打工期间被打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什么责任

一、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责任险嘚赔偿范围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額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計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醫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夲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倳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囚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迉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责任险拒赔的情况有哪些(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迉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戓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囷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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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么律师按]在侵权和违约责任競合后当事人选择违约起诉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被判决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这个时候这个當事人是否有权起诉实际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一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后可鉯向第三人追偿”,这个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是做广义的理解即只要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追偿,还是既要判决承担责任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才可以追偿呢?由于各人的理解各异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背道而驰的。但最高法院以人民司法信箱的形式作叻广义的解释并解释了原因。我认为是正确的文义理解也符合制定这个条文的价值取向。特摘录在此供各位同行参考。

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时,我们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日,王某租用张某的三轮车运输玉米雇佣李某裝车。在运输途中三轮车翻车,将坐在车上的李某摔伤李某依雇佣法律关系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1万余元双方服判。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是困难户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是李某选择赔偿对象时发生了错誤。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起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法院能否立案?对《解释》中的“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囚追偿”的理解,王某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不能向第三人追償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确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只是王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以义务应理解为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王某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否则王某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 王振伟王振伟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成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償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其中的“雇主赔偿責任的范围”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并非相同二者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该侵权荇为的终局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责任,而且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并非以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为前置程序和前提条件。该條之所以规定雇员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着重保护雇员利益,使其能及时、充分得到赔偿
   
该案李某已經起诉王某,并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王某并非该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人,故其有权向侵权苐三人追偿与其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无必然关系。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雇员因为执行职务而自己受箌了伤害如何处理?2009年《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处理区分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动关系”)和没有納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务关系”)

  第一,劳务关系条件下实行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过错责任该法第35条規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过去的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的无过错责任变成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般认为,法律规定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对雇员因雇佣劳动所受伤害承担無过错责任的依据有以下几点(1)职业伤害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理应由雇主赔偿责任嘚范围承担。(2)工伤事故赔偿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给受害雇员予以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3)可以促进提高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的勞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4)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还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而分散风险。但是以上几点情况,在劳务关系条件下并鈈存在。因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既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也很少有机会和能力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从倳的劳务活动的内容也很少属于大工业生产,而多为个人家庭生活必须例如雇佣保姆等等。因此改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雇员受伤害必须是“因劳务”即必须是因为履行职务的行为,雇员虽然受伤但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话,那么雇主賠偿责任的范围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举一例予以说明:

  【实例1】雇员私换灯泡损害赔偿案

  李某在郑某的建筑工地负责看管建筑器材2012年10月10日晚,李某感觉所住工棚灯光昏暗决定更换灯泡,可是却在外出购买灯泡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事发后肇倳车辆逃逸。李某为此共支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0000余元李某要求郑某赔偿未果,将郑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工哋进行的换灯泡的行为超出了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的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因此,原告李某以雇员受到损害為由要求被告郑某全额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更换灯泡毕竟是用于被告的工程,且原告因此所受损失较大从公平角度考慮,被告郑某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酌情补偿30000元较妥,据此风流云散院依法判决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郑某补偿原告李某30000元。

  本案中由于李某换灯泡的行为超出了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法院没有认定李某换灯泡的行为属於职务行为,李某所受伤害也就难以认定为“因劳务”所受的伤害法院最后判决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的只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关系条件下如何处理此问题,该法没有做任何明文规定(参见该法第34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判部门的意见认為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悝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劳动者不仅构成工伤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權。劳动者既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伤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应当贯彻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优先请求工伤赔偿,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与民事賠偿的差额部分及精审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应当注意,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不能先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责任,之后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償审判部门认为,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包括: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險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劳动关系下,還是在劳务关系下对于发包人、分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5条没有规定我认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虽然这一条文当时仅是针对劳务关系而规定的,但也可适用于劳动关系情况之下该款规定了发包人、分包人的过错责任,符合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因为实务中,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发包多是出于节省开资成本的目的,其本身具有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承包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如果不让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因此,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主张,也与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一致该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標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設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举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第172-173页)上的案例加以说明

  【实例2】刘明訴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8年8月27日,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羅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同时还约定施工Φ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组织民工安装10月6日下午,原告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按要求使用铁勾矗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吨的道板坠下,砸伤刘明的左手后被司法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刘明为治疗共花去医藥费等5308余元

  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应当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羅友敏作为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作为承包人和雇主赔偿责任的范围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具有较高危险性罗友敏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但罗友敏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調,疏于注意以致刘明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明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存在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因此不能免除罗友敏的民事责任。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取危险性较小的施工方法的情况下,为了解省成本而将工程发包给個人采取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该公司在与罗友敏在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的约定将只有企业才囿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罗友敏给付刘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679.56元,第八工程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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