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科级事业单位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人民团体、科级事业单位位科级忣以下人员能不能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科级事业单位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科级事业单位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科级事业单位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科级事业单位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科级事業单位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科级事业单位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科级事业单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