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到上海 宝付 户口 档案了档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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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我是外来媳妇户口刚刚上海,身份证已经拿到了,现在要办理个人档案应该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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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我是外来媳妇户口刚刚上海,身份证已经拿到了,现在要办理个人档案应该在哪里办理
发表时间: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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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告诉你在上海办居住证转户口有多难
告诉你在上海办居住证转户口有多难
&  前天《上海观察》刊登了在上海的外国人阳歌的文章,他说最近上海居住证办理程序简化了、更容易了。一位读者看完后认为,所谓的“变方便”至多是新闻亮点;对她来说,却是大大的不便。而她自己办理居住证的经历,简直不是一个“折腾”能概括的。  阴差阳错的落户  如果不是考虑孩子的读书问题,我一定不愿意为了居住证去忙那些主动权完全不在自己手中的事。  2004年大学毕业,出国签证被拒后到单位报到,已经错过了当年的应届生的落户时间。按照当时的打分制,985高校毕业、中共党员、优秀毕业生的我,完全可以落户。身边听说的,都为我感到惋惜。可当时的我,却还浑然不觉,完全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利害。应*届毕业生网,帮助毕业生找到更适合的工作,YJBYS微信号[yjbys_com]  可一年多之后,办理人才类居住证才知道,居住证有一个续办的问题。1年或者最多3年,就要续办。这样的续办没有任何信息提示,全靠自己长记性。而当时的我经常出差,脑子里也没有这根筋,错过了续办的最后期限,只能重新办理。没办法,只能从家乡、母校去调各种档案和资料。  转眼到了2010年,办理居住证政策变了,口子越发收紧。那次办完后,一起去办理的人事感叹,越来越难办了,不过总算是最后一次办理了。因为在下一次到期之时,根据7年居转户的标准,总算可以直接排队转户籍了。  开个证明有多难  盼星星盼月亮,我以为总算排上了“居转户”。于是去年11月份到来之前,我开始频繁奔波于家乡和上海居住地所在街道准备资料,其中包括无犯罪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但很多事情还是出人意料:一张简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跑了好几趟原籍找派出所软磨硬泡才搞定,因为人家不知道你为什么要办这个。  计划生育证明也相当麻烦,为了开这个证明,家乡当地的街道计生委甚至要求你先去做节育手术。又是一番逻辑加口才的较量,才让居委大妈们明白,上海的居委会、计生委不是吃素的,生个二胎哪有那么容易。  再就是去税务局拉税单,因为要确保自己在过去N年,没有漏缴税记录。结果还真有!作为一名在一家单位兢兢业业工作了近10年的优质员工,竟然有一个月单位漏缴了。  再去查看过年3年的社保记录。坑爹的的是,年年都是按照最高标准缴纳的社保,偏偏在最近一年“掉链子”,之前一年休产假,单位把缴金标准减至原来的1/3,这就导致个人要通过另外一个渠道(中级职称)办理居转户。  办事部门挤牙膏  经过这一番折腾,好不容易将一切材料都准备妥当,又被告知“持居住证满7年”这一条中要扣除续办等待的日期。万万没想到,居转户的事情居然倒在了“临门一脚”。也就是说,我的7年居住证因为某些审核方也无法说明的原因,里面还差1个月。意思是我必须再续办居住证,然后才能接着办转户籍的事情。  这对我意味着两点:一是我之前花近两个月上蹿下跳办的那些事全部都作废了,因为诸如无犯罪记录这样的证明,都只有一两个月有效期。一旦办好居住证,为居转户的那些资料已然过期,又要重新办理。  再回到居住证续办的问题上。2013年7月之后,居住证办理出了新政。对我来说,最直接的变化是,从原来的单位人事可以帮忙办理,变成了个人亲力亲为。面对这种种变化,我一再提醒自己:务必怀着一颗柔软的心,去接受一切折腾。  果不其然,那些电话咨询好的“准备哪些材料就行”,到那里硬说“缺一个东西、回去补全了再来”;规定的工作时间,但到了之后又被告知具体负责人正好开会学习去了。最不能接受的,临了到最后,一个“就业登记”让我的居住证续办拖了两个多月——  在材料递交了大概1个多星期之后,我接到电话通知说要单位去办理个人就业登记。从毕业至今,我在上海的同一家单位已经工作了9年多了,怎么会没有就业登记?之后咨询单位人事,人事表示已经去办了,可之前通知我的办事人员,却愣说查不到。作为个人,只有等待的份。  直到3个月后,我总算跟单位要到了能够证明自己办理了就业登记的材料复印件。社区中心看在我往返多次的份上,直接点击了续办,而不是重新办理。因为在一连串的补资料和等待中,我提前一个月准备的资料已经变成了居住证续办过期。  不得不说,只要办过居住证的人,都很不明白,办理机构为什么不能一次把事情讲清楚,而是喜欢用挤牙膏的方式,一次只说一个不合格的地方,大多数的人总要在吃了多次闭门羹之后才能真正体会。  “被清零”的居住证应届.毕业生.网,致力于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校园招聘微信号|xiaoyuan_zhaopin  最近我看到在沪美国人阳歌在《上海观察》上,吐槽了中国机构的办事效率后,点赞最近居住证的办理简化了。但实际上,所谓的“变方便”至多是新闻亮点;对我来说,却是大大的不便。  3年前通过单位办好的居住证,是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办完就是有积分的;现在自己费一番周折办下来的居住证,则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证。以我自己为例,拿到居住证后,还必须请求单位人事帮忙激活,才能将之前近10年的累积积分放到新卡中。否则,等于前功尽弃。使用微信搜索[xiaoyuan_zhaopin] 关注名企校园招聘微信公众号,3g.yjbys.com  此外,据说新近7年居转户又增加了新难度。光一项连续7年交个税就让人伤透脑筋,那些跳槽换过公司的人,只要当中有间隔,时间计算会从最新一次连续交税的日期重新算起。这等于说,只有7年在同一单位稳定工作的人才能做到。而我在上文也提及,作为一个在同一家单位本分工作了近10年的我,竟然也有一个月漏缴了,简直欲哭无泪。  一想到在一座城市辛苦工作了10年,承受了这个城市的高房价高物价,却偏偏得不到一个新上海人的身份,多少有点不甘。再考虑到自己的孩子也很可能因此不能和其他孩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内心的苦楚又多了几分。相关文章: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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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馨 16:56:20
&  一、 上海居转户的基本条件  1.持证满7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1)上海居住证无需积120分,持有《上海居住证》即可。  (2)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并非一定要连续7年。  2.持证期缴纳社保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不连续也可以,缴纳总月长84个月(就是7年)即可。  (2)持证期间是指在成功办理《上海居住证》后,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社保才算有效。  (3)缴纳标准按每年社保基数的最低标准即可,例如:2014年最低3022元,元。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84个月是不能包含补缴的部分的,有补缴情况的话,需要让给自己补缴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补缴核定单。  3.持证期缴纳所得税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1)持证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欠税、、避税、逃税等等,有些属于违章,可补缴,缴税凭证有效,有些属于违法,一票否决。  (2)一定是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才算有效。  4.中级技能职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1)中级、二级以上,包含了中级和二级。  (2)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外省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本市不与承认。  (4)外省市的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本市的考核复评。  5.无超生、处罚、犯罪记录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1)独生子女,或第二胎有“二胎准生证明”和“二胎推荐书”  (2)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的公安部门都要出具相关无处罚、无犯罪的记录证明。  此类证明一般有效期是三个月,大家抓紧时间办理,否则需要重新开证明。建议其他的材料都准备齐全后,再去开相关证明。  二、 上海居转户的激励条件(有激励条件的可以没有中级职称)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重大奖励或被聘高级技能职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1)重大贡献,获得相应奖励(必须是持证期间获得的),且是省部级或以上的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此项两个条件,任有其一,即可不受“上海居住证”持证满7年,社保缴纳满7年的限制。也就是说,有其一,并达到其它条件,即可直接申办居转户。  2.本市远郊地区等岗位满5年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1)上海远郊地区是指“临港”;卫生岗位、教育岗位,自行查询(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3.连续3年缴纳2倍以上社保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连续3年,2倍以上的社保基数(2014年上海最低基数标准5380元)。  (2)以上两项,任选其一,即不需要技能职称也可申办居转户。  4.投资纳税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以上(员工必须缴纳社保和个税)。  三、 补充项  1.办理人房产要求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1)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1.拥有个人房产落户;2.单位集体户口落户;3.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 4.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  (2)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2.配偶随迁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简单的说就是  (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配偶)具备条件:1.稳定工作,2.正常缴纳本市社保,3.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子女随迁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更多相关内容】
白笑苑 16:57:31
&  【居住证转户籍申办流程】具体如下: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2、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3、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1、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2、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1、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2、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1、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申请的提出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
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2、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3、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2、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3、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
1、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2、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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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上海的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以前,上海在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方面基本上以“轻限制、重管理”为原则,由外省市或海外进入上海居住或谋生的,当事人只要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拥有城市户口。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户籍管理办法也是促使上海在近百年间,由一个滨海小城镇发展成为中国工商业都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国初期,上海的城市户籍管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解放前的一些做法,但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出发,上海户籍管理坚持了“流动自由,重在控制”的方针,依靠对户籍的管控,来达到整顿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解放伊始,由于社会尚未安定,生产也未全面恢复,城市失业人口不断增长,加上外地因发生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流民大量涌入上海,给上海的社会治安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户籍管理就成为稳定社会和加强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军管会和政务接管委员会在接管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留下的500余万张户口档案卡的基础上,于1949年9月9日发布通告,规定凡外地迁入上海市者、由市内一区迁往另一区者、户内发生出生、死亡、迁出等变动者,均须在18日前向居住所在地的接收管理委员会申报。但由于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不理想,实际申报人数不多,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户籍校正办法》,决定通过全市性(包括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大规模户籍校正工作。1950年1月中旬,户籍校正工作基本结束,确定当时全市有1025126户,5029160人,通过户口查对,还发现了未登记的国民党军人1511人,散兵游勇833人,吸毒、贩毒、贩卖人口及偷盗分子1418人。此次户籍校正工作基本摸清上海的城市人口状况,为城市管理和发展提供较为详细、准确的资料。
1950年3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及各区接管委员会管理的户口业务划归公安部门管理。4月起,在整理核对资料的基础上,开始实行户籍异动登记制度,上海市民凡发生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分居、姘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等变动,户主应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同时规定凡在旅店住宿超过2个月者,应按常住户口登记,凡由外地迁入上海而无证件者,必须具保。
建国初期,上海尽管没有对人口迁移做出严格限制,但根据当时城市建设的需要,已经就城市人口规模问题制定了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通过有组织、分步骤的办法,疏散城市闲散人口,并以居民有无户口登记为依据,决定其是否作为流民或灾民遣散回乡。另一方面,不限制有正当理由迁入上海的居民。1951年7月,市公安局规定,凡由外省市迁来上海的,必须持有迁移证,并向居住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获得户籍。当时,能够获得批准入沪的,主要有5类人:(1)经领导机关批准招收、招聘的人员,以及考取上海各大学的学生;(2)经领导机关批准,指定以上海为目的地的复员军人及回国人员;(3)家住上海的在外人口,因无业、失业或无生活依靠而需回上海生活者;(4)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的工作人员家属,在原籍确无生产、生活条件而需迁入上海者;(5)其他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者。
在上述5类人中,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余三类人涉及面大,数量众多,对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小有直接影响。据统计,1951~1954年,全市迁入237余万人,迁出147余万人,迁入迁出相抵,净迁入90余万人。
1951年12月,市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将“户”的标准规定为: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1户;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一处而经济独立者,得分别立户。对“户”的划分共计6类:(1)住家户;(2)工商户(包括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3)公寓户(包括会馆、旅馆、客栈、代理店等,如旅客居住3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4)船舶户(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5)寺庙户;(6)外侨户。1953年11月,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废除了部分户口变动登记内容(如结婚、离婚、雇工、解雇、开张、歇业等),简化户口变动登记手续。从这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计划供应,上海户籍管理开始与粮油计划供应挂钩。1956年3月,在全市户口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上海户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配合对敌斗争。
针对大量难民流入上海的情况,公安部门规定凡由外省市进入上海市城镇暂住3日以上的人口,均须在3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须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1957年,全市履行暂(寄)住人口登记的达371234人。此项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60年代初期。对于郊县的农业人口,解放初期也不加限制,但需办理迁移手续。1954年后,为防止农业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对郊县农业人口迁入市区进行限制。
1955年,上海开始大力动员城市闲散人口回乡,当年迁入26余万人,迁出84余万人。与迁入相抵,净迁出58余万人。1956年,在继续动员闲散劳动力迁出的同时,又根据当时上海工业建设的需要,放宽了人口迁入条件,准予下列人员在沪落户:(1)劳动部门统一招聘或批准招雇和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人员以及被录取或转学的学生;(2)调至上海工作的干部和复员军人及其随迁家属;(3)夫妻同居、子女依靠父母抚养、父母依靠子女赡养和因年老残疾,在乡确无生活依靠,必须来上海依靠亲属供养的;(4)过去动员不当,目前已倒流回城并正式就业的;(5)因照料家务,必须从农村招来的奶妈、保姆或不从事主要农业生产的亲属。1956~1957年,全市迁入80余万人,迁出57余万人,迁入迁出相抵,净迁入23余万人。
上述的落户规定与1951年的相关规定有类似之处,是为了适应城市工业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既为上海增加了劳动力,也稳定了部分职工的工作情绪。但其结果,则给城市供应和市政、生活设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压力。鉴于城市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以后所产生的各种不利因素,从1958年1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开始实行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先以照顾职工家庭生活为目的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外来人口落户。同时,通过大量外迁城市人口,不断压缩城市人口规模,以减轻城市压力。这一政策使得上海从1958年到1966年的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数均为负增长,总数达到919174人。
(张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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