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培荣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润发超市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好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范伟海总经理。
原告颜培荣与被告济南好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公司)劳动争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培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家公司经传票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培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的工资25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于2016年3月份辞职,被告负责人范伟海为原告书写证明一份载明原告2月至3月份工资合计2556元,原告找被告索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好家公司加盟格林豪泰商务连锁酒店从事运营。2013年6月颜培荣经人介绍到好家公司从事客房服務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好家公司未为颜培荣缴纳社会保险费。颜培荣在好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银行代发2016年5月26日,好家公司店长张佳、法定代表人范伟海为颜培荣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证明格林豪泰员工颜培荣至离职日工资合计为2556元此工资为范伟海经营期間所有,特此证明好家公司拖欠颜培荣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工资2556元。2016年3月4日颜培荣离职。
2016年10月26日颜培荣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好家公司支付颜培荣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工资2556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曆城劳人仲不[号仲裁决定书以颜培荣与好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4日期间颜培荣与恏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颜培荣为好家公司提供了劳动好家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2556元,好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海出具证明亦证实拖欠颜培荣工资2556元故对颜培荣的请求,夲院予以支持好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好家酒店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十日内支付原告颜培荣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工资2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好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