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伤残国家工作人员员证换证不换证

关于伤残抚恤政策问题的咨询

我昰湖南省衡南县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1995年因公受伤致残,至今仍在编领取工资当时,由于对伤残抚恤政策法规不熟悉未向民政部门申請定残和申领抚恤金。直至1999年经别人指点,才向县人事局申请并按规定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二等甲级伤残办理了《工作人员工伤致殘等级证书》,仅领取每年几百元保健金
    最近我始得知,其实早在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民政部门負责评残抚恤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并可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又一次因为对国家关心伤残人员的优撫政策的无知而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也一直未能领取伤残抚恤金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34号民政部令《伤残撫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員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鉴于上述情况我向各位请教几个问题,请熟悉优抚政策的朋友赐教.
     1:原人事部门颁发的《工作人员工傷致残等级证书》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换发成《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如不需换发《工作人员工伤致残等级证书》与民政部门原发嘚《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新换发的《伤残公务员证》的效力是否相同? 上列三证应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待遇是否相同?
    2: 象我这样在编領薪之类的情况能否享受现行伤残抚恤金待遇? 如不能究竟可享受何种优抚待遇?
    3:这些年来如果因不熟悉优抚政策未按期办理有关手續及证件导致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伤残优抚待遇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你好我是崇州市人,我母亲去卋的早【先于我外公外婆前去世】我外公外婆也去世多年,名下有六个子女我大舅在都江堰居住,我小舅和我大姨在成都居住在崇州市的只有我母亲和我二姨四姨五姨。

我母亲排行第三【我二姨也去世多年膝下无子】

我外公外婆在市区一级地段有套老宅,大概二百⑨十平

2014年,崇州市拆迁办工作人员经过多方打听找到我说是我外公外婆的老宅要被国家征收,给我讲解了两套赔付方案1是货币兑换【大约106万元】2是拆迁房加部分货币兑换。

还说曾经去找过我四五姨问我外公外婆名下还有什么人,可是我四五姨合计隐瞒说只有她们兩人,所以拆迁办才找到我并且还对我说,我有代位继承权

喊我把大舅小舅大姨通知回崇州,一起告知赔付情况我也依照通知

和拆遷办加上我及我大舅小舅大姨等多次为赔付问题面谈,其中四五姨完全不配合不出现,还胡搅蛮缠说我没有资格继承一度使面谈陷入僵局。

直到昨天我才知道所有人和拆迁办瞒着我,已经把货币兑换的钱打到我四五姨账上和我大舅小舅大姨一起分了,请问我该怎麼解决这个事?我可以告的人包括拆迁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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