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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国土局江宁分局原局长蒋根林获刑4年半


  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原局长蒋根林受贿一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根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7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根林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69.89万元。

原告:蒋根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健, 律师

被告:蒋根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卢凤仙,女,****年**朤**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蒋达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蒋根春、蒋达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根春侄子,被告蒋达伟堂兄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權利。原告蒋根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根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根林负担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日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原局长蒋根林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根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蒋根林利用担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账户管理、工程款支付、土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9.89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蒋根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根林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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