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原告:依安县兴福现代农机专業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兴福村4屯。
法定代表人:韩海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在哪富裕农副业基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绍文乡。
负责人:徐猛职务:主任。
原告依安县兴福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在哪富裕农副业基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安县兴福现代农机專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依咹县兴福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3.44元,减半收取计4,511.72元(实际收取4,511.72元)由原告依安县兴福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