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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_百度百科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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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协会原名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于日,由常熟地区从事、建筑工程、水电设备安装、装修、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制作安装等业务的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含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建筑事业发展的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系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行政上受常熟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常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协会概况
本协会根据章程,分别于1997年6月和2007年6月进行了两次换届改选工作,目前为第三届,有96个理事、45个常务理事,按照行业不同类别,成立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咨询和金属结构4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现有会员203家,其中常熟本市建筑施工企业35家,外地进市建筑施工企业9家,建筑装修装饰企业37家,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3家,涂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2家,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7家,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6家,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5家,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1家,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2家,劳务分包企业9家,建设工程监理和招标咨询代理公司17家,检测企业8家,构件和门窗企业18家以及开发区、建管所、管理部门31家。
长期以来,协会在市建设局和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在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协会围绕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要职能,在调查研究、市场协调、维权、行业评优、咨询服务和协会自身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会员单位之家”、“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行业管理的参谋与助手”受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广泛欢迎和赞誉。在新的历史时期,协会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为常熟的城市建设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ANGSH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常熟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材生产加工制作、工程质量咨询监理、检测等建筑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热心于建筑事业发展的个人自愿组成、特邀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团结协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为繁荣常熟建筑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理单位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建筑行业法规政策和各级管理规章,接受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反映广大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分析市内外行业发展的动态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促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开拓外地市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4、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规范建筑行业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健康市场秩序。
5、开展咨询服务,倾听会员诉求,反映企业呼声,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行政支持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协助开展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有关建筑科技、质量安全、工程创优等方面的讲座、研讨、观摩等活动,提高企业素质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7、发展与外界友好往来,组织经验交流,收集转达建筑科技、政策法规、市场等信息,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8、组织优质工程创建、评审、推荐和优秀企业、优秀管理人员、优秀技术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推介。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10、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常熟市范围内(含外地企业)从事本章程第二条所列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本市建筑行业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特邀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管理单位会员通过邀请确认。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和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4、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有关书刊文献资料;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5、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高级顾问,推选会长人选;
3.协商产生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理事的增补变更;
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审查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12.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养;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熟悉行业情况,热心为本协会服务,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领导才能。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
5.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秘书长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协会与政府部门、民政局、工商联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关系;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常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退出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交退出申请或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12、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较大企业且信誉度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为本会工作,努力为本会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7、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服务中起纽带、桥梁作用;
8、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3、提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汇报有关阶段性工作;
2、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及时处理有关信息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按行业性质分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面上工作机构。数量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来定,暂设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金属结构、质量安全咨询和劳务作业五个专业委员会。房屋建筑专业委员会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由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智能化等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金属结构专业委员会由金属门窗、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等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质量安全咨询专业委员会由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会员组成,劳务作业专业委员会由劳务资质企业的会员组成。
专业类别多的专业委员会分设若干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由相同专业企业的会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班子人员;
2、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内部制度、工作和活动计划;
3、贯彻落实协会工作部署,收集反映本专业企业的诉求、建议;
4、组织本专业会员开展活动,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内维权等相关事宜,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班子。常务委员经本专业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在协会换届后改选。
专业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由各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推行定期活动制度,遇有问题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一般先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后召开全体会议。会议议题须报会长审定,经批准后由会长派员参加。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专业小组分头活动时,由本组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2、企业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常熟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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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
  第一届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由昆山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设计,及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厂商单位,本着自愿组成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同时系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行政上受昆山市民政局领导,业务上受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协会根据 章程规定,按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目前为第一届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1家,其中公共建筑装修装饰企业29家,装修装饰材料厂商2家。另外幕墙设计企业1家,幕墙施工企业3家。
  协会地址: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城建档案馆403室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是在昆山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国家法人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昆山建设局。
  我会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动员全市装修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提高全市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我们热诚欢迎全市装修装饰行业产业链中的各企事业单位,加入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现将入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装修装饰的有关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团体会员;凡相关的愿为装修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凡支持装修装饰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本人愿意的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二、加入本协会,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团体(材料)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和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我会,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并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三、作为我会会员单位,要遵守协会章程,既享有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应尽会员义务。要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四、会员单位可获得如下服务:
  1、正式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2、优先参加产品信息发布会,工程选用产品推荐会,招标会。
  3、对会员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和企业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对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提供咨询服务。
  4、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授牌及评选表彰活动。
  五、财务手续
  入会单位或个人在获得批准后,请将会费汇入以下帐户或直接交协会财务处。
  我会收到会费,将给入会单位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六、通讯联络
  地址: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档案馆403
  邮编:215300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公约
  (试行)
  根据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现状,为提高业内企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装修装饰市场的有序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公约(试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总 则
  1、 制定公约的依据:为振兴和发展昆山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2、 制定公约的宗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构,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的形象。
  3、 遵守公约的范围:全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业事业单位。
  4、 公约的管理:昆山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二、 行业道德
  1、 提高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水平,坚持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行为。
  2、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3、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4、 提供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调等方式解决。
  5、 提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求信誉,严格依法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办事,完善行业中的企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 、 行 业 规 范
  1、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装饰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2、 维护行业声誉,执行行业规范。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企业坚持持照(工商营业执照)、持证(资质等级证或资格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经营。
  3、 严格执行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商标法,禁止伪造商标,禁止采购、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及产品。
  4、 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不得格欺诈,不得相互拆台、相互贬损。严禁损害同行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5、 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法规,依法缴纳各种税费,重视环境保护。
  四、 行业管理
  1、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组织技术交流,经济合作。
  2、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平等竞争,保护行业整体的合法利益。
  3、 对行业新开办的企业由行业协会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前期调查研究、论证后提交昆山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行标准的贯彻实施。积极协助、配合参与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装修、装饰物(产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对业内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前期评审。
  5、 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6、 协助政府及企业对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靠性进行论证,推荐本行业的新技术、名产品和技术成果。
  五、 公约管理
  1、 促进行业公约的执行,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定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
  2、 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在消费者协会的授权下,受理和调解消费者的投诉工作。
  3、 对违规违约的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对违反规约的行为,在调查掌握事实后,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违反规约者向受害受损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严重违规违约或抵触协会处理意见的单位采取内部通报批评、行业曝光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
  5、 凡不服处理的,可提出复议申请,由协会复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并将审议结果作出书面裁定。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会员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Kunshan
Decoration Guil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昆山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企业、兼营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该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装饰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的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中介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动员全市装修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全市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昆山市建设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所在地: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城建档案馆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和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管理。
  2、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建筑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 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育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5、 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6、 指导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评优,表彰先进企业,推动整个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7、 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
  8、 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以提高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准,并负责监督执行。
  9、 发展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兄弟单位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之间的行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
  1、 团体会员
  2、 个人会员
  3、 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3、 凡在昆山地区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工程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施工、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科研、教育、材料产品生产及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团体会员。凡相关的愿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凡支持装修装饰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本人愿意的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单位章或个人签章(个人会员需本人签字)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4、 会员经本协会批准可推荐为江苏省本行业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
  2、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审议会员提案,通过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6、 选举和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委托,完成交办的任务;
  10、 审议并推选优秀企业、优秀装修装饰工程和产品,给予表彰和奖励,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嘉奖;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付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付会长、秘书长任职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委托付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民政批准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多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 八 月 七 日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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