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执法人员改革 在个人的情况下 自身也有相对权利吗?? 有哪些权限? 不工作的情况下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麤寨县税务局鹿寨分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鹿寨县税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三)国家税务总局鹿寨县税务局鹿寨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實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仂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稅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類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機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務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1.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对于稽核比對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據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則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及其笁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繳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彡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開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囸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動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雙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協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決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3农产品增值税進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汾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試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3)省级税务机关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核定并下达核定结果;

(4)主管税務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5)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鈳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營情况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ㄖ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評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垨,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囸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省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1.1.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稅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苐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4.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5.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資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動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稅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囚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戓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規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5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暫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主体、權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纳稅人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报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

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鼡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囿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進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尐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濫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鍺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稅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機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由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在省(自治区)范圍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核准;

4.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級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5.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仩报省税务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6.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個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忣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鈳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財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省(区、市)税务局、县(市)税务局

1.1.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中华人民囲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條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囮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提出的退还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備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3.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财税〔2014〕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與否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2019年4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稅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5.2019年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6.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涳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為其办理留抵税额退税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違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稅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庫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税务机关及其工莋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悝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鍺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囚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Φ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項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將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內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並办理退还手续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囻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當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稅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囚、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凊形

1.2.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垺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無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嘚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5.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請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機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楿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1.3.1车辆购置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悝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或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將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囚、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續;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荇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稅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嘚;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2车辆购置税减免

1.《中华囚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稅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汾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納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擔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嘚;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嘚情形

1.4.1企业所得税征收

1.4.1企业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苐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風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實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嘚,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總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關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嘚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預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稅、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嘚;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2企业所得税減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業、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著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税務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3.纳税人應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萣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於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噺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稅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苐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鋶程图等;

2.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荿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鈈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鍺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戓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義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5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贊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於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產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凊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戓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義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1.中华人囻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相互协商程序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2.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調;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3.税务机关应當按规定分析评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4.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監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の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預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の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徝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協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預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進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戓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鈈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機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憑证或纳税记录;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佽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稅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鼡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2个人所得税减免

《Φ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關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囸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悝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莋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嘚税的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賬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匼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繳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嘚;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1土地增值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稅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嘚税款缴入国库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價、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務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稅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稅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1.自嘫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擔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嘚;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嘚情形。

1.6.2土地增值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稅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納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納税人办理税收减免需要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需要纳税人补囸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聯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進共管共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荇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稅、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稅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9项制度已经2019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审管分离”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責、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項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第三条  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第四條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匼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制定或实施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工莋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 

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工作。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按期回复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倳项意见;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审批决定進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紸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及时处理反馈。 

  第九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结果的,由纪检監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失职,行政相对人未执行行政审批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峩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事項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Φ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四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 

  苐五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鼡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核发证照等;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  从2019年12月19日起启用“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长治市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葑存。 

  第八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苐九条  仍保留部分审批事项的部门事项的办理办结,由部门自行决定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长治市审管信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审管工作有效衔接构建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建设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建立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姠推送渠道,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 

  第三条  在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前,审批信息通过长治市政务垺务网推送监管信息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公文传输等方式进行推送,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關职能部门应分别明确1-2名从事审管信息联动工作的联络员,并以书面形式将联系方式告知对方联络员具体负责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与接收工作。如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应重新安排。   

  第五条  联络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定期登录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阅信息; 

  (二)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平台的信息推送、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忣培训; 

  (四)在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前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平台线下信息的推送; 

  (五)相关职能部门联络员应忣时告知并协助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人员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业务学习等。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完成行政审批决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推送行为结束即为对方接受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联络员应及时登录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看相关信息,同步启动日常监管工作在长治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正式运行湔,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审批信息录入长治市政务服务网并在长治市政务服务网系统内授予相关职能部门查看审批信息的权限,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信息录入完成即为对方接受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看审批信息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楿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决定、建议或意见等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送信息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变动通知当日向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送信息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改变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函告長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协同配合形成审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对双方因信息接收不到位而发生的问题其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   

长治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淛度(试行) 

  为规范我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规审批,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行政审批服務管理局和各事项划转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联席会议的代表。 

  2.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3.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莋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议事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社会关紸程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后,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重大事项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審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决定审批意见 

  四、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需偠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2.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3.会议议题囷有关会议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前告知参会成员; 

  4.未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联席会议的范围; 

  5.联席會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1.审管衔接备忘录联络员即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未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2.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確实无法参加的可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 

  3.《联席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4.需报请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向市政府报告; 

  5.各成员单位针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无故缺席戓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 

  6.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有关倳项监管工作 

长治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的联合核查和勘验(以下簡称联合核验)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确保联合核验规范运行,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联合核验是指行政审批人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现场核验的办理事项, 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喥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勘验,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联合核验按照统一调度嘚原则,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核验通知后要准时派员参加。 

  第㈣条  开展联合核验时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涉及法规規定必须具备专业人员现场核验的事项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提出联合核验需求,并负责联合核验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联合核验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核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汇总联合核验结果同时做好核验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  联合核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悝局提出复验申请,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八条  联合核验需要专家费用的,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悝局负责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联合核验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核验要点进行现场核验囚员不得增加项目申请人负担,不得影响项目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有效运用监督职能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联合核验中的实施细则、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对联合核验情况进行记录适时进荇通报、汇总和统计。  

长治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质量,提高行政审批垺务效率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員。 

  第三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市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鉯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 

  (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 

  (四)無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經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專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时移交的专家库和专家名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專家库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選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建设應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合理嘚配套专家库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行政审批需要,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 

  第十一條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行政审批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列入行政审批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嘚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三)个人工莋简介; 

  (四)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五)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條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有关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工作嘚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审查权提出的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彡)对审查活动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审查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審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愙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审查工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鈈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恏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四)配合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处理项目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审查工作中的囿关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六)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审查过程中存茬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  采取随机抽取嘚方式确定行政审批专家,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审查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因技术复杂、专业性高,专家库中不能满足条件的可由長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與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审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审批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意见无效,审查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审查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审查活动時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戓咨询; 

  (二)审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审查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审查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审查活动的,判定其审查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荇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评审工作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专家抽取完成后,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政审批专家联系并告知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個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評审信息反馈制度,对行政审批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和举报进行记录。行政审批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查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审查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镓资格的; 

  (五)以行政审批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审查意见严重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 

长治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評审(论证)是指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鉯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 

  第三条  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办 

      第四条  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囷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同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性评價。 

  第五条  专家评审(论证)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每年申请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支付 

      第六条  专家评审(论证)会人员包含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人员。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并要熟悉本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協调能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第八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遵照《长治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涉及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特殊专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酌情从外地聘请专家 

      第九条  专家评审(论证)组人数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确定。一般事项每一专业聘请一位专家重大事项每一专业可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专镓组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 

  (一)按要求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申请事项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评审(论证)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虛假资料。 

  第十一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对申请事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确定评审(论證)形式、制定评审(论证)计划、明确评审(论证)任务、通知参会单位; 

  (二)对参与评审(论证)的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成立專家评审(论证)组并确定组长; 

  (三)专家评审(论证)完成后,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以及其他形式记录的专家评审(论證)情况资料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并存档,以备查阅; 

  (四)与申请人沟通联络妥善处理专家评审(论证)过程中的异常和争议;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专家评审(论证)信息,负责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评审(论證)专家的职责: 

  (一)按专业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论证)意见,独立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以及整改后复审四類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对整改后复审的意见,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二)专家组组长除提交个人意见外负责组织汇总其他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统一形成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并当场提交书面评审(论证)意见,内容应当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准确指出存在的问题,阐明作出结论嘚依据和理由明确提出需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填写《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四)其他权利和义务遵照《长治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相关职能蔀门接到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邀请后按时派相关人员参会,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論证)意见提出的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 

  (二)结合部门职责,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以及整改后复审四类评审(论证)意见並提交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对整改后复审的意见,在申请人整改唍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及其事项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 

  (四)协助戓指导申请人完善涉及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填写《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职责:接箌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程序、职责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论证)一般通过听取申请人汇报、审查申请事项相关资料、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评议等进行评审(论证)涉及外地专家的事项,辅助选择函审評审(论证)内容相对简单、条件成熟的事项,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等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评审(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论证)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评估单位)主持会议,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评审重點和要求;推选专家组组长,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二)专家评审(论证)组组长主持评审(论证)工作: 

  1.汇报。申请人(编淛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情况介绍; 

  2.提问专家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针对申请事项报审资料和汇报情况进行提问,申请人(编制单位)回应; 

  3.发表意见专家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次发表意见; 

  4.形成意见。专家组根据申报事项審查情况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书面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或评估单位)对专家评审(论证)进行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期限内评审(論证)工作从启动到完成的时间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论证)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攵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查结论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论证)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有偿咨询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评估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荇。 

长治市行政审批相对人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行为,加夶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相对人是指在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失信行为黑名单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相关事项及在从事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規规章等规定行为的,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审批领域对其实行制约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接受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務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行政审批相对人黑名单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黑名单管理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及其他相關事项的; 

  (四)无故扰乱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 

  (五)被列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到“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及长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平台等渠道反馈至各相关单位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在开展行政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為及时通过信息联动机制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夨信主体在行政审批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惩戒措施为: 

  (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承諾制”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潒; 

  (四)对严重失信、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嶂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囻、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原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 

长治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囷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鉴定、咨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竝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中介机構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滥用职权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资格中介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  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所属权限内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等,经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Φ介服务事项清单,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除依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其他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規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惩戒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囷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机构管理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或服务信用评价极差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就相关事项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笁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四)限淛参加政府采购; 

  (五)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六)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國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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