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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国健与浙江德清工资华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德清工资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国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住所地德清工资县武康镇凯喜雅工业园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牡芳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健诉被告劳动爭议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違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国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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