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县县养猪场怎么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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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1年江西省规模化养猪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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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2011年江西省规模化养猪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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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村丫河寨、猪场坝农房外立面环境整治工程二标段项目报建公示
发布时间: 09:52:32
公告出处: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的 竹林村丫河寨、猪场坝农房外立面环境整治工程二标段项目
的报建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入场登记号:JSGSG0702
&&&&&&招标类别:
&&&&&&登记部门:
经开区招标办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代建单位: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项目名称:竹林村丫河寨、猪场坝农房外立面环境整治工程二标段
&&&&&&项目地址:竹林村丫河寨、猪场坝自然村寨
&&&&&&建设规模:对竹林村丫河寨、猪场坝可视范围内的82栋民房进行外立面整治,整治面积约59000㎡,本标段猪场坝民房立面整治面积约21000㎡;在整治范围内民房的屋顶新增瓦屋面,新增瓦屋面面积约31700㎡,本标段猪场坝民房新增瓦屋面面积约12100㎡。
&&&&&&项目投资:289.272443(万元)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100.0%
国有自筹:0.0%
国有贷款:0.0%
民营资金:0.0%
&&&&&&结构类型:市政综合工程
&&&&&&工期(日历天):45
&&&&&&是否具有满足本项目施工图或其它技术资料:
&&&&&&施工图审查文号:
&&&&&&报建栋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0.0
&&&&&&地上层数:0
&&&&&&地下层数:0
&&&&&&招标人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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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档案 黔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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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2环保行动中,拆猪场案例解析,什么情况能获赔偿?
来源:新牧网
  在政府&强拆整治&行动中,多数猪农选择了沉默。但也有少数猪农诉诸法律,或通过上访争取自己的权益。
  然而此路通吗?
  依照规定,对行政处罚不当或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事实却是,猪农将政府诉讼至法院时常遇到不受理,或不立案尴尬境地。
  专家指出,当前&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些地方法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和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有损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当诉讼无门,猪农上访甚至做出极端举动,将进一步加深矛盾。
  案例分析
  类似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两审政府败诉 猪农获得500万余元赔偿
  日,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非法限制了该区某猪场负责人人身自由,没有组织现场公证,未与养猪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对猪场实施了强拆。强拆后,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2720万元。
  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500万余元全部由区政府赔偿。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区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按法律规定,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反驳。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据2010年《现代快报》报道)
  案例二:惠州强拆不违法 猪农败诉
  惠州市惠城区猪农魏淼的猪场因在惠州市禁养区内,日被政府强拆。事后魏淼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惠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根据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魏淼的猪场位于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猪场权益不具备合法性。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惠城区已经给了魏淼等足够的时间让其处理生猪,自行拆除或搬迁。但魏淼无视法律规定和政府通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可予以拆除。同时,驳回魏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淼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对魏淼猪场属违法建设不应保护的事实错误,魏淼猪场的建立早于惠城区禁养区的划定三年多,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猪场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被告惠城区提供证据时间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魏淼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淼承担。
  案例三:强拆违法 猪场不具合法性不予赔偿
  因土地征收,增城市新塘镇上嶺村村民猪农吴桓章的猪场,在2009年10月被政府强拆。吴桓章将新塘镇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6300元。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吴桓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养猪行为是非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吴桓章请求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因此驳回吴桓章的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固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增城市人民政府因处罚主体不当,拆除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吴桓章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吴桓章承担。
  判案焦点
  猪场建筑物合法与否
  强拆行所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就是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在强拆猪场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其养猪场是违法建筑,所以不以保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正义,双方代表围绕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政府观点:猪场未经报批报建,属违规搭建。
  (代表人物惠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甘莉)
  黄北新:根据1998年底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条例》养猪场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猪场未报批已经违法。
  甘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猪场必须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即不合法。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政府有权依法整治禁养区内的猪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十五条规定,猪场建筑物及设施必需取得建设许可证。同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位于禁养区内的猪场都属于非法猪场。
  律师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猪场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人物: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
  江志宏:养猪场未经报建、审批,是一个非法的养猪场,依法应该拆除,这种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调整养猪行为的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照法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畜牧法),并未规定养猪场必需审批、报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猪农建造的养猪场不违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规定从事种畜生产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该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此二证只是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由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要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这种规定属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国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违法。对猪场实行强制拆,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作出赔偿。退一万步说,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筑,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更何况,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律师评案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法院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判案,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实在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法条,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则。并不是套搬法条,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进行生猪养殖。按照宪法的精神,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能和谐发展。
  当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如果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要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给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想法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这实在是野蛮行政,完全违背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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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升级!看看这些例子,拆猪场什么情况能拿到赔偿?
在政府&强拆整治&行动中,多数猪农选择了沉默。但也有少数猪农诉诸法律,或通过上访争取自己的权益。
依照规定,对行政处罚不当或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事实却是,猪农将政府诉讼至法院时常遇到不受理,或不立案尴尬境地。
专家指出,当前&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些地方法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和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有损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当诉讼无门,猪农上访甚至做出极端举动,将进一步加深矛盾。
类似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日,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非法限制了该区某猪场负责人人身自由,没有组织现场公证,未与养猪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对猪场实施了强拆。强拆后,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2720万元。
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500万余元全部由区政府赔偿。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区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按法律规定,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反驳。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据2010年《现代快报》报道)
惠州市惠城区猪农魏淼的猪场因在惠州市禁养区内,日被政府强拆。事后魏淼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惠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根据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魏淼的猪场位于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猪场权益不具备合法性。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惠城区已经给了魏淼等足够的时间让其处理生猪,自行拆除或搬迁。但魏淼无视法律规定和政府通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可予以拆除。同时,驳回魏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淼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对魏淼猪场属违法建设不应保护的事实错误,魏淼猪场的建立早于惠城区禁养区的划定三年多,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猪场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被告惠城区提供证据时间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魏淼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淼承担。
因土地征收,增城市新塘镇上嶺村村民猪农吴桓章的猪场,在2009年10月被政府强拆。吴桓章将新塘镇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66300元。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吴桓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养猪行为是非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吴桓章请求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因此驳回吴桓章的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固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增城市人民政府因处罚主体不当,拆除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吴桓章不服判决,进行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吴桓章承担。
猪场建筑物合法与否
强拆行所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就是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在强拆猪场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其是违法建筑,所以不以保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正义,双方代表围绕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代表人物惠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甘莉)
黄北新:根据1998年底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条例》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猪场未报批已经违法。
甘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猪场必须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即不合法。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政府有权依法整治禁养区内的猪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十五条规定,猪场建筑物及设施必需取得建设许可证。同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位于禁养区内的猪场都属于非法猪场。
(代表人物: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
江志宏:养猪场未经报建、审批,是一个非法的养猪场,依法应该拆除,这种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调整养猪行为的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照法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畜牧法),并未规定养猪场必需审批、报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猪农建造的养猪场不违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规定从事种畜生产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该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此二证只是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由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要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这种规定属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国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违法。对猪场实行强制拆,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作出赔偿。退一万步说,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筑,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更何况,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法院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判案,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实在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法条,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则。并不是套搬法条,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进行。按照宪法的精神,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能和谐发展。
当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如果对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要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给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想法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强制拆迁。这实在是野蛮行政,完全违背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来源:农财宝典畜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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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亩,这是今年1月涂仁生从进贤县张公镇九坊村承包土地的面积。6月28日,涂仁生将来自广西桂林的价值近两万元的荸荠苗移栽下田,同时心里盘算着收成。周边村民介绍,这片近百亩的水田是第一次种上“荸荠”这类经济作物。
涂仁生背后,是一片枯黄的荸荠苗。
荸荠田取水点水样检测氨氮含量超标28倍。
96.57亩,这是今年1月涂仁生从进贤县张公镇九坊村承包土地的面积。6月28日,涂仁生将来自广西桂林的价值近两万元的荸荠苗移栽下田,同时心里盘算着收成。周边村民介绍,这片近百亩的水田是第一次种上&荸荠&这类经济作物。
9月底,涂仁生发现溪边有十几亩荸荠苗枯黄。&当时开始心慌,在老家三江镇从未出现这种情况。&更让其痛心的是,不到半个月,近百亩荸荠苗全部枯黄。精心伺候的荸荠怎么了,涂仁生心生疑窦。
养猪场直排污水是不是&祸水&?
11月17日,涂仁生向记者出示一份南昌县统计局的证明材料显示,2014年度,南昌县荸荠产量为2290公斤/亩。材料得到进贤县农业局执法大队陈秋明的认可。他表示,南昌县与进贤县纬度相差不大,这个荸荠平均亩产量数据适用于进贤县荸荠种植。
11月7日,经进贤县种子管理站组织,南昌市经作站、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园、农学院的3名专家前来测定产量。&我们调查取样2块田,测得平均亩产为388.9公斤。&专家组成员范淑英介绍,《田间现场鉴定书》很快出来,&我们认为荸荠早衰导致荸荠田间产量降低&。
涂仁生初步估算,荸荠种植的田租、秧苗费等,再加上交通、人工等费用,总投入在20万元到30万元。若按2290公斤的亩产计算,他的田如今只有388.9公斤/亩,减产近9成。
&自己承包的近百亩田是第一次种荸荠,按理说出现病虫灾害的可能性很低。&涂仁生透露,距荸荠田仅数十米的养猪场直排污水入溪,而溪水是荸荠田的主要水源,6月刚发现时以为影响不会这么大。
受雇为荸荠田抽水灌溉的翁小毛说,猪场污水未作处理直排入溪,荸荠田灌溉用水常有牲畜排泄物的臭味。涂仁生认为,养猪场污水直排入溪,造成用溪水灌溉的荸荠苗一片枯黄,导致荸荠田减产。
种植户怀疑养猪场直排污水入溪为荸荠田减产的&真凶&,养猪场业主付先生矢口否认。&我承认养猪场直排污水入溪,此前已应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改造。但我不认同养猪场污水造成荸荠田减产的说法。&11月17日16时,付先生告诉记者,若污水能给荸荠田带来灭顶之灾,为何周边的水稻未受影响?涂仁生的荸荠田很可能遭遇杆枯病。
水样检测显示氨氮超标28倍
10月中旬,涂仁生多次前往县环保局,请县环境监测站对荸荠田灌溉水源进行检测。缴纳1540元的检测费后,10月20日,进贤县环境监测站给出了一份委托监测报告。
进贤县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作人员在大河、水田、沟渠以及抽水泵前水沟等4个地点取得水质样品。经检测,抽水泵前水沟的水样呈黑色、有臭味,氨氮含量监测数值为57.4,超标28倍,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已向这家未办环评的养猪场下达《责任整改决定通知》,责令其停产、补办手续,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
11月17日,记者在现场发现,该养猪场已无人驻守。翁小毛说,近一个月老板陆续将猪拖走。
11月18日,在一份录音中,进贤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直言,养猪场直排污水不符合农业灌溉标准,肯定会对荸荠种植造成影响,至于影响程度则需农业部门鉴定。
进贤县农业局执法大队队长陈秋明明确表示,荸荠田本处于收获时节,不是进行病虫害检测的时机,因而无法判定荸荠田减产是由养猪场污水直排还是由病虫害造成的。
专家同样表示无法确定。&未长期跟踪调查,只能现场进行产量测算,无法给出具体答案。&为何荸荠苗枯黄,水稻受影响不大?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范淑英解释,农作物有其适宜的土壤、温度、阳光等生长环境。在养猪场直排污水,水样检测氨氮超标的情况下,各类作物耐氨性不同,可能造成上述情况。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环境侵权
那近百亩荸荠田减产近9成,到底该谁负责?进贤县环保局、农业局多名人士表示,作调研、请专家,主管单位做了该做的工作。种植户最好找权威部门检测,主管部门不好作出判断,种植户也可以走司法程序。
记者查询得知,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被引入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初望认为,在养猪场老板承认其直排污水,并且当地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无需鉴定养猪场直排污水与荸荠田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就可要求其承担荸荠田减产责任。
针对当地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对猪场与荸荠田减产是否存在直接关联选择规避的做法,李初望建议,农户可向当地政府或环保、农业等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其给出具体答复。若仍不受理,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日报记者刘斐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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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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