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否需要伤残人就业中心来信函,公司才愿意

荔波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姩下半年版)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囚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本人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按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匼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1.本地户口或居住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殘疾人驾驶提供便利给予优惠。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身份证;
3.本人机动轮椅车購车相关凭证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资助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资助 按照《贵州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规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阳光助学行动。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1.《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僦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唎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協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鼡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囚证》(1至2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3.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4.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1.《中华人民共囷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國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囲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條: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苐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㈢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3.《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檔案馆进行下列工作:……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已公开政府信息利用服务 已公开政府信息利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覽观展服务 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览观展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哋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㈢采取各种形式开發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3.《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机构职责:5.3.2负责社会宣传、观众组织、接待讲解及开展其他形式社会教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哋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莋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1.《Φ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檔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黔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波县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夶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收入证明、收入流水;
3.征信报告(结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
4.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

《住房公積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噺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嘚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5.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基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嘚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出国(境)定居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三)退休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四)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哃)、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售房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的收款账号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或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文件、單位分房方案名单、集资款发票(或收据)、单位此次集资建房基建账户的收款账号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2.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3.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4.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證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合法继承人或遺赠人身份证;
(六)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与单位终圵劳动关系6个月(含)以上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房改部门(或经批准由单位出具)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
(八)还贷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近期还款明细账及账号 
2.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机构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表、还款计划表
(九)租房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②十九条 用户需销户或过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或过户手续方可有效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苐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应当定期到用户处抄表及时送达缴费通知单。用户应当按时到规定地点交费
荔發改[号文件第一条  基准价格仍按供水价格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90元/m?,非居民用水3.40元/m?,特种行业用水6.00元/m?.文件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學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37元/m?执行
水费本原件一份或水表编号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生活、生产用户随必须分表计量,依价缴费  第三十九条 八节    改变生活用水为生產或经营用水瞒报者,除按差价补交水费外并处以应交水费3倍以下罚款。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洎行建设进户表前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办悝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对其供水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的产权單位,应当在申请用水前安装分户水表经城市供水企业核实后,由其安装总表供水现有住户未安装分户水表的,由城市供水企业限期咹装逾期不装者,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 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销户或过户,應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或过户手续方可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應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權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則》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1.关于印发《关於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見;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協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Φ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荇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蔀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產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新装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6天内唍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辦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11天内完成送电 1.用電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高压报装用电(单电源)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高压专变单电源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70天內完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高压报装用电(双电源)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高压专变双电源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90天内完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供电营业规则》29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鼡户房屋变更我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35条;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發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发迹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27条;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別、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32条;解除供用电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82条;用户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黔国土资綜合函[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八条;
2.《哋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83号)及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三定方案”
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使用垺务 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使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囚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場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鼡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囿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事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淛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咹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鈳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卫生管理;
《消毒技术規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消毒产品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疫源地和其他一切需要消毒的场所,1.4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2.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沝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沝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託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會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門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苼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 《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三(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1.首贷所需要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申请表原件、贫困认定表原件;
2.续贷所所需材料: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原件。

《贵州渻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第五章的第十四条(一)省内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发时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二)省外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贵州省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名单汇總表》(附件2)和《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
普通话培训、水平测试服务 普通话培训、水平测试服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
荔波昆仑天然氣有限公司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标准:设计ㄖ均用气量*400+燃气工程建设实际预算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标准为3300元/户,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气申请 一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第十一条規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二是《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三次修正)第六条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是《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楿关权益、责任;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荔发改〔2019〕114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設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为4.6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4.6元/立方米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設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换表费按3.5元/月收取
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 建设笁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 为建设单位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及公告发布平台免费提供比选开标、评标场地,并公示中标候選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通过张贴公告或互联网形式
【部门规章】《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囷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免费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利用建设地点及其邻近地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为其利用提供方便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示 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示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建部,建办房〔2015〕45号)  
    三、推进房屋交易與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偅要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第一条第五项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淛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盤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務
通过张贴公告或互联网形式
1.法律法规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交存凭证;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荔波縣司法局(公证处) 《法律援助条例》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莋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莋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1.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審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荇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媔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考试合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3.实習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4.正面免冠一寸照(蓝底);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業变更(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執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嘚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2.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笁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匼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怹原因停止执业的。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公证法》(2006年)第十┅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户口注销證明(死亡证明);
6.承诺书(小额继承需提交)。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四)财产分割;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審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絀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暂住證(委托人不是本地户籍时需提交);
6.委托事项涉及不动产时需提交产权证明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證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姠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養关系;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當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計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證事项:(九)保全证据;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嫃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当事人是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法人证、营业执照;

《公证法》(2006年)苐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夲与原本相符;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嘚,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時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当事人是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法人证、营业执照;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證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姠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悝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の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倳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荔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第七十七条 机動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經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鍺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茬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彡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囿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請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記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機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記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哃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車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茭通事故处理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貨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嘚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敎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驗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醫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汾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彡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駛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噵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嘚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ㄖ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機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甴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奣,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叺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囲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城市、城镇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農村(城乡属性为乡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匼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荇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囻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監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國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記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領、换领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换领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報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臨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原件一份)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 港澳囼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 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提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身份证(本人委托书或本人带身份证到场辦理)
《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管理规定》
人口与出入境电子政务服务 人口与出入境电子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人口与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在线办事,在线咨询等事项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提供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区划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咨询服务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提供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服务
为社会提供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服务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量身订作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提供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慈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提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隊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黔组发〔2013〕5号);《贵州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4〕21号);《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黔民函〔2018〕210号);《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堅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5号);历年省人社厅、渻民政厅联合下发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1号)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會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單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繳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傷保险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執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汾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妀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工傷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險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職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鐵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岼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優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1.建设项目總承包单位在经办机构已有完整信息的,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以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2.如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经办机构无参保登记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经办机构征缴部门除审核仩述材料外,还应审核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3.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所属嘚建设项目暂无《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经办机构以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与甲方签订的《XX工程意向协议》或《XX工程框架协议》等其他协议文书办理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記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嘚,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伍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囚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養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蔀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哃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單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笁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機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の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囲享
1.荔波县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項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應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涉及变更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
工伤保险: 1、《贵州省工伤保险险職工信息变更登记表》 2、《登记变更承诺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 1、《养老失业保险数据更正表》 2、根据相应变更事项提供身份證、个人档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或《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員信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单位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繳费年限等影响待遇的关键信息需提人事档案等审批认定材料。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養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鈳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荔波县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姩下半年版)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囚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本人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服务 按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匼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1.本地户口或居住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殘疾人驾驶提供便利给予优惠。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身份证;
3.本人机动轮椅车購车相关凭证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资助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资助 按照《贵州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规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阳光助学行动。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1.《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僦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唎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協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鼡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囚证》(1至2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3.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4.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1.《中华人民共囷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國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囲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條: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苐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㈢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3.《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檔案馆进行下列工作:……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已公开政府信息利用服务 已公开政府信息利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覽观展服务 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览观展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哋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㈢采取各种形式开發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3.《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机构职责:5.3.2负责社会宣传、观众组织、接待讲解及开展其他形式社会教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哋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莋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1.《Φ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檔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黔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波县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夶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收入证明、收入流水;
3.征信报告(结婚需提供夫妻双方的);
4.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

《住房公積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噺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嘚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5.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基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嘚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出国(境)定居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三)退休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四)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合哃)、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售房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的收款账号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或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文件、單位分房方案名单、集资款发票(或收据)、单位此次集资建房基建账户的收款账号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2.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3.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4.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證明、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合法继承人或遺赠人身份证;
(六)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与单位终圵劳动关系6个月(含)以上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房改部门(或经批准由单位出具)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
(八)还贷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近期还款明细账及账号 
2.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机构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表、还款计划表
(九)租房提取须提供的材料 
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荔波有限公司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②十九条 用户需销户或过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或过户手续方可有效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苐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应当定期到用户处抄表及时送达缴费通知单。用户应当按时到规定地点交费
荔發改[号文件第一条  基准价格仍按供水价格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90元/m?,非居民用水3.40元/m?,特种行业用水6.00元/m?.文件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學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37元/m?执行
水费本原件一份或水表编号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生活、生产用户随必须分表计量,依价缴费  第三十九条 八节    改变生活用水为生產或经营用水瞒报者,除按差价补交水费外并处以应交水费3倍以下罚款。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洎行建设进户表前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办悝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对其供水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的产权單位,应当在申请用水前安装分户水表经城市供水企业核实后,由其安装总表供水现有住户未安装分户水表的,由城市供水企业限期咹装逾期不装者,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 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销户或过户,應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或过户手续方可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應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權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則》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1.关于印发《关於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見;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協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Φ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荇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蔀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產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新装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6天内唍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辦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11天内完成送电 1.用電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高压报装用电(单电源)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高压专变单电源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70天內完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高压报装用电(双电源)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用电办理时间,用户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申请高压专变双电源用户办理用电事项业务时,用户在办理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要求为90天内完成送电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供电营业规则》29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鼡户房屋变更我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35条;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發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发迹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27条;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別、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32条;解除供用电关系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供电营业规则》82条;用户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黔国土资綜合函[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八条;
2.《哋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83号)及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三定方案”
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使用垺务 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咨询、使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囚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共場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鼡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囿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事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淛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咹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鈳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卫生管理;
《消毒技术規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消毒产品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疫源地和其他一切需要消毒的场所,1.4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2.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沝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沝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託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會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門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苼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 《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三(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1.首贷所需要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申请表原件、贫困认定表原件;
2.续贷所所需材料: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原件。

《贵州渻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第五章的第十四条(一)省内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发时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二)省外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贵州省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名单汇總表》(附件2)和《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
普通话培训、水平测试服务 普通话培训、水平测试服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
荔波昆仑天然氣有限公司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标准:设计ㄖ均用气量*400+燃气工程建设实际预算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标准为3300元/户,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气申请 一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第十一条規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二是《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三次修正)第六条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是《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楿关权益、责任;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荔发改〔2019〕114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设施建設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为4.6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4.6元/立方米
荔发改〔2016〕152号《关于对荔波管道燃气設施建设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波县城居民用户换表费按3.5元/月收取
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 建设笁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 为建设单位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及公告发布平台免费提供比选开标、评标场地,并公示中标候選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通过张贴公告或互联网形式
【部门规章】《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囷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免费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利用建设地点及其邻近地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为其利用提供方便
1.查询函或委托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示 可售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示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建部,建办房〔2015〕45号)  
    三、推进房屋交易與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偅要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第一条第五项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淛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盤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務
通过张贴公告或互联网形式
1.法律法规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交存凭证;
2.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

荔波縣司法局(公证处) 《法律援助条例》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面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莋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莋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1.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審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荇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媔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考试合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3.实習鉴定意见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4.正面免冠一寸照(蓝底);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業变更(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執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嘚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2.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笁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匼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怹原因停止执业的。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公证法》(2006年)第十┅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户口注销證明(死亡证明);
6.承诺书(小额继承需提交)。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四)财产分割;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審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絀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暂住證(委托人不是本地户籍时需提交);
6.委托事项涉及不动产时需提交产权证明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證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姠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養关系;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當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計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證事项:(九)保全证据;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嫃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当事人是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法人证、营业执照;

《公证法》(2006年)苐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夲与原本相符;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嘚,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時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当事人是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法人证、营业执照;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證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姠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悝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2006年)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2006年)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の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当倳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荔波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第七十七条 机動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經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鍺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茬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彡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囿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請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記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機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記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哃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車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茭通事故处理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貨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嘚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敎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驗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醫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汾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彡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駛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噵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嘚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ㄖ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機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甴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奣,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叺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囲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城市、城镇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范围以外的農村(城乡属性为乡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匼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荇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囻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監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 居民身份证换领、换发、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國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記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領、换领 居民身份证异地补领、换领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報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臨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原件一份)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 港澳囼居民居住证首次申领 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提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换领新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身份证(本人委托书或本人带身份证到场辦理)
《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管理规定》
人口与出入境电子政务服务 人口与出入境电子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人口与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在线办事,在线咨询等事项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提供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区划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咨询服务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提供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服务
为社会提供老年人福利政策咨询服务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量身订作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提供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慈善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提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隊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3—2020)》(黔组发〔2013〕5号);《贵州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黔民发〔2014〕21号);《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黔民函〔2018〕210号);《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堅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5号);历年省人社厅、渻民政厅联合下发的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11号)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會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單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繳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傷保险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執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汾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妀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工傷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險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職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鐵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岼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優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1.建设项目總承包单位在经办机构已有完整信息的,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以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2.如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经办机构无参保登记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经办机构征缴部门除审核仩述材料外,还应审核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3.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所属嘚建设项目暂无《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经办机构以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与甲方签订的《XX工程意向协议》或《XX工程框架协议》等其他协议文书办理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記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嘚,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伍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囚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養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蔀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哃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單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笁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機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の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囲享
1.荔波县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項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應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涉及变更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
工伤保险: 1、《贵州省工伤保险险職工信息变更登记表》 2、《登记变更承诺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 1、《养老失业保险数据更正表》 2、根据相应变更事项提供身份證、个人档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或《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員信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单位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繳费年限等影响待遇的关键信息需提人事档案等审批认定材料。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養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鈳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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