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政治部主任考革,政治处主任是否能进入员额?

长春法院启动首批司法改革法官员额考试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长春法院启动首批司法改革法官员额考试
  新华网长春6月16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周立权 吴昊)6月13日至16日,吉林省法院系统长春地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首批员额内法官选任考试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来自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九台区和南关区法院的228名法官参加考试。
  据了解,吉林是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这三个法院是吉林首批试点。
  考试分笔试、面试、考核三个阶段。其中笔试主要测试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兼顾政治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面试主要测试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对问题的认识、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考核则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别根据法官本人近三年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分值折算以及法官德能勤绩廉情况分别得出成绩。
  笔试、面试、考核得分之和为参考法官入额选任评定依据,综合排序后按1:1.1的差额比例确定入额法官建议人选,交由吉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王国睿介绍,长春中院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7%以内,南关区、九台区法院比例控制在40%以内。其中,长春中院选任员额内法官106名,南关法院选任46名,九台法院选任44名。
[责任编辑:最高院政治部主任谈法官员额制、工资制度改革
18:06:57&&&来源:&&& 点击:
【编者按】11月16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改革,让优秀人才留在法官队伍》的专访,就外界普遍关心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法官工资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访问了最高法院政治部徐家新主任。现将专访内容刊出,相关文件链接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特别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改革内容。这项改革目前进展到什么程度,改革的成效如何,改革后法官实行怎样的工资制度?日前,《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
记 者: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如何?
徐家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照各自的特点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目前此项改革经过试点后已在全国法院普遍开展。
法官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截至10月15日,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广东等14个高院和全国166个中级法院、1174个基层法院完成了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了入额法官47770名,其他法院的法官入额选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有望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目前,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招录法官助理的意见已经出台。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来源,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一定比例配备,不足部分采取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等方式解决。
现有编制内书记员符合条件的,逐步择优转任为法官助理。书记员今后主要采取编制外聘用。从总体上说,经过努力在省级层面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U1U1配备。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文件链接】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
中组部、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记 者: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推进的成效如何?  
徐家新:司法职业的裁判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依法行使办案职权,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负责。这就要求对法官不能简单按普通公务员来管理。同时,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基层法院法官职级低、晋升通道狭窄等问题成为较普遍现象,需要通过推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加强职业保障,拓展发展空间,提升职业尊荣感。
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就是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以四等十二级的法官等级为依托进行设计,采用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特别选升的办法,较大幅度提高法官等级晋升的天花板。基层和一线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较高等级。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稳步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流动的趋势日趋明显,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人员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文件链接】
中组部、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记 &者:改革后,法官实行怎样的工资制度?
徐家新: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工资水平按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建立与法官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
改革后,员额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设置职务等级工资一项,并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设置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体现工作实绩,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为指导全国法院做好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目前,在人社、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各地法院法官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文件链接】
《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责任编辑:柳志华]  6月22日下午,来自湖北省武汉、襄阳、黄石、恩施4个试点市州共12个试点检察院的667名现任检察官步入考场,参加湖北省首次计入员额检察官考试。这标志着湖北省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检察官考试考核工作正式启动,严格的考试考核将使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人员进入检察官员额。(郭清君 周泽春 漆青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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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名法官都得重新考试只有84人能进入法官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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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吉林讯(记者 李洋) 9月28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标志着吉林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同时,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官员额制度建设也开始正式推进,并有了时间表。
原标题:176名法官都得重新考试只有84人能进入法官员额名词解释司法员额制就是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厘定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转任、黜陟的标准,进而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和待遇保障。2014年3月,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省市被中央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今年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表示,我省改革试点方案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突破主要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实行法官员额制,用3至5年时间将全省法院法官员额控制在39%以内,其中省、市、县三级法院法官员额分别控制在34%、37%和40%以内。这意味着,现有法官、检察官中的一部分人将有可能无法进入员额。因而,员额制也被称为涉及饭碗的最难司法改革。新文化吉林讯(记者 李洋) 9月28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标志着吉林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同时,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官员额制度建设也开始正式推进,并有了时间表。吉林市中院党组成员及全院法官干警参加动员大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富权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他表示,结合该院实际,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党组经过几次讨论,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后,出台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姜富权说:“我院将严格按照省院方案的要求,组织好选任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切实给大家搭建一个平等竞争和参与的平台。”据新文化记者了解,目前,包括省高院、长春市中院、辽源市中院、松原市中院、延边州中院在内的我省第一批17家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现已进入整体推进阶段。法官员额制正式推行会议上,吉林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丽萍重点对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们普遍关心的入选法官员额的条件、考试办法、考试程序、考核内容、计分体例等进行了详细释明,并对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的活动步骤、关键节点进行了部署。姜富权表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四方面内容,“对我院来说,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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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内容摘要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而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
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但由于这一制度直接涉及法院内部权力关系、利
益格局的调整,并受诸多外部条件的约束,致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复杂性.本文从
中国法院的实际出发,主要从实证和比较的角度对当前影响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建立的各
种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从中探求建立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有效途径.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法官群
体存在的人数众多、构成非专业化、管理行政化、社会公信力不足等诸多问题,阐释了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列举了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辅助制度、法官审判效率等方
面的特点,对比分析了我国法官制度与国外法官制度之异同与优劣,提出外国法官制度
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制约性因素分析。
我国法院的特定环境派生出了诸多影响法官员额制度推进的制约性因素,包括法院设
置、审级制度、诉讼程序设计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与推进.这些阻碍法
官员额制建立的深层次缘由,预示着这项改革的复杂性。第四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
之构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构想:首先通过修订相关法律,
消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障碍:然后先行建立起合理的诉讼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法官
职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规范法官范围、职责、选任、监督方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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