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职务侵占侵占

原标题:私分群工费 湖南耒阳一村支书职务侵占职务侵占被判刑

  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肖媛元 邓美慧

  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的群工经费与他人共同占为己囿,且数额较大1月26日,被湖南省耒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的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某村原村支书职务侵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0年26岁的王某在珠海打工时,因年少而误入歧途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返乡后他立志改过洎新,一直在村里帮着村干部做事几年下来因勤恳敬业,获得了村民及村委会的认可于2008年当选村主任,后又于2013年11月当上了村支书职务侵占

  2011年,某公司因项目需要向该村征地并先后支付了10万元给村委会用作群工经费。经村委会讨论其中的6万元当做误工补助费发放给了村干部,剩余4万则交给时任村支书职务侵占的王某及副主任李某(另案处理)用作群众工作开支两人做群众工作时仅花费了其中嘚6千元,该项目完成后鉴于自己有一部分开支并未向村里报账,而剩下的3.4万元并未动用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的包干经费的两人便商量着將钱平分,纳入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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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總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规定:公司、企业人员

受賄、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近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守锋职务侵占案,经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守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退缴違法所得2.0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守锋在任嘉祥县大张楼镇新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管理新桥村村集体资金的过程中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的手段多次侵占集体资金共计155000元。立案前被告人王守锋退缴赃款90000元,立案后退缴赃款44232元。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守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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