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法家绘画理论的奠基人是主要奠基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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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国时期曾受到秦国推崇的法家却在秦朝以后衰败,主要是由于法家的理论
A.不利于确立中央集权制度 B.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C.没有反映地主阶级的利益 D.没有借鉴古代统治方式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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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在战国时期曾受到秦国推崇的法家却在秦朝以后衰败,主要是由于法..”主要考查你对&&道家和法家&&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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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和法家
道家和法家:
①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老子,与孔子同时代。老子著《老子》,又名《道德经》。老子提出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观点,具有朴素辩证法思想。老子反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有为”措施,主张“无为而治”。②战国时期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庄子。庄子认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叫做“道”,“道”生出天地万物。庄子的散文非常富有哲理,是文学与哲学的完美结合,如《逍遥游》等名篇。③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是法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学说,后来成为秦代的官学,对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起了积极的作用。道法家的代表人物:(一)老子(代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利益)&:1、哲学思想:①&“道”是天地万物的本源,否定“天命论”;& ②&朴素辩证法思想(矛盾对立面及转化)。&&&&&&&&&2、政治主张:“无为而治”、“小国寡民”。&&3、评价:①&中国第一个探讨宇宙本源的哲学家;②&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对中国文化,包括哲学、伦理学以及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道德人格产生了深远影响。&(二)庄子(代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利益):1、哲学思想:“齐物”(任何事物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消遥”(对事物变化要采取旁观、超然的态度)。天与人“不相胜”,人必须顺从自然& &&&&&&&&2、文学成就:寓言、散文蕴涵深邃的哲理智慧和神奇的浪漫主义风格,对后世影响深远(三)韩非(代表新兴地主的利益):1、思想主张:①&主张法、术、势结合,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②&认为历史是发展的,主张变法革新。&&&&&&&&&2、评价:①&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②&法家思想适应战国后期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需要,为新兴地主阶级所接受。老子及《道德经》:史书关于老子的记载不很清楚。司马迁的《史记》一说他姓李名耳,字伯阳,楚国苦县(今河南鹿邑东)厉乡曲仁里人,做过周朝“守藏室之史”(管理藏书的史官),就是孔子曾向他问礼的老聃,教材持这种说法;一说他可能是周烈王时见过秦献公的周太史儋;又说他可能就是老莱子。相传,老子的著作有《道德经》,亦称《老子》或《老子五千文》。但从书的思想内容和涉及的某些问题来看,该书大约编定于战国初期,基本上保留了老子的主要思想。全书五千余字,是用韵文写成的哲理诗。分《道经》和《德经》两部分,故称《道德经》。
道家学派:老子及庄子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称为道家学派,老子也成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不过,道家一词出现较晚。春秋战国时期,只有老子学派、庄子学派,并没有道家学派的说法。道家之名,是汉代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第一次提出的,称为“道德家”。至《汉书·艺文志》,始名之为道家,列为“九流”之一。道家学派的内容,以老庄的自然天道观为主,认为天地万物是由“道”派生的,强调人们在思想、行为上应效法“道”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生长万物而不据为己有,有所作为而不居功自恃,有所成长而无意作主宰)。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反对“法治”和“尚贤”,认为“法令滋彰”反而造成“盗贼多有”,“不尚贤”可以“使民不争”。伦理上主张“弃仁绝义”,反对“礼治”,认为“礼”是酿成大乱的祸首(《道德经》)。道家的这些主张,与儒、墨、法家的学说形成鲜明的对比。 “九流”:指先秦的九个学术流派,即儒、道、阴阳、法、名、墨、纵横、杂、农等九家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和申不害等人。战国末期,韩非子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法家要求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统一的君主国家。提出重农抑商的观点,提倡耕战政策,以农致富,以战求强;厉行严刑峻法,监察官吏职守,建立官僚制度。韩非子:(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子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子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子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子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子被迫服毒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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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对法家思想的贡献
商鞅对法家思想的贡献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法家学说的奠基人,思想家,政治家,真正做到了将自己的政治思想有力地贯彻于二十余年的执政过程中,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人。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
战国时代,是一个各国征战兼并的时代,是一个唯国家实力论的时代,是一个以武力解决争议的时代。一副兵战当道的社会现实,智慧如孟子、老子、墨子者未能捕捉,未能参透,而商鞅,能拨开纷繁复杂的干扰,直捣症结的关键,抓住矛盾的根本,足可见商鞅的高明。到秦国后,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商鞅变法在秦国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使一个“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的新秦国,出现在中国西部大地上,对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在商鞅变法中,商鞅细化了众多具体的法令,涉及到行政管理、地税征收、刑罚制度、酒肉的价格政策、运粮制度、居住制度、贵族特权的限制、高级官员的管理、政治制度的统
一、关税商品税政策、管理任用、劳动力管理、粮食买卖、音乐服装的控制、军队管理、矿藏资源的国有化、刑狱辩护制度等等相当丰富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耕战兴国为纲,明细法令为目的执政方式,使得商鞅及其所推崇的法家思想,犹如一张巨大的网,牢牢地笼罩在秦国之上,深深地渗透进秦国人生活的每一个缝隙。纲举则目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代替了周朝所遵循的以“礼”
为制度的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首次出现了以强硬手段保证实施的规则。
为保证法治能成为治国的根本措施,商鞅强调了他的法治原则,“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对于法治的实施,商鞅主张严格按法办事,“不以私害法”“善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以功授官予爵”“刑无等级”“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贡献者:成敏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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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理论的来源是什么?
法家理论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实际发扬光大的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法家是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法家提出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地一派。法家先贤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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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是适应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诸子百家中自成一体,独成一家。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剖析,来揭示这一衍变过程。一、{(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法治思想的萌芽管仲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尽管他不是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但是他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概念,也是先秦法治思想的最初萌芽。“以法治国”语最早出《管子·明法》:“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必要把自己的权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以法治国,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1.《管子》对法的阐释《管子·形势解》中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七法》中又说:“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的这两段论述准确地阐述了“法”的概念,指出了“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2.将“以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念基于对法的认识,《管子·论法》篇中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珐钉粹固诔改达爽惮鲸管子》强调法是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民心不向、国将不国,可见《管子》将“以法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的理念。并且,《管子》在不同的篇章中又多次提及并且反复告诫君主要依“法”治国,《管子·任法》篇说:“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立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明法》篇还以先王的榜样来教诲现任统治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甚至,为了做到“以法治国”,《管子·论法》还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日:禁胜于身。”然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注定不可能产出如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只能是作为统治者的“人”工具性地“以法治国”。这种认识奠定24了以后法家对“以法治国”认识的根基。同时,在主张“以法治国”的同时,管仲也很重视德、礼。管仲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管仲从来没有否认过礼的作用,在某些场合他依然把礼作为头等需要维护的大事,但是他在提升法的作用时无疑已经不自觉地降低了礼的功能。3.“法自君出、法道”这是《管子》在立法方面所体现出的思想。虽然管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还有贵贱之别。而且“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管子·法法》)。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不能随意立法,而应以“道”为法。这就要求:必须“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管子·七法》),即必须注意适应“天则”,即自然法则,必须从民情的好恶出发,必须“量民力”,切忌强迫人民去干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对人民作过多过苛的欲求。所以他们说:“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管子·形势解》),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同上)。立法必须统一、严肃和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管子·法禁》)。法令虽然必须适应时代要求。“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正世》),但不可朝令夕改。4.“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这是《管子》在行法方面所贯彻的思想。《管子》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关键在于善于运用赏罚:为了使法令成为行赏施罚的标准,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必须公诸于众,使人们有所遵循,即所谓“号令必着明”。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管子·七巨七主》),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同上)。反对君臣,特别是君主“释法而行私”(《管子·君臣》)。管仲认为阻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绝行私,关键在于君主。要求君主本人必须以身作则,“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管子·法法》)。主张“重令”与“尊君”。但是《管子》没有把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绝对化,《管子·君臣下》说:“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还说“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起”的结局。所以《管子》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治国》)。这种思想源于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显然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管子》在对法的系统性认识基础上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且将其上升为一种治国的理念,认为君王治理国家需“以法治国,法礼并重”,充分体现了其礼法兼顾的思想。在立法和行法方面,《管子》则提出通过使法令内容明确、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方法保障法令深入人心的思想,非常有借鉴意义。但是“以法治国”毕竟是在明君臣之别的君主政体问题中提出来的,所以《管子》的“法治”概念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二、《商君书》“缘法而治”理念的施行——法治思想的发展商鞅作为先秦法家的一个主要代表人物,其法治思想在《商君书》中有较为完整的体现。商鞅重“法”,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在《管子》提出较为系统的“以法治国”概念的基础上,《商君书》更加强调“法”的重要性及“法”的应用。1.《商君书》对法的认识《管子》对法的认识大多从法的特性和功用方面体现出来,《商君书》则对法的起源有了更为详尽的论述。商鞅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在《开塞》篇中说:在上古时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刑政不用而治”,后来人口越来越多,民众则争,争则乱。为了避免争夺与混乱,就要“定分”、“立禁”、“立官”、“立君”,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所谓“定分”,是指“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其中主要是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说,法律是为确定与保护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被称之为“定分止争”的法律起源论。2.《商君书》的治国理念——以法治国与管仲“以法治国,德礼并用”的治国理念不同,商鞅主张“以法治国”,根本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商鞅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天然本性:“民之性,饥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错法》)正是“人生而好恶,故民可治矣⋯⋯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同上)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同时,商鞅是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以及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出发点来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的。商鞅认为,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是君主要重视农战、推行农战、奖励农战,“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荨”(《商君书·农战》),而为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破坏农战的人。3.“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商鞅“刑无等级”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商鞅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论点,首先正式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他认为有了法就必须得到遵守,而要使法得到遵守,仅靠一般民众遵守是不够的。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即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处刑,矛头直指旧贵族,这是对商周以来“刑不上大夫,札不下庶人”思想的直接否定。正如司马迁所概括的那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史记·太史公自序》)4.“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商鞅不仅重视以法治国,还认为君主用以治理人民的法律一定要严厉。他在上引“开塞”篇中说:“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奠深于严刑。”就是说,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得利,说到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设立君主,以严刑峻罚控制人民。《商君书》将法视为治国之本,重视“变法”取向,把法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基本手段,造成法与礼的尖锐对立。而且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商鞅认为需立足于法之实行,但是他将法不能实施的原因归结为“刑轻”,因而提出“重刑”主张。商鞅认为。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他主张通过重刑达到“无刑”,是其法治的最高理想。三、《韩非子》“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法治思想体系的构建——法治思想的成熟韩非到秦时,距离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已经大约有123年之久,韩非在保留了商鞅等对“法治”的重要理论的同时,对治国之道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保证“法治”更好地实施上面来。1.韩非对法的认识韩非在管仲、商鞅、申不害等法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而追本溯源研究了法是什么和世界上为什么会有法存在的问题。“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这是韩非对法的简要定义,也指出了法的一些基本特点:一是法应该是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与现在我们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基本相同。他和商鞅一样,也认为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摆脱了天命神权的束缚,力求从社会内部并紧密联系物质生活条件来探索法律的起源。2.以君为主,法术势相结合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某些法治思想,如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治国只能靠法而不能靠仁义道德、重刑等思想,但是作为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综合三家,以君势为体,以法术为用,复参以黄老之无为,逐创成法家思想最完备之系统”,[1]在其综合的过程中,还对法家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化。韩非批判吸收了前期法家的思想,指出商鞅、申不害、慎到等虽从不同角度提出过“法”、“术”、“势”等思想,但“皆未尽善也”(《韩非子·定法》)。商鞅治秦只讲“法”不讲“术”,虽然国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同上),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同上)。因为不善于权术,人君得不到利益,大权旁落,未能达到帝王之治;申不害治韩“徒法而无术”,“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同上)。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所以韩国不能称霸。在韩非看来,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做到“抱法”、“处势”与“行术”三者的有机统一,方为明主治国之道。“法”和“术”是人主统治臣民最重要的26工具,而“势”是运用法和术的前提条件,三者不可或缺。即:“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他还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同时韩非又认为,要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失去权势地位就无法推行法治,法治和权势的关系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明确提出将“法”、“术”、“势”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论,构建了“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的法治思想体系。“法术势皆帝王之具,它们三者都是达到君权目的的法治方法。韩非法治思想同君权一开始就是并行不悖的,他的法治观,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服务于专制。韩非法治思想体系表现出极其强烈的权治特点。”可见,韩非的思想体系在综合以往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已经超越了对法治重要性的论证。在充分肯定这个前提的情况下,他将法家思想的发展更加推进了一步,将重点放在了如何保证法的实施上面来,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论,使得法家法治思想臻于成熟。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重“法”,竭力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而“垂法而治”,再到韩非构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法治”成为法家的口号,进而成为其法治思想的核心。在对法的认识方面,更加全面和准确,包括对法的定义、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特点、法的起源乃至本质等问题有了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在治国方略方面,由最初强调法的功能和作用,但并未抛弃德礼,到后来完全否定德礼的作用,只主张“以法治国”,说明商鞅、韩非等后期法家对治国方略的认识已有了质的变化,片面强调法的作用,鼓吹法律万能论,这对树立法的权威、推行法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立法方面,《管子》就认识到君主的立法权问题以及法令制定时应遵循的一些原则,商鞅则进一步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尽管在理论上具有积极意义,但现实中,这却成了一张几乎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在行法方面,《管子》提出通过使法令内容明确、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方法保障法令深入人心的思想,非常有借鉴意义。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后期法家则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加之性恶论的影响,他们主张重刑,使管仲通过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德治措施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化为泡影,将严刑峻法当作保障法令实施的至上法宝,在法治思想发展史上无疑是退步的。但是韩非在集中之前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独树一帜,创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将法家对法治问题的研究推向了高潮,这意味着法家的法治思想已趋向成熟。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统一中国的历史过程中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家的“以法治国”无论如何都与真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始终没有脱出君主专制下“以法治国”的巢臼。鉴于《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的代表性,笔者以它们为中心阐述了其中所体现的法家的法治思想,展示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衍变过程。事实上,在众多先秦法家中,还有李悝、申不害、慎到等前期和后期法家在“法治”问题上都有过很多论述,提出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亦为深远,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论列。[参考文献][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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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四大名家(三):法家
法家是先秦战国时各学派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和道家、儒家不同,很难说谁是法家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法家是随社会变化逐步产生的,而且认识、发展也不平衡。如:齐国法家,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法家的确在历史上帮助地主阶级建立起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国,这在社会发展中是一个进步!
法家的思想和儒家的思想是针锋相对的,儒家提倡“仁政”,而法家施行“暴政”
。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儒家“克己复礼”,维护旧的社会秩序;而法家大刀阔斧,建立新的社会体制。2000多年后,在中国大地上又掀起一场“儒法斗争”,那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的大辩论,把孔子——当时称孔老二和秦始皇两个不同时代的人拉到一起,批判孔老二、颂扬秦始皇,至今记忆犹新。
李悝(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河南濮阳人。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曾主持变法,是法家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是被魏文侯任命为相的时期。在此之前,他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今陕西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他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练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大概因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10
年,主持变法,是战国法家的始祖。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姬姓,卫氏,又称卫鞅、公孙鞅,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生产和战斗,登记户口制,实行连坐之法”。变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孝公死后,受到秦贵族诬害以及秦惠文王的猜忌,车裂而死。商鞅在秦执政约二十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并使秦国长期凌驾于六国之上,为后来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韩非子(约公元前281年—公元前233年),韩国公子,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人。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口吃,虽然不善言谈,但是善于著述。韩非与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子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思维敏捷,李斯自以为不如。韩非子写起文章来气势逼人,堪称当时的大手笔。凡是读过他的文章的人,几乎没有不佩服他的才学的。韩非子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秦国出兵逼迫韩非子来秦,韩非子在秦王问计时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后被人进谗加以陷害,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子画像
《韩非子》
李斯(约公元前284年—公元前208年),李氏,名斯,字通古,战国末年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秦代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书法家。如果说韩非子是秦国统一的理论集成者,那么李斯就是帮助秦国统一的实践者。李斯,早年为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初被吕不韦任以为郎,后劝说秦王政灭诸侯、成帝业,被任为长史。秦王采纳其计谋,遣谋士持金玉游说关东六国,离间各国君臣,又任其为客卿。秦王政十年(公元前237年)下令驱逐六国客卿。李斯上客书阻止,为秦王政所采纳,不久官为廷尉。在秦王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起了较大作用。秦统一天下后,与王绾、冯劫议定尊秦王政为皇帝,并制定有关的礼仪制度。被任为丞相。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反对分封制,坚持郡县制;又主张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所忌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被腰斩于咸阳闹市,并夷三族。
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积极参加社会变革,严刑酷法,触动了没落贵族阶级的利益,也伤害了许多普通百姓。他们许多人的结局很悲惨,车裂商鞅,腰斩李斯,腥风血雨伴随着法家的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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