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征求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六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案》的答复函
你委送交《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案》的函,已收悉。
收到建议案后,市食安委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市相关成员单位单位认真研究学习,吸纳合理化建议,落实加强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问题整改措施,努力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现将建议案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市食安办紧紧围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创建目标,印发了《六安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束学龙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组,要求各县区积极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并确保在2017年创建成功。霍山县、金寨县积极创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其他各县区也在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市食安办不断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开展督查督办。市政府及时召开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与各县区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区、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增加了“不合格食品发现率、处置率”等风险类指标的考评权重。积极鼓励条件较好的霍山、金寨高起点开展食品安全创建活动,其中霍山县被省食安办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金寨县将于今年8月份开始验收,其他各县区也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通过培育创建工作典型,复制推广先进经验,使示范创建工作形成点面结合覆盖全市的放大效应。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
(二)突出重点,着力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建设。近年来,市农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常用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规范,加强对国家禁止、淘汰、限用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农资经营登记备案、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推进农资规范经营管理。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金寨、霍山启动农业投入品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全面推广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出台了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等。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监管工作日志和巡查检查制度,对列入监管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资经营门店,每年巡查不少于3次,并将监管日志和巡查次数、监管服务对象满意度,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乡镇示范创建的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农委)
二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实施食品风险分级监督管理为契机,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各项自律制度。监督食品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自查,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药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自律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提高风险等级,加大检查频次,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查处情况一律公开,努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利益导向,增强食品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三是强力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为确保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顺利推进,市食药监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明厨亮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验收。2015年全市完成“明厨亮灶”工程改造的餐饮单位不少于350家,其中学校食堂30家,所有高校食堂必须完成“视频厨房”工程改造。目前,全市共有近360家餐饮单位(食堂)完成“明厨亮灶”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四是着力开展“五小”食品专项整治。围绕食品小酒坊、小餐馆、小摊贩、小卖部、小作坊等“五小”为重点对象,围绕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加大巡查力度,制定挂牌公示、健康体检、设施保洁、安全承诺等系列管理措施,实行食品小摊贩备案登记和定点定时定位规范经营,小作坊监管规范有序。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协调,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认真落实省、市机构改革意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全市食药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四有两责”、“六统一”,及时完成了县乡两级市场监管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工作。与市编办联合印发了市县乡三级食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科学界定各级事权和责任,为压实各级监管责任提供制度保障,有效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加快建立“职责明确、全程覆盖、横到边纵到底、各方联动配合”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努力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市食安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督查督办作用,严格实行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应急处置等长效监管机制。本着“监管重点在县乡、越到基层越加强”的资源配置原则,强化基层监管网格化措施,制定实施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提升行动计划,逐步健全基层监管体系。为加强基层网格化监管,市食安办印发了《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现有基层监管网络“四员”工作制度,并把“四员”经费纳入对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完善基层“四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以乡镇农产品检测室和快检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检测员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四员”(乡镇一级监管员、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生产单位内检员)队伍进一步充实。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农委)
在经费保障、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市政府拟参照“以钱养事”做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人员编制、监管装备上向县乡基层倾斜。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四)建章立制,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市食安办要敦促市卫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方优质农产品、特有畜禽水产、大宗农产品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并积极向省卫计委申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卫计委)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小作坊、小摊贩监管由各省市人大制定法规,我省小餐饮、小作坊、保健食品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省食药监局已经把监管法规提交省法制办审核,不久就会出台,我市将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的落实,将食品“五小”监管逐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食药监局)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和司法衔接。市食安办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了司法协作机制,市检察院和市食药监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了《六安市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移送工作会议纪要》,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联合检察机关就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等建立相互咨询制度;会同公安机关制定联合执法、检验鉴定“绿色通道”等合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3000多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30000余家次,检查餐饮服务企业3000多家次,检查集贸市场400多家次,查处违法食品生产企业11家,责令停产整顿21家,查封问题生产企业2家。取缔无照经营26户,责令整改41家。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336件,查扣不合格食品2万多公斤,均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97起,均做到依法查处,及时反馈,群众满意。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五)追根溯源,强化食品安全源头建设。近年来,市农委大力推进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向绿色食品安全生产基地的提升,加大食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稳步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今年已完成蔬菜、水果、稻米等近20个产品的绿色认证现场检查。不断扩大“三园两场”建设规模。新推荐3个部级,9个省级示范创建单位,全市已创建12个部级、29个省级、69个市级畜禽标准化规模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蔬果茶标准园创建活动也在按照上级安排统筹推进。
围绕食品产业结构优化,编制实施全市食品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大产业引导和政策扶持,培育以“诚实守信、食品安全”为主的食品产业软实力。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以市级追溯信息管理平台为中心,种植、养殖、屠宰、批发、零售、消费等节点为终端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稳步实施“农安”民生工程。137套快检设备已按计划完成招投标32套,92个检测室完工70%。快检体系可按计划在11月底开展验收。目前,启动市级和金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示范项目各1个,确立以农业“三品”和生猪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安全追溯项目,安排了13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任务也已全面启动。
我市将加快和上级部门联系,加快研发食品溯源自动查询、验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为逐步实现跨地区、跨环节、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奠定基础。
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市农委与市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工作通知》,签订全程监管合作协议,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1210”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农业部门按照区分产业类别、抓好试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思路,首先对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建立产地准出制度,2-3年后覆盖茶叶、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食药监管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查验农业部门认可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责任证明,作为批发、零售市场准入条件。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药监局)
(六)多措并举,监督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监督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食药监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一是开展分级监管。落实省食药监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在生产环节,建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对高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对不守信的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建立并公开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扩大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利益导向。二是扩大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对食品安全抽检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和刑事处罚结果实行“三公开”,通过社会惩戒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紧抓实施农产品安民工程项目契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农产品及食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持续引导和支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利食品安全的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四是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措施,围绕重点环节和高危领域,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食安办联合市教育局、金融办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整合资源,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一是加快食品药品检验能力建设。市食药监局争取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食药监总局投入1400余万元,在全省首批实施国家级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建设1万平方米食品药品检验大楼,目前已经开工建设。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同时新增食品检验设备74套,完成食品检验扩项,5大类产品,518个技术参数通过评审。二是整合检验检测资源。不断深化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及时整合现有各类检验检测资源,我市将在“十三五”规划中,认真落实市政协提出的“建立市级抓总、县区牵头、企业为主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通过遴选选调、特岗招聘、院校委培等途径,有计划地培育引进人才,按要求配齐配强各级食品安全专业监管及检验检测人员。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市级检测中心和6个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项目力争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金寨县质检站力争在年内通过考核“双认证”。三是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目前全市30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和23个乡镇监管所快检室建设已全面开工,建成快检室7个。仪器设备采购还在招标。9月底前确保全面完成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并尽快开展快检工作。四是强化舆情监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015年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霍山县成功举办了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监管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风险监测,完善预警机制,探索建立与农业、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制度,以及与市内主流媒体的协调联动机制,构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网,强化舆情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的预判力和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六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加强宣传,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市食药监管部门坚持监管与宣传结合,教育与培训并重。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多渠道畅通12331投诉平台,落实对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全领域推行“吹哨人”制度,配合市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江淮行”活动,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广场咨询和法规宣传。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推进到农贸市场、企业、学校、社区、机关等人员等场所或区域。今年以来,全市共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23次,科普讲座24场次,举办企业质量安全人员培训班9班次,参训人数3580人次。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印发宣传手册、折页1.5万份。编发食品安全简报 16期,在市级媒体刊载100余篇(其中国家级6篇),2次走进市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召开了2次新闻媒体食品安全通气会,通过电视问政、明察暗访、线索举报等途径,构建公众参与平台,组建了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邀请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政策制定。运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平台、报刊定时定版、小区电子公告栏、手机公益广告等快捷有效手段,建立透明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初步构建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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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加大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广州市管理试行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简称《办法》)。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现通过&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具体途径如下:
  1、发送邮件到市食安办电子邮箱:;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B座6楼广州市食安办,邮政编码:510030;
  3、发送传真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附件: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公众意见征求稿)
  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公众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食品行业氛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含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黑名单是指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列管原则)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布主体)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纳入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内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
  第五条 (列管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六条 (列管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五)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六)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的;
  (七)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伪造、变造证照、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的;
  (九)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信息采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和主动筛选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等途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和审定。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八条 (审定公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经审定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在每月10号前填写&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表&(附件1)报送市食安办定期组织统一公示。
  黑名单公示的内容包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列管期限)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示日期为准。期限届满时,由负责报送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对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填写&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解除公示函&(附件2)报送市食安办公示解除;对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重新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并再次公示。
  第十条 (部门责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报送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示期限内,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食安办定期将食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市信息化等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以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具体办法由市食安办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举报)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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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问题,省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授权,按照“上合法律、下合省情、补充细化、解决问题”的立法思路,去年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网上“公推公选”、专家论证评估和常委会审议决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指定性计划项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质量,请各单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哪些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二、根据当前现状,着眼长远,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着重加强哪些方面的立法,明确哪些法律条款内容,并逐一列出;
  三、现实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制度、经验和做法可以吸收到食品安全地方性立法中,并逐一列出;
  四、国内外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并列出具体内容。
  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日前以书面形式寄省局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至。
  联系人:肖&恒&&电话(传真):027-
  刘&刚&&电话(传真):027-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药品监督局&&&&日期:&&&&阅读:
张家界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
烘炒类及水煮花生、裹衣花生、咸干花生不在禁止之列。
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不在禁止之列。
张家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电话:0744-&传真:0744- 邮编:427000
本网站常年法律顾问: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钟山律师
湘ICP备号(C)2000.12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备&&&&注】:&http://zw./info!new_detail.do?id=52807
  为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日-8月22日
  电 话:8
  传 真:2
  邮 箱:
  地 & 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邮编:3100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通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总体达到&五统一&:统一配备标准、统一管理职责、统一学习内容,统一培训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大型(含)以上餐馆、学生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制定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餐饮服务环节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及计划;
  (六)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七)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与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学习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食品安全的生物性危害与控制、化学性危害与控制、物理性危害与控制,餐饮业食物中毒的原因与预防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常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ISO22000认证体系,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四)餐饮服务职业道德和诚信体系。餐饮服务职业道德概述,餐饮服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行为准则,餐饮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其他相关知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更新,并定期进行学习,从而适应管理能力。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鼓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到具有教学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管理组织进行培训。系统性的学习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和考核资料应进行留存。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
  经培训考核,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颁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证书式样可参考附件。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着单位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任务,其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工作执行力直接关系到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力争通过抓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达到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预防和减少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大胆创新。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需求,积极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方式、方法,力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有成效、出亮点,为我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闯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检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的检查指导,从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通过信息公开方式予以公布。对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进行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执行。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参考式样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参考式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证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发证单位(盖章):
&&&&&&(单位)&
制发&&&&&&发证日期:&
培训记录&&&&&&&&&&&&&&&&&&&&
&&&&考核记录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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