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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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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政办发〔2014〕159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   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苏建房保〔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范围内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县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县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地户籍的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受学历和户籍限制)。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有稳定职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具有本县户籍的从业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保障范围可以扩大到本县户籍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本县有关规定,由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并严格实行对保障对象有限期租赁和只租不售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只覆盖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社会住房。租赁补贴只覆盖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城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及县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  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属地镇区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统计、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建设监督、动态管理等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投资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实施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和收入审核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及相关工作。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县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及租赁补贴、租金补贴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作为县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管理。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人社、公安、工商、税务、总工会、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分类保障原则。  (一)县级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镇区级政府为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保障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镇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由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单位引进人才,由投资主体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根据省市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镇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由县政府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所需指标单列,专地专用,优先保障。  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列入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收购和租赁的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退出或闲置的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各镇区及其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明确分工:  (一)住建(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地块研究,确定规划指标;  (二)住建部门根据规划指标在地块出让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条件和房屋移交等要求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中的特别规定;  (三)国土资源部门将特别规定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提供给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时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各镇区及其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新建园区生活配套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相关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明确分工:  (一)住建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二)住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用地性质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及建设面积等指标;  (三)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手续完备后,将相关批准文件抄送住建部门及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进行建设和装修,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建设程序和住宅建筑规范,在项目进行报建时,应明确建设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验收和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各镇区及其工业集中区周边利用国有用地按规划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经认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的新地产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只租不售。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或单位出售,不得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严禁通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经县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二)县、镇(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的1%、经营性用地出让金的3%,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县政府集中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  (七)按规定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气等费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个人征信系统近五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有多个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应当由全体关系人通过公证程序明确与其中一名关系人共同申请。  投靠子女取得县城城区户籍的居民,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投靠子女的共同申请人。  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家庭成员中有非申请所在地城镇户籍的,但其在申请所在地实际居住且满3年,可纳入保障范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拥有并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在本县转让过房产;  (六)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符合前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计算面积内所拥有的住房:  (一)私有房产;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因离婚析产二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六)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住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及面积补贴,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住房)、集资房,拆迁私有、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已领取房改政策性补贴等;  (七)参与使用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前转让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后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办理正式手续,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  (二)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县户籍,在本县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四)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申请保障所在地镇(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五)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外户籍,已在本县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二)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县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5年内没有在本县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及其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保障所在地镇(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四)需符合的其他认定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将条件放宽至本县户籍在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收入证明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家庭不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实际居住地小区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出具公示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审核后集中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城城区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先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联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由县民政部门扎口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性资产进行比对测算审查,并提出比对测算审查结论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具体比对测算审查的操作规程为:  一是通过与社会保障(养老)、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动或联网,根据家庭成员每月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交税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比对测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二是通过与公安(车辆管理、户籍情况)、工商、房产、银行、证券等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财产性资产。与公安(车辆管理、户籍情况)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有无机动车辆、原户籍情况;与工商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开办工商企业情况;与银行、证券等部门实行联动或联网,审核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与房产部门联动或联网,核实申请家庭的房产。  (五)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定期在县住建局网站、县住房保障网等相关媒体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一般采用半年申请制,原则上上半年3月至4月受理申请,5月至6月进行审核;下半年8月至9月受理申请,10月至11月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从业证明材料;  5.新就业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  6.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第三十七条 &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代表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通过认定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第三十八条 &县、镇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通过批准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上述审核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的低保及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认定人均房产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予以保障,不进行实物配租。  原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未退回的,只能享受差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公开配租制度。  县城城区范围以外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只实行租赁补贴,不进行实物配租。  第四十一条 &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城区范围内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1.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时限,摇号方式等内容。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低保、特困、低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结合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年龄等情况,采取综合评定、现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定、摇号方式及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相当于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及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优先保障对象,在配租时优先予以安排。  (二)县城城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1.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时限,摇号方式等内容。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采取现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摇号方式及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根据配租房源,由县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商定分配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二条 由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镇区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时限,摇号方式等内容。  2.镇区可以采取现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摇号方式及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也可采取成幢成单元等方式整体打包配租给辖区内企业,由企业按规定要求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配租,但入住人员必须经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十三条
县、镇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根据配租房源,由县、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共同商定分配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城市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非农业人口数计算)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家庭一般安排一室户型,三人户家庭一般安排二室户型,四人及四人以上户家庭一般安排三室户型。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的,可根据户型数人合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补分离制度。先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审核结果,按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补贴。  首次享受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进行年度审核前,按原审核后确定的实际租金直接缴纳房租,可不实行租补分离。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20%直接缴纳租金。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10%直接缴纳租金。  对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住建部门召集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可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十六条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内租金为规定租金标准的70%,不实行租补分离,按租金标准直接缴纳房租。  第四十七条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对象的租金,可根据县、镇区政府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承租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群体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出租方应按相关规定确定租金和收取方案由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统一收缴。  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分类补贴原则,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保障对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向其分档次按季度发放差别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家庭保障人口、保障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符合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行租赁非直系亲属所有的住房。  第七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5年。初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承租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房租。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予以适当补助,费用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日常巡查和梯度退出制度。  (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民政部门对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动态掌握保障对象情况,建立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每年10月20日前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应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会同社区管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性资产进行比对测算审查,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低保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实行梯度退出。承租对象收入、住房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档次;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镇区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动态掌握保障对象情况,建立监督、退出机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本年度进入保障的对象,当年可不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限期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五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因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退出确有困难或其他原因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不交纳租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协助催缴。  出租人可以将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定期在相关媒体和居住地公布,并报送相关部门记入其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十条
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  第六十一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复核或者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征信系统。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内容应当在县住建局网站、县住房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月。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东政办发〔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东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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