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船为家上岸深圳人才安居补贴发放款什么时候发放

省局会同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下达2015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
发布时间: 15:49:48
作者:李茂华
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联合下发通知,下达全省2015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通知指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号,下称《通知》)要求,我省从2014年开始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全面小康建设。通知明确,为合理安排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有序推进我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调查摸底的结果,我省2015年确定在南京市六合区、高淳区,无锡市宜兴市,徐州市邳州市、新沂市、沛县,常州市新北区、金坛市,南通市港闸区、通州区、如皋市、海安县,连云港灌南县、灌云县,淮安市淮安区、金湖县、盱眙县、洪泽县,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东台市、大丰市、阜宁县、建湖县、射阳县、滨海县,扬州市江都区、高邮市、宝应县,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宿迁市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等41个县(市、区)开展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市、县(市、区)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审核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安置方式,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规范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做好土地保障、资金筹集、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等工作。通知明确,8月下旬,分解下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9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细化翻建新建、修缮扩建、自主购房渔户数)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9月上旬-2016年4月,各地组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县级政府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施工指导、巡回检查、工匠培训等;省级做好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2015年9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2016年8月上旬,各地应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由县级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向省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2016年8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国土、财政、渔业部门组织抽查,形成《江苏省2015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国家四部委。中国渔业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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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湖北省水产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2月19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湖北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以船为家渔民的居住条件、维护渔区稳定,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渔民户籍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居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目标任务。力争在2015年11月前完成全省登记在册的5645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纳入年度预算。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一是严格按制度规定标准执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经办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坚持审核、控制、审计结合,确保资金管理规范。
  (三)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四)补助标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省级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3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11250元的标准执行,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实施要求
  (一)安置方式。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二)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市县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要硬化。选址要避免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三)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各级渔政部门均要建立台帐制度,实施销户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登记在册的渔户基本情况建立数据库,建设一户,核实消化一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力量,组织工作专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合理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公益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水利、农业、环保、卫生、交通运输、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
  (三)配套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实际,为渔民配套相关优惠政策。一是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二是集中安置的免收建房各项规费;三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保障好安居房的水、电、煤气、道路等畅通。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健全监督检查、搞好考核验收。任务正式启动后,各市州要在每月底前将工作进度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完善渔民社会管理与服务。上岸安居渔民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城镇管理、乡村社会管理,集中安置小区要及时建立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推进渔民户籍、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同时,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造适合的就业岗位,落实创业政策,扩大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信息维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农业部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日前,经兴化市水产局确认,兴化市符合“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项目申报身份条件的渔民共有3350户,经市、镇、村三级核查各自住房状况,最终确定3102户渔民符合“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兴化市渔民上岸工程办公室将3102户渔民的核查情况公示在《兴化日报》、兴化政府网站等平台,主动接受群众来信、来电的形式反映情况。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将按照《兴化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兴委办发[2015]70号)予以实施。站内检索:
&&&&&&要&&&&闻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建设报&&&&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申报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渔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每年年初,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落实到地市或县。
(十二)技术指导与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渔户参考。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渔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以船为家渔户住房鉴定和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开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咨询窗口,面向渔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安置户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城乡规划、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一体化推进。
(十三)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ymsa.)。以船为家渔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十五)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备案。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四部委。四部委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后续管理和组织领
导(十六)后续管理。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地方政府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上岸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尊重其意愿,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七)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和危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三部门联合通知: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1:08:40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乔思伟
9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涉及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的20个省份相关部门加快实施这项工程,按照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任务的要求,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在用地计划安排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做好明年收尾安排。
《通知》指出,2015年是中央支持开展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最后一年。各地要通过这项工程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省内自行统筹项目等方式按期解决,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申报明年中央投资计划。逾期不报的,视为自行解决,但仍要将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具体方案和结果以正式文件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上岸渔民。优先将以船为家渔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计划,对无法纳入的,要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选择在作业地附近城镇村建设渔民小区,涉水项目开发中同步统筹安置,支持渔民购买商品房和闲置住房,引入市场机制综合开发安置等具体安置方式。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安排上保障渔民上岸安居用地需求。
《通知》明确,各地渔业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不多报、不漏报原则,于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的逐船逐户核实,并及时据实删改和新增录入渔户居住信息档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今年1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两年来的进展情况,以及明年收尾安排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
据了解,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同年6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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