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购买本村宅基地村民宅基地动迁应该归谁

农村宅基地转让 拆迁补偿应归谁_转让_中国百科网
农村宅基地转让 拆迁补偿应归谁
    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补偿应归谁   农村宅基地转让,动迁两者本身都是非常敏感且很容易让人搞不懂的问题,那么两者结合起来如何处理更加复杂,笔者本着多年的执业经验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对宅基地转让后动迁款应该如何处理做法律分析,希望能够对于读者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介绍   罗先生家在城阳区某镇某村,和罗先生的叔叔一家原先是隔壁邻居,后来因为罗先生的叔叔做生意挣了点钱,在镇上购买了商品房,家里的房子要处理掉,正好罗先生的父亲想买下来,所以1997年罗先生的父亲从罗先生的叔叔处购买了一处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但是由于罗先生的父亲和叔叔是亲兄弟,所以也就没有留下任何凭据,老兄弟两个商量的一下,房价8万,三年付清,房屋随即就交给罗先生父亲一家了,两处房子一处罗先生父母住,一处罗先生一家住,十多年来相安无事,兄弟二人走的也很亲热。2008年听闻要拆迁了,这是大家盼了多少年的好事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了,这是大家梦寐以求的事情,而且都听说补偿不低的,这让罗先生一家更是高兴,他们把这事也跟罗先生的叔叔讲了,罗先生的叔叔也挺为他们高兴的,满口答应如果将来要办啥手续,说句话就行,听了这话罗先生的父亲就更放心了。2008年8月份,村里面开始有动迁公司的人进来了,问到他们家的时候,把情况跟动迁公司的人讲了一下,动迁公司的人说“我们是看宅基地证的,证上登记的是谁我们跟谁签协议,至于你们钱怎么分我们不管。”动迁公司的人还谈到,罗先生的婶婶找过动迁公司了,说这房子是他们家的,补偿要归他们家。罗先生的父亲听后马上打电话找罗先生的叔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这事他管不了,还是让他找他老婆谈,罗先生一家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套房子补偿大概有一百万,可能罗先生的叔叔想动脑筋了。罗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开了一个小型家庭会议,研究怎么处理。研究下来的结果是这笔钱该怎么分没有把握还是先找律师咨询一下。日,罗先生找到了我们,我约罗先生在律师事务所当面谈了一下,了解了大概的情况后,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钱怎么分是第二重要的问题,钱的分法有法院依法分割,该多少是多少问题不大,第一重要的问题是怎么证明房子是买的,而不是借得或者租的,不然就会出大问题。罗先生说“应该不会吧,我们都住了十多年了,这事村里人都知道,他们不会耍赖的”,我跟罗先生讲“这个问题肯定会有的,不然她们也不会到动迁组说房子是他们的”,罗先生一家这才意识到更严重的问题在这里,因为是亲兄弟所以什么手续都没有,然后我提出了一个方案,第一罗先生一家找他叔叔一家谈一次这个问题如何处理,然后通过录音的方式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第二罗先生找一下村委会开具证明帮助证明一下。第三发动隔壁的乡亲和同时是两家亲戚的人,帮忙证明一下,并且开庭时能够到庭旁听。那么这个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后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来解决。随后我们与罗先生建立了委托关系,开始介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2008年11月初,动迁协议签掉了,总补偿金额为100万元整,不包括低价购房补贴,经过几次协商,罗先生的叔叔只答应给罗先生一家30万元,罗先生一家当然没有答应,不得已本案诉讼到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纪实   日本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我方称:1997年双方经过协商将系争房屋作价8万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和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行为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转让,因此作为受让人的原告理应享受所有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因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动迁款100万元。   被告则辩称:系争房屋并非被告转让给原告,而是被告出租给原告使用的,一共租赁了10年,租金共计8万元,双方没有订立租赁合同,现在房屋拆迁理应将所有动迁款支付给被告,而不应当支付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录音证据、村委会的证明,以及乡亲的证人证言。法庭对于上述证据一一予以核实。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法院最终判令买卖行为合法有效,100万动迁款归原告所有。   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一家的事实是非常清楚而且毋庸置疑的。   1、该房屋自1997年就交付给原告一家使用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一点被告也无法否认,从1997年至今已经超过12年了,这12年中是原告一家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维护,也是原告一家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   2、8万多元的购房款早已经支付给了被告,只是由于原告和被告的这样亲戚关系,所以当初才没有留下签字的字据。但是这节事实是存在的,而且有录音为证。   3、原告和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整个某村民都是清楚的,而且该村村民委员会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才肯在证明上盖章确认,原告认为村委作为村集体的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是当然有效的,当然原告也希望法官能够到居委会到村里面去调查,去核实。   4、所谓租借一说不合常理,先不论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多次提到了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单就租借一事本就不符合常理,原告自己有房子住,而且原告一家足够居住,因此不会再租其他人的房屋,而且十年8万元,也是不可能,因为1997年的房价镇上的商品房也不过就是7到8万的样子,甚至更低,原告不可能每年花8000元租一套农村的房子,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5、租借一说显然是被告在此颠倒是非,显然是被告被利益冲昏头脑,向法庭做出的虚假陈述,房屋买卖一事不仅原告被告清楚,整个村的人都清楚,本场诉讼整个村甚至外村的人都在关注,如果被告依靠编造事实而获取不合法的利益,原告相信被告如何面对乡里相亲。   原告始终认为,应该还原事实真相,如果事实没有办法查清,那么公证的判决就无从谈起。   二、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动迁款的分割。原告对这个问题的观点是协议依法成立并且有效。   1、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个条款再明白不过的说明了尽管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由于双方的合同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而且双方均已经接受,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是依法成立的。
收录时间:日 00:28:29 来源:筑龙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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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村民是否可以买本村宅基地
不是本村村民是否可以买本村宅基地
吉林省 白山 长白发表时间: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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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以的
回复时间: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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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本村
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本村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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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宅基地转让,无效非本村村民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发布时间: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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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卖与外村人 数年后卖方反悔收房
  孙启明
  老伴去世后,老太太与儿子一同将老伴留下的一套村里的房产卖与他人。数年后,老太太后悔卖房,便以购房者非本村村民,没有购房资格为由,诉请确认当年的买卖协议无效。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秦某是本市东丽区某村村民,其丈夫梁某于2005年9月死亡,留下了位于该村的一套房产。据秦某称,该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其子梁朔于梁某死后,在母亲秦某和妹妹梁琴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与津南区农民钱某达成协议,以20万元价款将该房卖给了钱某。今年7月,秦某提出,钱某并非本村村民,没有资格购买该房,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梁朔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诉讼中,被告梁朔提出,原告母亲秦某与其一同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钱某也认为,其与秦某、梁朔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自愿的,且已支付房款,房屋所有权理应归其所有,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书》,原告及被告梁朔将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屋卖与被告钱某,该买卖行为虽是双方自愿,但是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卖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的买卖标的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钱某并非该房屋所在村村民,无法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故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即使被告钱某支付了对价,但是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国家所禁止的,被告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所以被告钱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梁朔与被告钱某间就涉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据了解,关于购房款返还事宜,被告钱某可另行主张。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来源: 今晚报(责任编辑: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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