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职工身份置换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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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所有制改革划定政策边界
  周放生
  9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文件。
  54号文件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边界,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于法有据。
  1、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
  文件明确,企业分类中商业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文件明确了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股不设限,这与中央22 号文件的要求是一致的。
  2、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企混改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文件明确“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文件明确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总的来说,商业类国企都属于可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只是不同类别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的要求不同。
  3、公益类国企可以混改,也可以特许经营
  文件明确“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公益类国企同样可以混改。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混改的区别在于,要接受“政府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公益类是企业功能的不同,不等于国企才能经营。公益类企业也可以盈利,只是不能通过随意提价实现。公益类国企混改有助于控制成本、减少浪费、减少冗员。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公益类业务经营。
  4、集团公司层面首次允许混改
  文件明确,企业分层中“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在其他领域,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过去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集中在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孙公司层面。集团公司层面基本上保持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形态。这次文件明确集团公司层面可以“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所未有的天花板重大突破。不推进集团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改下面企业,相当于脑袋不动,只改身体,这能行吗?
  5、子公司层面混改可继续推进
  文件明确“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文件明确子公司层面应该在过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边界的规定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利用政策给予的空间。子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力度更大,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租赁,包括干租、湿租。先租赁后混改。托管,先托管后受让。
  6、大体量国企混改可运用“优先股”
  文件明确“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国有资本体量较大的国企混改需要时可以适用“优先股”。由于许多集团公司甚至有些子公司的国有资本体量都很大,民营资本、员工资本的投入能力有限,难以形成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股权结构,因此需要“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转化为优先股的国有资本实现旱涝保收。保值增值,不承担风险。剩余的少量国有资本和投入的民营资本、员工资本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7、地方国企混改要走在央企的前面
  文件明确“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地方国企与中央国企的产业结构有很大的区别。地方商业类国企绝大部分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的规定。因此文件明确地方国企改革的广度、力度应该更大一些,应该实施在前、创新在前、探索在前、试错在前。“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为央企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有一位曾经负责国企改革的中央领导同志说过,地方国企改革从来都走在中央企业的前头。因此政策不能一刀切。政策也不能上下一般粗。可以说,过去几十年的国企改革从来如此。
  8、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有负面清单
  文件明确“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文件明确了负面清单,“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除规定必须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的除外,其他领域非国有资本均可参与投资。
  9、外资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有区别政策
  文件明确“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比较5、6两条内容引述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外资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边界是有区别的。民营企业参与的边界是法无禁止皆自由。外资企业主要鼓励参与海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外资企业参与国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有范围限制,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过去很多年,外资相对于民资在我国享有更多的国民待遇。恐怕和改革开放初期急于吸引外资进入,民资刚刚开始发展有关。现在民营资本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民营资本应该享有比外资更优惠的国民待遇。理应如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
  10、骨干员工参与国企混改持股
  文件明确“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主要是指企业广大科技人员、经营者、业务骨干持股,成为企业的主人。而不是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绝不是搞新的大锅饭。股权应是动态的,岗变股变。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该理解为混改的企业形成国有股、员工股、民营股三足鼎立的股权结构,相互制衡、相互促进。例如联想、、友谊阿波罗等企业。过去许多成功的改制企业大多是这样的股权结构。
  民营资本要参与国企混改,一般都会提出要求骨干员工持股,要求他们持股到一定比例,他们首先自己拿钱,不足部分民营资本可以借给他们,但股权要质押在民营资本手里。为什么?民营资本很清楚,企业干好干坏取决于这些骨干员工,不把他们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拴在一起,形成命运共同体,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光靠考核、奖励、看着怎么都不中。民营资本为什么非要这么做,因为他们的利益在里面。他们是企业的主人。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有助于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到位,有助于使骨干员工“主人到位”。
  文件也有一大遗憾,没有明确“分红权”改革。二十年前,联想集团就是通过“分红权”改革起步的,可以说没有当年的“分红权”改革,可能就没有联想的今天。在充分竞争性领域国企推进增量利润的“分红权”改革,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涉及员工出资持股,让员工分享自己创造的价值。让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有利于调动广大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国务院国资委【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
  “利润奖励”就是“奖励分红”。在此之前许多地方文件中也提出“岗位分红”。
  “分红权”改革应该成为国企混改的前哨战。
  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要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
  11、混改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
  文件明确“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文件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即要从市场中选聘职业经理人,不再实行经营管理者任命制。
  职业经理人是自由人,没有行政级别,更不是党政干部。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也就是说,不受限薪规定的限制。职业经理人从市场中来,到市场中去。“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在岗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向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但不可逆转,单向阀。
  转换身份的方式就是放弃体制内身份,放弃行政级别,放弃铁饭碗,放弃铁交椅。社保待遇应该接续。相当于下海,只不过是公海。例如公司的麦伯良总经理。放弃了既得利益,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拿市场化薪酬、拿市场化待遇。总之一句话,“甘蔗没有两头甜”。“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退出机制”。职业经理人职业化。经营管理者下海以后可以到任何混合所有制企业去应聘。人生的舞台要宽阔得多。
  12、选择“吃过猪肉”的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
  文件明确“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选择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要注意选择“良币”。什么是“良币”?优先选择战略投资人,优先选择愿意陪伴企业发展的投资人,优先选择“吃过猪肉的”民营资本,即参与过国企改制,并被时间证明是规范的投资人、优先选择员工信任的民营企业家。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入,限制投机者。让好人不吃亏。
  13、国企混改保障职工参与权
  文件明确“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企混改原则上不能搞“下岗分流”,解决冗员不应让员工买单。谁接盘谁承诺。通过混改企业今后的改革、发展、创新、自然减员、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逐步解决冗员问题。我们有教训,也有经验。当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就是这样要求的。
  14、员工持股要选择职工信任的带头人
  文件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要选择员工信任的带头人。这一点十分重要,甚至会影响到混改的成败。如果广大干部、员工不信任现在的经营管理者,或由出资人重新选聘,或由全体员工民选。要选择公正、廉洁、有事业心、有能力、敢担当、敢投入身家性命的经营管理者。带头人的选择太重要了。我们有过许多教训。
  15、改革获利而非流失获利
  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文件对国企混改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防止在混改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企混改中可能造成流失,关键是让要参与混改的外部人,包括员工资本、民营资本、外资资本自身的行为要规范。他们自身行为规范了,他们主观贪便宜的想法控制住了,内因是根据,外部加强监管,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双管齐下才能产生作用。
  他们怎样能控制自己可能的贪欲?
  我有一个忠告:凡是希望参与国企混改的员工资本、民营资本、外资资本,首先要抱着吃亏的心理,就是说千万不要打国有资本存量的主意。要公开、透明,同股同价。哪怕是由于各种原因,自己认为交易价格高于公允价,只要是符合流程,都应该接受。当别人认为你们吃亏了时,你们才是安全的。
  靠改革获利,不要靠贪便宜获利。不要计较一城一池的得失,要着眼于未来,着眼于增量,着眼于改革的红利。吃亏是福,千真万确。小不忍则乱大谋。如果心理上不能接受、做到这一点,还不如不参与混改,及早退出。贪一时之便宜,于国家,于改革,于企业,于职工,于自己今后都是有害的。还是那句老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免得后患无穷。当然总有人觉得好像机会来了,总想贪便宜,总想不捞白不捞。加强规范、加强监管,严密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发生的流失。
  16、行政垄断行业企业可以推进混改
  文件明确“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七个行业大体属于行政垄断行业。文件明确在这七个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这是打破行政垄断的突破口。例如军工行业里有大量纯粹民用产品的生产,如民用汽车、小轿车生产等。这些领域属于充分竞争性行业,按道理应该军民分开,从军工企业里剥离出来,由未来的投资运营公司持股经营,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员工持股。其他行政垄断行业企业也有类似问题。
  17、国企混改中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文件明确“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充分竞争性领域国企混改,如果非国有资本控股,可能会涉及改制企业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问题。为什么?可以设想,企业已经实现非国有资本控股,职工还认为自己是国有职工身份,干好干坏一个样,只能进不能出,企业要包到底。这样的混改企业能市场化吗?
  干部、职工观念的变化是关键。存在决定意识。职工身份置换不是新问题,上一轮国企改制基本上同步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职工理解、支持、接受。经营者要带头。2012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就做到了这一点。企业、员工很平稳。
  (作者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正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四)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
  (七)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八)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十)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管理办法。
  (十一)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十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47, 1.12%)、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加强信息公开和项目储备,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十四)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十五)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要按照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十六)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十七)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八)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一)切实加强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
  (二十三)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场外市场,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完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及信托、融资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二十四)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
  (二十五)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改革需要抓紧对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修改。推动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守规范,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做好把关定向、配套落实、审核批准、纠偏提醒等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优势,参与做好沟通政企、凝聚共识、决策咨询、政策评估、典型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十七)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八)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二十九)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导向,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导,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推动改革。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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