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档案馆查阅资料证明能查到被除名证明吗?

社会>>>>正文婚姻档案、已倒闭企业的招工档案 到档案馆都查到来源:作者: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档案资料值多少?她说&至少好几万&
  档案馆查到的资料复印并加盖档案馆章后,比一般证明更权威。这份档案有多珍贵?在洞头县霓屿街道的金女士看来,&至少值好几万元&。
  原来,2013年,金女士打算买一套新房,和卖家约定1月15日过户,因为卖家1月16日要出国。金女士拿着户口本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需要结婚证,但金女士的结婚证丢了。等金女士和丈夫赶去洞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才发现需要原始的婚姻登记档案。洞头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特事特办,找到了金女士的结婚登记档案,金女士有惊无险地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她感慨,如果没查到原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就要损失好几万元定金。
  这份《指南》上,婚姻档案的归属标得一清二楚。以鹿城区的婚姻档案为例,鹿城区街道(乡镇)的婚姻档案从1960年形成,鹿城区民政局的婚姻档案从1993年形成。1960年到2004年期间形成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到鹿城区档案馆;2005年以后形成的婚姻档案保存在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已经倒闭企业的招工档案,也可找到
  对于一些老年人或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来说,在办退休手续、确定工龄时,查到&招工档案&非常重要。我市很多企业已经倒闭或者经营权发生了改变,比如温州光明火柴厂、温州矛牌剪刀厂、温州罐头食品厂、温州酒厂等。《指南》收录了市区50家改制企业的档案,都保存在温州市档案馆里,内容大多包括文书、会计、基建、科技等档案。
  目前,前来查询温州正益集团公司改制企业档案的市民最多。市档案馆收录了该公司1980年到2002年度的文书、会计、科技、照片等档案。举例来说,张三(化名)1985年到1990年在温州正益集团公司上班,1991年下海,后来又到别的公司上班,现在张三要办理退休手续,就需要到市档案馆找到&正益&录取他的&招工档案&,查到他离职时的工资单等,以此证明他在这里连续工作了6年。
  20年前的化学成绩,或许也能查到
  1990年从温州中学毕业的陈女士,大概已经不记得她高一第二学期的化学成绩了吧?如果她到温州市档案馆去一趟,或许就能查到。
  以温州中学为例,《指南》明确:温州中学1995年到2008年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放置在温州中学档案室;1995年以前的档案,移交到温州市档案馆。
  温馨提醒
&&& 怎么查
  市民可在市档案局查阅大厅取阅,也可登录市档案局官方网站(wzdaj.)阅读电子版。
  谁能查
  市民如果要查询,可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因故不能查阅,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学籍档案的,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查询。
  共享的档案
  实现&异地查档、跨馆服务&的功能,婚姻、土地、知青、学籍、公证档案五个门类的档案可共享。
  可查的出生证明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院出生者的出生医学证明《指南》可以查询,内容包括档案内容、查阅方法、查阅地点、咨询电话等。
  可查的学籍档案
  目前市档案馆收录了我市8个学校的学籍档案名录,分别为温州医科大学、温州大学、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温州中学、温州市第四中学、温州市第十二中学。
  查询须带有效证件
  温州市档案局(馆)位于温州市府西路81号,周一到周五的上午8时30到下午5时30免费对外开放,市民查询时须本人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本文转自:
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档案 婚姻 档案馆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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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滚动新闻我单位一名员工因违纪被除名,他聘请一名准备到劳动仲裁处进行诉讼,律师要到我公司查阅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律师有这个权力么?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律师没有权利查人事档案.因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阅相关人事档案.
而到了民事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相关信息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从以上可以知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同意并...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律师没有权利查人事档案.因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阅相关人事档案.
而到了民事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相关信息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从以上可以知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同意并授权后,才是可以的.
律师经过律师事务所委派后要求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关的内容,如提出的查阅材料与此无关,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如人事档案中没有相关材料,单位可告知律师无法提供.
其他答案(共38个回答)
可以查的。一要出具其有效证件,二要出具你的委托书,即委托他在为你诉讼的代理人。如果都出具了,没有单位是不配合的,否则即为违法。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总之,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都可以提交给法院,如果当事人无法取得的可以请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调取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质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律师取得证据和法官取得的证据没有本质差别,都要经过质证。质证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否认,那么一般来说应该采纳仲裁阶段的证据和陈述。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总之,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都可以提交给法院,如果当事人无法取得的可以请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调取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质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律师取得证据和法官取得的证据没有本质差别,都要经过质证。质证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否认,那么一般来说应该采纳仲裁阶段的证据和陈述。
用人单位管政工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员工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一般集中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管理档案部门,比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是机密资料,不会发布在网上的。
自己不可以查看自己的个人档案的,如果认为档案里的某一段时期有什么问题,应该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档案保存部门)反映情况,由组织解决,一般都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目前国内网上查询档案的情况很少,因为档案局馆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软硬件要求,但是有一些档案局馆的网站可以提供部分档案目录的查询,实体查阅还是得到相关单位才行。
按正常没有违法乱纪的,没有处分的是不应该记录档案中的,正常的管理人事的部门是不应该把这些内容记载档案中的。但是对这些在单位负责管理人事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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