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5000元一人出售农转非户籍合法吗?

政府违规卖户口 数千人成“黑户”(图)
郧县南化镇村民许老汉讲述当时四处借钱给两个儿子买户口的情景。  新华社记者 赵仁伟 摄  近来湖北十堰市郧县多名群众反映,他们十多年前花数千元买的“农转非”户口竟是空头户口,不能顺利办理二代身份证、结婚证、子女落户等,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成为难以落地的“漂流户”。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郧县不顾中央三令五申,曾以每人数千元价格大肆出售“农转非”户口,并虚构门牌地址,致数千名群众受骗。如今,为收拾这个烂摊子,当地公安机关又允许这些群众回迁农村原籍,或在县城找熟人挂靠户口,而这两个办法均违背现行国家户籍政策。  当年凑钱“农转非”  如今发现成“黑户”  今年31岁的郧县南化镇村民许明(化名)告诉记者,他1996年通过熟人帮忙,花了5000多元和哥哥一起买了城镇户口。当时他初中毕业,哥哥当兵复员,听说有城镇户口好安排工作,但最后两人都没有得到正式工作。这些钱都是四处借来的,后来兄弟俩外出打工,用了两年多时间省吃俭用才把债还清。  许明说,当时给了户口本,但后来听帮忙买户口的亲戚说户口有问题,2010年孩子出生,户口也落在农村老家。“虽然我户口在县城,但在县城我没能办医保、社保。买的户口没派上一点用场,几千元血汗钱打了水漂。”  记者拿到一张李姓群众办的一代身份证,住址为“郧县城关镇解放路58号”,上面赫然盖着郧县公安局的章。而这张2003年2月签发的身份证无法换领二代身份证,因为“解放路58号”这个地址根本不存在。  假门牌“落户”上千人  政府敛财知多少  记者在郧县县城寻访“解放路58号”,发现这个地址根本不存在。解放路门牌号到52号就没有了,与之相邻的是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委大院,后者门牌号为金沙路2号。  记者以群众身份到兴郧社区居委会咨询时,一位居委会女工作人员拿出一本在“解放路58号”空挂户口名单,共32页,每页有35人的信息,仅这份名单就有1000多人。她称,这个名单还不完整,有大批人员没有统计在内。  郧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吉礼对记者说,郧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卖户口是当时的政府行为,钱也全部交了财政,全县买户口的有上万人。据记者核算,以1万人计算,每个户口按2000元计算,郧县便可敛财2000多万元。  一错再错多隐患  如何收拾烂摊子  事实上,关于“农转非”户口问题,国家早有规定。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制止违反户口管理规定、交钱就办理“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1994年,公安部等部门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  据记者了解,郧县农转非户口留下了一堆难以收拾的烂摊子。一方面,一些群众落户、结婚、就业等遇到麻烦,有的不得不回到农村原籍,有的将户口挂靠在非亲属或熟人家中,给户籍管理工作造成混乱。杨贵珠介绍,曾有涉案人员登记地址是“解放路58号”,但办案人员根本查找不到人。 (据新华社电)(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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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
户口农转非是指起源于80年代初期得国家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把本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以划拨部分土地和商业网点建设和各种保障政策作为安置,办成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所转变成为了第三产业劳动的人口,这是国家给予这部分人员生活和生产等各方面的政策性保障。那么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具体案例:某村的农民胡海峰1995年的时候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30年。1997年市政府也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的时候,胡海峰举家迁往某小城镇落户,户口也变为了非农户口。2006年的时候,连同胡海峰承包的土地在内的107亩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在胡海峰去村委会领取补偿款之时,却被告知,其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在胡海峰迁往某小城镇之后,发包给别人,补偿款也发放给别人,非农户口无法获得任何补偿。那么,当事人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详细回答:人们往往认为,户口转为非农业之后,其所承包的耕地等农用地也会被收回。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迁往小城镇之后,户口转为非农业的,只要该承包人愿意继续承包该土地,就不能剥夺他承包人的资格和承包合同内的土地。结合本案,在没有被剥夺承包人资格和承包合同内土地的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原本属于胡海峰的补偿款。相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附一:户口办理农转非怎么办理?一、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法院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附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摘要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日前,温州将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等业务将停止办理,户口登记也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同时,政府部门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附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摘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海市将在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等。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上述地区大都在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比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特大城市多为“积分落户”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成为“标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四川提出,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不同城市的积分落户做法也不一样,各地一般会根据自身城市承载力的情况,来制定或宽或紧的落户条件。”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三、创新人口管理(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务院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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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20年前高价卖户口 如今上千人成黑户
新华网南京3月18日电(魏薇)近日,泰兴多名群众反映,在上世纪90年代时,泰兴市政府曾以高价大肆出售“农转非”户口,并承诺办理这样的户口后,农民可以在上学、工作等方面享受城市户口的优待。而当地农村百姓曾经花大价钱买下的“农转非”户口,在十几年后的今天,统统变成了得不到承认的“黑户”。在2006年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时候,他们就被派出所告知自己是“空挂户”,如今,他们在夫妻投靠、子女落户等问题均受到影响。
八千块买来“农转非” 十几年后变“黑户”
薛城至今保留的当年买户口的票据,八千元的款项名为“城市建设费”(当事人供图)
薛城(化名)告诉记者,1993年他们家在政府给自己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时候,自己才8岁。“爸妈生我一个男孩,就想让我在城里上学工作,好好发展”,薛城向记者展示了家里至今保留着的当年的票据:在“泰兴市财政局综合股”的红印之下,款项是8000元的“城市建设费”。“那8000块钱还是爸妈和亲戚朋友们四处借来的,工作了好久才还上!”薛城说道。
因此,薛城身份证上的地址为“泰兴镇大庆西路36-12号”,“这是当年我爸爸在城里的工厂地址,现在早就没有了,当时办户口就直接落户在工厂里”薛城说。
但是薛城想在城里上初中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他们要我出示房产证,我的户口也得不到认可,最后还是回乡下上的初中。”
常立(化名)的父母在1993年花了4000块在鼓楼派出所给常立买下了“城市户口”,户口的地址是“油库路574号”,而在当年,油库路上根本没有“574号”,现在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油库路也早已不复存在。“我们当时在泰兴没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领证结婚后,常立却发现,妻子并不能投靠自己的“城市户口”,户口完全不能发挥作用。而辖区派出所则开始要求“清理空挂户”,让常立把户口迁回农村老家,如果常立想在泰兴落户,途径就是买房。
据了解,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制止违反户口管理规定、交钱就能办理“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1994年,公安部等部门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但是在1993年,泰兴市政府售卖户口依然如火如荼。在今天的泰兴,这样的空挂户人数保守估计也在千人以上,如果按每人5000元交纳费用来算,当年政府敛财至少在500万元,如今,这笔款额流向早已不明。但至今,像常立这样的经济条件不佳,不能买房的“空挂户”依然大有人在。
千万次地问:政府部门都说“难”
如果现在的户口得不到认可,当年几千块的“买办费”意义何在?空挂的户口还能不能发挥户口作用?带着这些疑问,常立在2013年先后找到了多家政府部门,而得到的答复却令他无法乐观。
常立先来到了当年父母为自己办理“城市户口”的鼓楼派出所,对方的回答很干脆:“买来的户口没用了,我们也没有办法”。
而泰兴市政府户籍部门则表示,常立可以通过申请安置房在泰兴落户,但是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安置房的申请未能如愿。当常立质问对方,以前政府为何违规卖户口,以至于造成今天的局面难以收拾时,对方只淡淡的回复“那些干部早就退休了。”
常立称,同样的答复也来自于江苏省公安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追究,难以解决。
公安回应:政策的改变,大家应该接受这样的事实
记者带着受骗群众的疑问,首先咨询了泰兴市鼓楼派出所。“当年他们根据自己需要买下的户口,也没有人强迫他们买啊。”派出所一名负责户籍管理的民警这样回答。“要解决这个问题,退钱当然不可能了,若在市区没有实际居住地,我们派出所也只能建议两个办法,一个是转回原籍,或者找亲人挂靠”。
泰兴市公安局户政科肖队长告诉记者,江苏在2003年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当年大家花高价购买的“农转非”户口才失去了作用。“但是在2003年之前,他们买户口的人也享受到了补贴和子女上学等等的优待啊,现在政策改了,大家需要接受这样的事实。”
当年买卖非农业户口也给现在公安部门的户籍工作留下了一串问题,比如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相当一部分“空挂户”在记录上有姓有名,但他们从未来办理过身份证。警方不知道这些人的联系方式,在户口记录上,这些人“无意义”地存在着,“若他们真的犯了什么事,警方想找他们都很难”。
而谈到当年泰兴市政府为何在国家明令禁止后依然出售非农业户口,那笔款项又流向哪里时,肖队长只说了一句“十几年前的事,我不清楚”。
在2006年开始办理二代身份证后,泰兴公安要求派出所针对“空挂户”逐步清理,将他们的户口挂在实际居住地。如果“空挂户”不能提供实际居住地,派出所会将他们的户口落在“集体户口上”。集体户口的地址实际存在,但是集体户口人不能办理夫妻投靠和子女落户,“集体户口只能先给他们一个地址暂时落户,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保证警方能随时找到他们。”肖队长说。“目前,大部分‘空挂户’已经得到了落户。”
专家看法:不管领导如何更换 政府应当担责
南理工社会系讲师、博士吴伟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户籍政策问题,他认为,90年代泰兴市政府的买卖户口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之下使得花钱“农转非”的人利益受损,但不能因为时间过去了20年,领导更换了好几任,政府就不再承担责任。再次,江苏虽然取消了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名目,但户籍制度并没有改变,只是将城市—农村户口的对立转变成了本地—外地户口两者的差别,户口的含金量是在于背后附加的一系列的福利,只有将与户口挂钩的各种政策一并取消才是治本之策。诚然,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肯定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农民购买户口本身就不合法,且相当部分人已经享受了20年由户口所带来的利益,最恰当的做法是区别对待,补偿部分农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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