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政工作特点是什么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请问汽车4s 行政专员的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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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品牌4S店行政专员的工作职责大同小异,主要有协助行政经理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固定资产保全和企业方针贯彻落实监督,公司文件/公章/证照管理;协助行政经理协调内、外部关系。还有一些可能的兼职管理职能,有些店可能不设置专人,而由行政专员兼职管理,如:物业基础设施维护和安全使用(水电暖),保障公司网络系统顺畅(网管),保障公司外部财产安全(安保),为客户和员工提供清洁、整齐的消费环境和工作环境(保洁),满足员工生活基础需要,提供健康卫生及时的餐食(食堂),保障车辆安全的同时为内部员工提供用车服务(公务车辆管理)。对于任职要求可能各店会有所差异,但也无非学历、行政管理经验、4S店工作经验等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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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临猗县交通局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7、《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二、授权性执法主体
&& (一)临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临猗县地方海事处
&&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临猗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临猗县交通局授权性主体执法依据
临猗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临猗县交通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工作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地方性发展战略、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生产、交通规费征收、交通科技教育的年度科技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三)主管全县县、乡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和进行监督;主管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征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技术检验及港航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定市场规划,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发布市场信息,监督市场经营行为。
(五)主管全县交通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汽车场站规划管理、交通企业和资质审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车辆技术、车辆维修检测工作。
(六)主管公路路政、运政、水运行政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拟定公路与水路投资、价格等其它交通行业的经济政策;负责动员和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和公路紧急抢修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工作。
(七)组织公路、水路交通技术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研攻关,推动技术进步。
(八)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组织全县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九)主管全县交通系统教育、职工培训工作;指导交通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负责交通行业涉外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十一)主管全县各级交通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管理、指导全县交通战备工作。
(十三)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摘自& 中共临猗县委办公室、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猗县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临县办发&2002&72号]
临猗县交通局行政许可(共 11项)
一、超限运输的许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县级道路或跨越、穿越县级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县级道路或跨越、穿越县级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占用、挖掘县级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县级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需在县级公路行驶的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设施的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八、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九、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水路运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水路运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门规定。跨省长航运输属省海事局许可,县际渡口渡船属地方海事局许可。”
十、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十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临猗县运管站行政许可(共3项)
从事客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增加客运班线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道路许可证的年审
设定依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每年应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临猗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共33项)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七、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同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十三、拖欠、逃缴公路规费情节严重的;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擅自征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费附加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款“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十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十六、擅自超限行使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末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十、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证书或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十四、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十五、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二十八、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井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三十、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奉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三十一、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三十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临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共74项)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埋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不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八、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的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十、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十一、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二、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中止客运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十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十四、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子以处罚: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六、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子以处罚: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及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五、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l00元的罚款。
三十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予以警告。”
三十九、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和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l、《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不如实填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进行维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五、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款& “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审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对在用机动车辆改装、改色、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 “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款& “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款& “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八款& “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七、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堆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五十八、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 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六十、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款& “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三、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六十四、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六十五、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款& “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十六、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十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十九、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检测车辆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吊销经营许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八款&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七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七十四、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临猗县交通局行政强制(共8项)
一、拆除非法标志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二、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三、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四、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五、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六、强行拖离未在规定地点停泊的船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七、强制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八、强制卸载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猗运管站行政征收(共1项)
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一、车辆通行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道路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车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
四、养路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临猗县交通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4项)
一、改装、改造的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备案
法律依据: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 二、报废车辆的备案
&&& 法律依据: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三、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年审 &
法律依据: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每年应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四、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备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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