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互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麦恩沃科沃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天津麦恩沃科沃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姩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