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零零后军官复员政策策

号外号外,今年军转最新政策解读!
号外号外,今年军转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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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徐华丰前言在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上,习主席指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如今,部队改革稳步推进,今年的干部转业复员工作也拉开了帷幕,与往年军转政策相比有哪些不同。今天,小编就广大部队干部关心的2016年转业复员政策进行解读,仅供大家学习和参考。01关于2016年转业复员政策在转业各种通知文件中,我们常会看到“平时任职最高年龄”、“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及“任干部职务不满X年”等等词语,很多同志对此都表示很绕很不清楚。下面,小编就把这些年龄、年限到底是多少做个详细介绍。一是平时任职最高年龄。在转业政策中,所有涉及到的年龄都是指的周岁,截止的日期基本都是转业年份的3月31日。比如,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就是指到日前满40岁,也就是说是日前出生的都已达到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因为裁军30万的原因,今年关于出生日期的截止日期也有个例外,根据上级最新的通知精神,涉及到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年龄,年龄不超过53周岁,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从今年来算,就是日之后出生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注:原政策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是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和平时任职最高年龄是相同的,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干休所的干部、医院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务等级为处、科、几级科员的这一类别的),同级别情况下,比如正营和正科,比军官在处科级别上的平时任职或服现役最高年龄是要多5年。比如,转业政策规定,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营(科)级以下干部一律列入转业复员计划。同样是两个人都是满40岁,正营的就必须列入转业计划,而正科服现役最高年龄为45岁,就不是“必须”,而是“可以”列入。三是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比如2004年9月入伍的军官,2014年6月调的副营,副营级的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是14年,就是说要到2018年9月才满14年,条件必须是到2018年9月还是副营职不动,如果2017年6月调了正营,那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就要达到16年,又要到2020年9月份才能满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16年。这个最低年限是随着级别的提升往上涨的。四是担任干部职务不满X年。政策规定,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正连职以上干部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6年、5年的副连职、排职干部,不得列入转业计划。在今年来算,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就是日之后任干的。比如,2004年9月入伍,2008年6月军校毕业,学员首次任职时间基本上都是当年的6月30日,也就是说从2008年6月毕业起算,要到2016年6月任干部职务才满8年,大学4年是不算干龄的,要转业至少要今年6月30日以后。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见习期的问题,2005年前军校毕业的生长干部学员都有一年的见习期,这个1年的见习期同样也算到8年得干龄里的。6年()、5年()的副连职、排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2关于自主择业和退休说完几个年龄、年限方面的政策,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今年很多人都关注的一个新规定:军龄满18年的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可能很多干部对自主择业都不是很了解,这里小编将自主择业和退休后的政策待遇做一个比较分析,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自主择业是转业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就是由地方政府协助就业、同时发给退役金。退休干部,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军龄满30年或年龄满50周岁退下来的干部,发放退休费。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在待遇方面的差别。先说自主择业,今年新规定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79%、78%的标准执行,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再说说退休,退休费里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在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全额计发。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个: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其实,退休也没有多多少出来。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而退休干部没有。3、自主择业可以选择创业开公司,而退休干部是不能够成为法人代表的。3关于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转业问题。专业技术干部转业,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再具体就要看各个地方的军转安置政策了。2生病干部转业的问题。今年,南京军区善后办专门发文明确,“因病医疗期满,经军区级以上单位集中组织在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安排病退,未丧失工作能力且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当前,军队改革就是要精减机构,保留能打仗的官兵,曾因病免职医疗期满,不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按今年的转业政策规定,都要退休或是转业。3免职干部的转业问题。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且不宜作退休安排的团(处)级干部,列入转业复员计划。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科)级干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列入转业复员计划。4转业干部的工资问题。分配到地方机关的转业干部,比照与其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福利方面,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照同职务等级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5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安排的问题。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合理安排公务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今年的总体政策趋势是对转业干部有利的,家属随调安置肯定也能跟得上,下步安排的多了,估计家属安置就会难了。6关于今年转业安置问题2月25日下午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上校在回答关于今年转业安置工作问题时说,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我们将适度加大年度军队干部退役数量。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也将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拓宽转业干部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相信凭借大家这么多年的社会经验,可以看出今年转业安置肯定会是近些年最好的一次。相关政策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国发[2008]8号文件,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1)分配到机关的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3)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职级及与军队职务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为:厅(司)长对应巡视员,副厅(司)长对应副巡视员,处(县)长对应调研员,副处(县)长对应副调研员,科(乡)长对应主任科员,副科(乡)长对应副主任科员。公务员的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个,每个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如国家级正职为一级,国家级副职二至四级,县处级正职十二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至二十级,等等,每一个级别又分为若干个档次。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一般五年晋升一个级别,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不同的级别档次有不同的工资标准。国发[2008]8号文件中,有“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和“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表述。那么哪些是相对应的职务等级和相当待遇的职务呢?一般来说,地方的正厅(局)级对应部队的正师职、技术6级,副厅(局)级对应副师职、技术七级,正处(县)级对应正团职、技术八级,副处(县)级对应副团职、技术九级,正科级对应正营职、技术10级,副科级对应副营职、技术11级,科员对应连职和技术12级以下职级。在职务等级相对应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人员一般只是同期参加工作、同期提职、相同的教育程度等。不同性质单位的工资构成&&&&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等。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上面,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津补贴在工资中占的比例较大;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津补贴的数目很小,但这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目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 10个等级,1到10级分别对应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7个等级、中级3个等级、初级3个等级。岗位工资主要由岗位等级来定,岗位越高,该项工资就越高;薪级工资则与工作年限直接挂钩,工作时间越长,工资就越高。绩效工资的分配由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引导,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企业企业拥有分配自主权,分配形式呈多样化,由于企业单位的行业性质不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和模式不同,其工资制度和标准差异较大。如有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有的实行计件工资,还有的是年薪制。就是同一个企业,其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工资构成也不同。目前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基本工资(保底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的分配形式。关于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问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军转干部的工资套改,主要是指基本工资的套改。依照国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转业到机关(含参公单位)的军转干部,其职务工资除原在部队担任师团职领导职务的外,其他均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如副团职参谋、干事、助理员和技术9级干部,按副调研员确定职务工资,正营职按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以此类推。级别工资的套改相对要复杂一些,目前是以2006年7月为截止点,先根据当时的学历、任职时间和套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级别档次,再根据此后的职务变动情况和五年晋升一次级别、两年晋升一个档次进行滚动,直到转业当年。在津贴、补贴方面,不同的职务等级有不同的标准,军转干部按照地方同职务等级人员的标准执行,如副营职干部,执行副主任科员津补贴标准。&&&&事业单位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按文件规定,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照职务对应关系直接套改,如正团职(技术8级)套5级,副团职(技术9级)套6级,正营职(技术10级)套7级,以此类推;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参照同级别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薪级工资部分的套改办法和公务员的级别工资类似,按着国家规定执行。除了基本工资之外,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分配办法。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是按照现工作岗位确定,新进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在普通职员的岗位,拿普通职员的绩效工资,与原在部队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军转干部对此意见较大,但这个做法并不违背文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的精神。&&&&企业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确定基本工资,即“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人民前线」(微信号:njjqrmq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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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大家都在看最新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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