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子女迁宁夏可以有子女的申请低保条件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六类家庭不得纳入保障范围_宁夏隆德新温堡-爱微帮
&& &&& 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六类家庭不得纳入保障…
重点保障的六种对象(简称“六保”)&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六类:1. 因病致贫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重度精神病、艾滋病、脑溢血瘫痪、红斑狼疮或其他在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经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年自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病种,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患上述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1.5倍,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保障。2. 因残致贫对象。主要劳动力有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月收入低于200元的,应全户纳入保障。主要劳动力有一、二级残疾,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年人均200元)1.5倍,可将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保障。3. 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本人年龄在75-79周岁、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本人申请纳入低保的;本人年满70周岁,子女因重病(因病致贫对象所列病种)、重残、服刑、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基本丧失赡养能力的。4. 因灾致贫对象。主要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5. 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6. 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六类家庭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简称“六不保”)&1. 家庭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大型农机具、高档家具、大功率电器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在城市或乡镇购买商业住房或商铺的。2. 有购买股票或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1万元以上的。3. 家庭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4. 有承包耕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又不依法流转导致耕地抛荒的。5. 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6. 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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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2016年宁夏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宁夏省户籍证明怎么开
2016年宁夏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宁夏省户籍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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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宁夏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宁夏省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对于户籍的统一改革既有利于更好的管理人口流动的现象,也有利于缓解因户口问题带来的相应社会矛盾。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呢?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有7省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将出台关于户籍改革或其配套措施的规定。分别是:重庆、河南、贵州、陕西、青海、江西、安徽。  其中,河南表示将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促进农民进城八项措施;贵州将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西将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将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青海、江西、安徽等表示要完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配套政策。  发力2015  国家统计局2月26日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98亿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53亿人。  户籍改革于去年获得一系列突破,《居住证管理办法》已于去年年底由国务院法制办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有望于今年出台。  户籍改革也是今年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法制日报》记者统计,28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将在今年推动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  “改革户籍制度”、“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户籍制度专项改革方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等这样的表述,在大多数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能找到。  目标量化  地方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多描述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是唯一将目标量化的省份:“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促进我省约3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引导约500万人就近就地城镇化,改造约450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城郊村。”  重庆市政府和青海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更为温馨,前者为“让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更好融入城市生活”、后者为“让他们(进城农牧民)生活得更踏实、更舒心”。  在农业人口市民化上,许多省份明确了重点对象。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重点解决已进城就业定居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湖北则是要“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山东提出“着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市民化问题”。  平等赋权  作为深化户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外来人员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享有,也为多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  例如,广东省要求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不过,一些省份明确这种享有应以拥有居住证为前提。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表示:对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将实行或健全居住证制度的还有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河南、四川、内蒙古、福建等省区。福建省更是喊出了“推行无门槛居住证制度”的响亮口号。  放开落户  “放开落户”作为户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三个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获得明确。  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称: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是首次提出了“所有城镇原则上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超大城市则强调严控人口规模。北京首次明确提出,“出台居住证制度,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完善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继续严控人口规模。
  本文《2016年广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广西省户籍证明怎么开》在了解了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有关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以及户籍改革的时间和终极目标是什么等知识,从而才能更准确的让我们掌握户籍改革。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区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南宁、柳州市户籍准入条件。在南宁、柳州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申请在南宁市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桂林、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在桂林、玉林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其他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公安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自治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厅: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财政厅: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设区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感谢访问《2016年内蒙古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内蒙古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对于户籍的统一改革既有利于更好的管理人口流动的现象,也有利于缓解因户口问题带来的相应社会矛盾。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呢?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内蒙古研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6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安排,研究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草案)》,同时安排部署了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符太增,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王玉明、云光中,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邓月楼出席会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是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步伐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部署,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强化保障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完善的新型户籍制度。  会议认为,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我区实行整齐划一的“市管县”财政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推行试点工作经验,理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盟市、旗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提高现代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2016年西藏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西藏户籍证明怎么开》在了解了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有关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以及户籍改革的时间和终极目标是什么等知识,从而才能更准确的让我们掌握户籍改革。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受理部门  各地、市公安处、局,各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二、&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户口证件的制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四、落户办理程序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部队师(旅)以上随军审批表,及自治区公安厅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投资兴办实业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六)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可以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落户。  (七)弃婴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  (八)超计划生育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其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可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落户。  (九)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50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区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镇落户。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大、中专院校毕业被西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  (十一)干部、职工调动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和调动登记表,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  (十二)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落户办理程序  自日起,取消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相关户口政策  (一)实行新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1、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生,可在西藏自治区内自主择业,公安机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单位劳动合同登记居民户口,落户于就业单位等。  2、以往考入区内、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登记户口;毕业生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二)实行新的出国人员户口管理办法  1、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的,凭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合法有效护照(复印件)、及子女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地居住3日以上的,要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24小时,农村72小时申报住宿登记。  (三)放宽各类在城市投资办理实业人员登记户口  1、允许在城镇购买住房的人员登记城市居民户口。居民在城市购买住房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2、公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并在该城镇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在该城镇登记居民户口。  3、放宽民营企业集体户口立户标准。凡民营企业单位有房产,已经编制门牌号,可以设立集体户口。  (四)&解决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员证》等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准予其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居民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核实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感谢访问《2016年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新疆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对于户籍的统一改革既有利于更好的管理人口流动的现象,也有利于缓解因户口问题带来的相应社会矛盾。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呢?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据天山网19日消息,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实施意见》要求,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实施意见》还要求逐步推进牧区转移人口市民化  在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方面,新疆将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并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同时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在新疆地区还要逐步推动各民族相互嵌入  《实施意见》充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将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0年,新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目标任务和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动我区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区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或“被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四)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  2、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落户年限、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等相关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积极鼓励到南疆城镇、农村(牧区)落户,不限制落户条件,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计划生育、就业等优惠政策。  (七)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乌鲁木齐市应控制落户,克拉玛依市应适度控制落户,并参照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户籍改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根据我区的实际,针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并完善我区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管理办法。  (十)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是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区无户籍人员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  1、对符合落户条件但由于户籍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时落户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应及时督促其落户。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非医疗机构出生的人员;公民私自收养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落户。  3、对流动人口中的无户籍人员,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不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办理落户;户口在原籍地被注销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复户口或办理落户;原籍地无法查明,现居住地又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在现居住地办理特殊居住证,纳入社会管理。  各地要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常态化人口调查,及时解决辖区内的无户籍人员落户,不得将无户籍人员落户与计划生育、新农合参保率、人均GDP、年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确保应落尽落。  (十一)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各地应综合运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单位公产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推进各民族混居、杂居,统筹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为便于对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行便民联系卡制度。各地要落实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两头抓,双向管的工作原则,流入地要将便民联系卡作为租赁房屋、务工、务农的凭证之一积极提供服务,并加强与流出地衔接;流出地要将便民联系卡制度列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民守则中,提高群众申领办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及时掌握流出人员动态情况,与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鲜活。在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时,依据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清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本文《2016年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安徽省户籍证明怎么开》在了解了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有关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以及户籍改革的时间和终极目标是什么等知识,从而才能更准确的让我们掌握户籍改革。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安徽人户口迁移落户等将发生很大变化,据了解,《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我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关键词:户口迁移  [城市]不同“体量”城市落户门槛不同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相关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中等城市: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  有就业有住所还需有一年社保  ●合法稳定就业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小城市:城区人口50万以下  放开落户限制&有住所就能落户  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  由市政府确定适时调整政策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而我省目前还没有特大城市。  [人才]劳模、先进、紧缺人才家属可随同落户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其他紧缺人才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毕业生等户口迁移不受就业地条件限制  ●高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  ●技工院校毕业生  ●技术工人  ●留学回国人员等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社保年限要求不能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  ●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  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  随迁子女有平等教育权利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
  感谢访问《2016年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贵州省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对于户籍的统一改革既有利于更好的管理人口流动的现象,也有利于缓解因户口问题带来的相应社会矛盾。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呢?接下来由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15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上述意见均明确了本地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政策,并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多地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  其中,贵州提出,从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黑龙江提出,从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均提出将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在目前公布的16个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在申请居住证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证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所需条件上,大多数省份并未明确具体年限,仅新疆和贵州较为具体。
  本文《2016年陕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陕西省户籍证明怎么开》在了解了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有关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以及户籍改革的  时间和终极目标是什么等知识,从而才能更准确的让我们掌握户籍改革。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去年10月正式启动,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西安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雷鸣放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西安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制订。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雷鸣放指出,这次《意见》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也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亮点。今后我省每一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到2020年以前累计实现1000万人落户城镇和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的两大目标;并且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还将建立社区集体户,促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今后我省每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此举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要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要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全省在6月底前将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今后我省每一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根据我省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2015年要实现全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西安“积分落户”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全面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凡是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西安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为农业转移人口建立集体户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此外,还将建立社区集体户,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解决符合落户条件,户口愿意迁往城镇,但在城镇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人员的落户地址问题。
  感谢访问《2016年四川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四川省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和户籍改革有哪些意义呢?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成都市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享受多项权利  日前,省政府公布《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我省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其余市州的城镇落户限制,让更多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安家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户城镇,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成都将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根据《方案》,我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除成都市以外其他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同时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其中,成都市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具体操作方式为: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积分入户人数由成都市政府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计划调控。  对于备受关注的租赁房入户问题,《方案》提出,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创新人口管理,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方案》明确,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同时健全人口管理信息。  居住证制度是我省户籍改革的重点。根据《方案》,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方案》还提出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本文《2016年山西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山西省户籍证明怎么开》在了解了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的相关知识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有关户籍改革的相关制度以及户籍改革的  时间和终极目标是什么等知识,从而才能更准确的让我们掌握户籍改革。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太原3月9日电&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全面落实山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在山西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警方表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将被取消。
  感谢访问《2016年海南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海南省户籍证明怎么开》户籍改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它收集了普通大众的基本信息极为有利于国家的管理。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改革有哪些新政策和户籍改革有哪些意义呢?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户籍改革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海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富林在8月31日举行的海南省政府专题工作会议上表示,海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基本成熟,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和主要内容争取9月提交海南省委相关会议讨论,力争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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