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金钱与金钱之谜都行政管理权利有那些

行政权利公开 - 赣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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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利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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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全市性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市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限城区范围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办理预留墓地手续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限城区范围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限城区范围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限城区范围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开展服务、不接受许可机构监督以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限城区范围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设区市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设区市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及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二)不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地名的。”
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处罚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封存、收缴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封存、收缴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十六条:“……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共同负担。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全额负担。市、县(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负担70%。”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赣民字〔2013〕88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县(区)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当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项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纳入年终对设区市的考评范围,并和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跨省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号)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资金等。”第二条:“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2014〕2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4〕70号)第二条:“……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分配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号):“为认真做好2009年省政府民生工程中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赣发〔2009〕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离任老村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分配下达市、县,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解决。”
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资金分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字〔2009〕12号):“……新增安排2000万元,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给予工作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6号)第二十九条:“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安排教育培训资金。”
《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社〔号)第五条:“省、设区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及教育培训项目、时间、补助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补助资金给付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中央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室销售价格,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江西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社〔2013〕5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4号):“…自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收养儿童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性公墓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地方性基金会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全市性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全市性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面向全市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4〕20号)第六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初审、设区市民政局审批、省厅备案的程序进行。”
烈士评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评定和抚恤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07〕26号)第二条:“残疾等级评定程序:设区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对拟评(含调整)1-4级的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同评残综合报告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全市性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财务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对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对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市字〔2014〕36号):“……七、强化组织领导......(二十五)落实领导责任......(二十六)明确责任分工......(二十七)完善评价制度......(二十八)建立激励监督机制......”
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管理和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市字〔2014〕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8〕1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41号)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相应配套。”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09〕17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服务部门,并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实施登记。”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07〕67号)
福利企业进行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08〕20号)
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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