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与职业签订劳动合同时1是职工在合同纸签名益印章2是单位在合同如何消除纸上的印章先用印章再要职工签名在印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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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祝林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日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 & 本案所涉合同是日至5月10日期间吕海源以第三工程处名义与巴云山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印章与吕海源私刻印章一致。吕海源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巴云山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日出具的《证明》,是巴云山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吕海源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巴云山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巴云山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吕海源私刻第三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吕海源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巴云山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吕海源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吕海源的职务身份问题
& & 巴云山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吕海源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第三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日到第三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吕海源的干部履历表一份,巴云山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吕海源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第三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吕海源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吕海源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吕海源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吕海源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 & 吕海源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第三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第三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胜利公司对吕海源以第三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巴云山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吕海源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吕海源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吕海源自始不享有以第三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吕海源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第三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吕海源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巴云山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吕海源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第三工程处名义与巴云山签订合同时,巴云山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巴云山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吕海源有以第三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吕海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吕海源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巴云山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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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与劳动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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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章是公司权力的象征,在某一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就意味着印章上的主体就要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和效力提供信誉担保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
公章是公司权力的象征,在某一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就意味着印章上的主体就要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和效力提供信誉担保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防止侵害劳动者利益,同时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公司的权利。一、公司印章管理的重要性与法律防范(一)公司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印章管理是很多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并未重视公司的印章管理,尤其是涉及公章之外的其他印章,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的印章等。中国法律及实践中对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据效力尤其重视,且证明力极强。如果员工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即使从情理上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公司很难举证证明推翻其真实性,从而最终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章是公司权力的象征,在某一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就意味着印章上的主体就要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和效力提供信誉担保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接触的案例中,就存在对公章管理不够规范,保管人员对公章的保管比较随意,其他员工很容易就可以接触到公章,从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损失。(二)公司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防范1、公司应像重视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制度、薪酬制度等用工制度一样重视印章管理制度。颁布和实施一种适合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的书面化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并且通过各种手段使得该制度得以贯彻执行,而不能完全流于形式。2、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备案保管公章人员名单。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使用公章时,应有使用人的签字、使用日期、使用加盖公章的文件名称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3、应当严禁员工以任何理由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4、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公章移交应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在公司名称变动、公章损坏或公章遗失或被窃时,公章应停用。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之诉越来越多,从劳资双方的抗辩看,绝大多数的争议点是:劳动者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大都是单位愿意签订,系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订,且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法律并未明确区分过错情况,但各地司法实践中关于未签订合同是否区分过错存在一定差异,有不同的掌握。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同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确实系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判决支付双倍工资。但也有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掌握:只要客观上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又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不区分过错情形。(二)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1、员工入职,坚持“不签合同不上岗”原则《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支付双倍工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着利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漏洞,故意以各种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合同的现象,在员工离职时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坚持“不签合同不上岗,先签合同后上岗”的原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该问题,一般员工在入职前对签订的各项法律文件很少提出异议,也避免公司后续因为忘记签订合同或者追着员工签合同带来的麻烦和给企业造成的潜在法律风险。2、对关联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要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关联公司一般虽均属于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其业务或者出资上的关联,导致其在实践中经常产生竞合的现象,如“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就是典型的竞合现象。建议单位明确员工的劳动关系,尽量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及实际对员工的管理主体保持一致,才不会出现劳动关系主体不明可能给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当然,无论劳动关系最终归属于哪家主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都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否则就会出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赔偿。公司在运营中存在众多的运营风险,对于追求利润的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是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提前防范的,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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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第A22版:烟台社会
一起劳动纠纷扯出4个“燕喜堂”
公司名称印章混乱,劳动仲裁表示,交养老保险和签劳动合同的公司章应统一
&&&&YMG记者 张怡  刘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在“燕喜堂”入职两年之后,她会因为劳动纠纷与其对簿公堂。近日,气愤的刘女士找到记者讲述其遭遇“被辞职”的经历。对此,“燕喜堂”人力资源部邢经理表示,这都是刘女士的误解。  休病假却遭遇“被辞职”  据刘女士介绍,8月31日上午9点半左右,她在工作期间扭伤了脚,便到毓璜顶医院就诊,“医生看我走路的情形不像骨折,建议先在家休养半个月,并开了张病假条。”  当日下午2点半之前,刘女士托姐姐把病假条送到了自己的工作单位、位于幸福振华的燕喜堂药店。“当时店长没在,我姐把病假条给了同事。当天晚上,公司的张会计到店里拿走了假条。”刘女士说:“由于8月31日是周六,所以周一上班时,张会计将她的假条交给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  然而,让刘女士不解的是,周一上午8点半,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林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在告诉她已收到病假条的同时,催问她何时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我当时告诉林姓工作人员,我没准备辞职。”刘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可对方告诉我如果不办理辞职手续,9月份的养老保险让我自己掏钱。我说不可能,我已经递假条了,然后就把电话给挂了。”  9月7日,林姓工作人员再次通知刘女士,9月10日前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如果不办,公司将不支付她8月份的工资。  9月17日,刘女士让妹妹帮忙查一下工资和养老保险是否按时发放并交缴,查询结果均为无。刘女士再次打电话到公司询问情况,人力资源部的邢经理回复她,什么时候办辞职,什么时候给她8月份的工资。当气愤的刘女士表示要去劳动仲裁时,邢经理回复说,如果她敢去劳动仲裁,就让她在烟台入不了职。  劳动仲裁扯出4个“燕喜堂”公司名  9月26日,刘女士来到芝罘区劳动仲裁,可当她将材料摆出来时,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也蒙了:刘女士先后与燕喜堂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签于2011年,盖的是“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第二份劳动合同签于2012年,盖的是“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章”;给刘女士交保险的公司名称为“烟台燕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公司名称为“山东燕喜堂医院连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面对名目繁多的公司名称,仲裁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哪个公司交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就盖哪个公司的章。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问题,劳动仲裁称等到“燕喜堂”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再进行调解。  公司人力资源部:刘女士属自动离职  近日,记者就刘女士反映的情况采访了“燕喜堂”人力资源部邢经理。他表示,其实早在8月4日,店长和区域经理就以“表现不好”为由,把刘女士退还给了人力资源部。而在此之前,自己和刘女士并不熟悉。  对于刘女士在休病假期间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办理辞职手续一事,邢经理说:“公司有规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属于自动离职。”当记者询问刘女士递交病假条一事时,邢经理表示:“如果想证明我收到了,请出具正规的书面材料。”邢经理同时表示,刘女士并非真的受伤,“这个我有证据。”  对于劳动仲裁梳理出的公司4个不同名称的情况,邢经理表示,他是今年刚到公司不久,之前用过什么章并不了解,“如果有类似的印章我们承认。”邢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关于公司章不一样的事情,工商也找过‘燕喜堂’,确实存在这个现象。下一步,烟台公司会统一为“‘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名字全部取消。”  对于刘女士反映的“让她在烟台入不了职”这句话,邢经理解释说这并非原话。  针对现在刘女士向“燕喜堂”进行索赔的问题,邢经理表示,“只要是劳动法范围内的,我们一定会照程序走。”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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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246926
签合同时合同中对方公司名字多了一个字,但是印章和付
签合同时合同中对方公司名字多了一个字,但是印章和付款账户都正确,并以向该公司公户转账,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
提问者:陕西-西安公司犯罪浏览492次 20:19:06
共有 10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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