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耕地被垃圾占租用土地 耕地占用税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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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权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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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问题的解答
&&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问题解答整理归纳如下,供各地参考。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进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一种物权登记。
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由承包经营人提出申请,对土地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益。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什么?
中央部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精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2014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4、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
本次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对部分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损毁或因种种原因没有与发包方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只要该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事实清楚,其他村民认可,没有矛盾纠纷的,可以按照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规定,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5、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少数二轮土地延包不完善或没有开展农村土地延包的村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户原来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处理?
对农户现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由县政府公告废止,对农户现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将由农户与村委会协议解除。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可以互换土地吗?
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同一个村民组内农户间进行土地互换调整,将农户承包土地相对集中,便于耕作,利于机械化作业。跨组农户之间,原则上不提倡土地互换,确需互换的,要征得双方所在村民组大多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适度调整。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何原则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地块为基础,按实际指界确认、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及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县级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应如何把握?
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不是开始新一轮土地延包,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予以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农民原享有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原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10、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应有哪些工作程序?
(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以“踩田头”的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农户统一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有争议或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确权。
对土地整治后、整体流转给大户实行规模经营,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原则上要求“确权、确地”到户;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登记颁证的,要尊重农户意愿,审慎对待。没有被推平,耕种地块现状还存在的,按耕种地块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对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但互换双方没有意见,发包方认可的,可据实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按互换前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按照转让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转让双方没有转让协议或转让协议没经发包方同意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除外)。(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但不影响其流转合同的继续履行。
12、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能否变更、注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1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的,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14、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其中,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生子女,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承包户中部分死亡的人员,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在嫁入(入赘)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原则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自愿放弃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原所在地据此可以不再登记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赘)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员商定,总之,不得重复登记。
15、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 家庭承包户部分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承包户主死亡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新的户主。
&&&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员分户,单独立户,且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死亡人员的原家庭承包人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
&&& 死亡人员属于孤寡户(五保户)。
16、服兵役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仍然具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7、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不排除享有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仍然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8、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刚刚出生的婴儿就取得了村民资格,是家庭经营人口,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认了新增(去世)人口是家庭经营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口。
19、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延包后,出嫁女承包土地在娘家,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回的应当返还,进行确权登记。自愿放弃原娘家所在地承包土地的,出嫁女应当书面向娘家所在地发包方提出申请。
20、入赘女婿如何确权登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入赘女婿在农村土地一轮、二轮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属于登记范围。自愿放弃原所在地承包土地的,入赘女婿应当书面向原所在地发包方提出申请。
21、家庭承包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有的是农业户籍,是否确定为家庭承包人员?
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不予确权登记。
22、家庭承包成员要求分户、变更户主如何处理?
& 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家庭成员签订分户协议,并出具书面申请,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书面申请给予分户确权登记。
&& 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双方对院判决书或协议书载明的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承包农户户主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员集体推选产生。
2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24、 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如何处理?
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确权登记,未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25、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土地,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对以前履行相关程序依法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或以前土地调整后,群众都认可无异议的,按土地调整后的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未履行相关程序违法收回、调整农村土地,群众有异议,有矛盾且协商不好的,按原二轮土地承包事实确权登记颁证。
26、农民在自家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的土地,怎么确权?
农户利用承包土地建鱼、蟹、鳝(泥鳅)、莲、藕等养殖池(塘)占用的承包土地,因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土地也未造成永久性破坏,可以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地被征(占)用如何处理?& &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占)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一律从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 & 28、“机动地”、“预留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中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预留地”,已按法定程序发包的,按现户主确权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29、农民之间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是非法的。农民在房屋买卖后,双方依法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转让协议确权登记给买房户;如买房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符合法律规定收回土地的,应依法收回,登记为集体土地;双方在房屋买卖时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发包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除外),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适当调处,双方不愿调处或调处不成的,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
30、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村组内修建公路、人行便道、塘、坝、库、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不管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均不再计入承包地。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1、退耕还林、森林增长工程等占用的农户承包土地,能不能为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以二轮土地承包基本事实进行的,对因退耕还林、森林增长工程等占用的农户承包土地,无论造林人是否颁发了《林权证》,在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时,可以为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 &&32、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的承包土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仍按原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
33、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暂缓登记。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农户私自吸砂、建窑等改变土地农用性质,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34、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3〕 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确权登记。
35、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少数农户占用集体机耕路、乡间道路、灌溉水面、塘(坝)梗等耕种的,在土地指界确认时,组织村民议事会人员,恢复二轮土地承包时状况,不得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以便今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
36、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37、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还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38、对在小城镇落户家庭的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39、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如果该农户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在民主协商一致基础上,妥善处理。
40、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举家外出的农户,发包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方法、步骤,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通知辖区内农户回乡参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指界确认、农户签字等工作,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少数无法回乡的,应由农户出具《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应签字认可,发包方签署意见,被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发包方应当以组为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由 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应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应予登记颁证。
41、合并(分解)村民小组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分解)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分解)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登记。
42、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如何处理?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3、对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应如何确权登记?
对农户开垦耕种的集体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未依法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已经发包的,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44、承包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45、关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何确定?
对已被征用属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农户临时耕种的,不得纳入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入集体土地内。
46、确权登记与农业补贴挂钩吗?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不与任何农业补贴挂钩,旨在查清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四至界限。
47、经营权证记录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 ] 6 号),新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我县自日始至日止。
定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中共定远县七里塘乡草安村党总支主办。
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安徽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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