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服务群众和群众追堵抓我

  工人们正在讲述事件经过&&记者陈昱州/摄
  记者田钿
见几名砍人的男子逃进院子里,周围的群众立即围拢过来,将院子的大门紧紧地堵住,直到赶来的民警将3名嫌疑人当场抓获。这是昨日下午3点,发生在气象路口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门口的一幕。
  群众:关门堵住凶手
  下午4点记者赶到现场时,地上还能够见到斑斑血迹,一群站在街边的农民工还惊魂未定,而周围围观的群众个个都是气愤填膺,纷纷谴责行凶者。
  “太过分了!两个男的抽出刀就朝这些农民工砍过去,当场就有几个人受伤。”一名70多岁的老大爷说,当时有一群农民工站在街边闲聊着,突然冲过来几个男子朝他们一阵拳打脚踢,这些人手中都拿着棍棒等凶器。其中有两名20多岁的男子抽出两把40多厘米长的刀,冲人群一阵乱砍,当场就见几名农民工倒在地上,身上流血。伤人后,这几名男子逃进了该公司的院子里去,周围的群众见到后马上跑过来,将院子大门紧紧堵住,并立即拨打120、110报警。
  接警后,刘家营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到,在群众的带领下,从一辆夏利轿车里抓到了2名嫌疑人。
  工人:遭打只因讨薪
  “他们都是开着车子来的,当时有10多个人冲过来暴打我们,我们有2人被砍伤,其中1人伤势严重。”还流着鼻血的刘勇说,他们大多数人都来自四川广安,一年前,在云南的香格里拉修建体育馆,当时的老板刘某是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的人,合同签订时规定,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但现在工程已经竣工一年多了,老板还差他们7万多元的工钱,一直没有支付。他们来找老板很多次,老板都藏着始终不露面,最后他们只好找到公司来要钱,没想到却遭人砍伤。
  “绝对是那个老板干的,打人者中还有一个我们认识的人,打完人后他们大部分都跑掉了,只有几个人跑错了地方,才被群众堵住。太感谢这些好心群众了!”几位农民工十分感激。
  负责人:应找承包方要钱
  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介绍,此事与他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体育馆的工程是承包给一个私人老板的,公司与他已履行完了所有的合同手续,工程完工后,所有的款项也已支付给了这个老板。现在是这个老板差工人们的一点尾款,且该老板也不是公司的人,所以工人只能去找这个老板要钱,不能来找公司要钱。
  在刘家营派出所里,记者见到了3名年轻男子,他们都被戴上了手铐。据了解,这3名男子就是涉嫌打伤农民工的人。派出所的民警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之中,很多细节还不便透露。截止记者发稿时,几名伤者仍然在医院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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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痛恨腐败堵选举,政府执意追责责在谁?
2010年11月15日,是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迎凤社区“支书”换届选举的日子,而在这个日子,由于中和镇政府不顾民意,坚持起用有贪污犯罪嫌疑,如:非法买卖社区土地,白条收取社区居民所谓的“建房助征”费,用电搭火费,用水入户费等不实费用近100万元的原社区书记李某、村长王某及文书李某某为本届社区支书、支委的候选人;并把之前经社区党员会议上投票选举票居第三、群众真正拥护、信任的支书候选人李吉赵等排除在候选人名单之外,居民闻讯后骤然聚集了近200余人,围堵了当天的选举会场,致使当天的换届选举不了了之!据透露,近年来,迎风社区居民曾多次向秀山县纪委和中和镇纪委反映过他们社区书记李某、主任王某及文书李某某贪赃枉法、腐败堕落的行为,但中和镇纪委乃至秀山县纪委,对社区群众的检举始终抱着敷衍塞责的态度。尽管选举前,镇纪委查出了李某、王某及文书李某某三人有非法卖地和做假账中饱私囊等一系列腐败事实,但由于镇政府和县政府个别领导死保,镇政府不仅不追究三人的相关责任,还坚持让三人继续成为选举小组领导和候选人,并出面主持社区选举工作。据该社区居民反映,今年6、7月份,他们就向秀山县中和镇人民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举报了三位社区领导人贪污的材料,中和镇纪委在组织人员对账务进行了查实之后,于今年10月20日,对社区居民反映的情况做出了答复(而不是依法处理)。其答复意见是:一,把李某、王某、文书李某某三人2008年以后白条收取的没有入账的“建房管理费”:87880.00元上交国库。08年之前白条收取的更多的费用呢?只说已经入账,但是即便入账,其资金去向呢?则不做具体说明。二、把三人之前非法买卖的土地退还给社区居民。非法买卖的土地的资金去向呢?同样没有具体交代。老百姓说,镇政府的这次查账,既然是群众检举的,就应该邀请社区居民派代表参与监督,没有邀请群众监督,明显有失公允,比如,政府在查账之际,还允许李某三人把一些不实开支进行了重新入帐,群众说,这从账务的墨迹以及太多的账务错漏,如:收多报少的数据就可以看出。特别气愤的是,在镇纪委这次查帐工作终结之后,社区群众又在一些居民手中拿到了三人白条收取的账务上完全没有体现的所谓管理费18000元,检举给镇纪委,镇纪委没有认真地检讨工作疏漏,反而说群众的检举行为是挤牙膏!据群众反映,11月17日、18日两天,镇政府已经组织了镇政府、派出所等干部干警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表示:不会因群众的围堵而改变他们继续让李某、王某、李某某三人参选的指导思想,不仅不会,反而要以“破坏选举”的罪名,追究当天参与围堵选举会场人员的责任,并扬言抓人。老百姓知道,李某、王某、李某某三人任职多年,与县委、镇委的部分重要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背后始终有保护伞在袒护三人;但他们对笔者说,这次将豁出性命,誓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不把三人拉下台,他们决不罢休,如果下次选举,只要三人还是候选人,他们将照堵照围不误。据材料显示:李某、王某、李某某三人有犯罪事实如下:(1)、在未经群众同意,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5年把社区小学老校址,私下以8.5万元非法出卖给原秀山县委秘书长池兴华,然后巧立名目把这些钱中饱私囊。(2)、2006年三人同样在未与社区居民协商,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社区名叫“岩岭岗”的集体土地,以2.5万元的价格,非法出卖给社区居民李杰,并把非法所得的2.5万元中饱私囊之后谎称用于更换社区的变压器了(后经秀山县电力公司经理出面证实,其变压器是县电力公司无偿更换的)。(3)、2009年李某三人利用职权非法将本社区杨胜志、杨胜发、王世杰、刘光洪四人的土地共700㎡,以160元/㎡买到手后,当天就以200元/㎡卖给石堤宋农的四户农民到该社区违规建房,从中谋取暴利3万元。同年又以同样手段将社区杨胜云、杨昌友两人土地以6.5万元买到手后,于当天就以9万元卖给杨再忠等三户违规建房,三人从中谋利2.5万元据为己有。(4)、2007年5月,镇党委出台规定迎凤社区土地,因秀山城市规划的需要,不允许私自建房,不允许居委会再收土地管理费。然而李某、王某、李某某三人在2008年、2009年,依然我行我素,介绍外来人员在其社区违规建房,并弄虚作假,把转让时间和交费时间在单据上都提前到2007年以前。以这样的手段,他们从中非法收取了管理费,水、电入户费近80万元。另外还有一个违规修建的养猪场,直到2010年9月6日还在扩建,对于这个养猪场,三人非法收了土地管理费,据群众说,他们连白条都没打。(5)、滥用职权、侵吞群众资金,秀山县东大街工程租赁迎风社区土地倒置废渣弃土,租赁面积达200余亩,其租赁费三人也与百姓玩猫腻,以社区苦竹园组为例,据了解,其组长李祖明家的土地租赁费为1.2万元/亩,(有该县物流园区领导黄某可以作证)其他百姓呢?则为九千至一万元不等。据知情者透露,租赁方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5万元,而镇纪委则统一以9000元计算,那么仅此一项,群众有理由认为,三人侵吞社区群众资金至少有100多万元。对于这样腐败、堕落,失去群众基础的班子成员,秀山中和镇政府何以不顾民意坚持任用甚至不惜与民众为敌?都是一些什么因素作祟?迎凤社区的群众闹不明白!但他们闹得明白的是:作为社区的支书及其班子成员,如果贪污腐化与群众民心向背,就不能代表群众的利益,群众决不答应腐败分子继续当选社区的支书!对于这样的腐败班子,政府若要强奸民意,坚持要他们当选,那么群众就要誓死进行反抗!基于民众这样的理论,结合全国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会议2010年11月9日在陕西西安召开的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的讲话:要着力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在提升“难点村”科学发展水平上做出新成绩;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在加强“难点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上取得新进步……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结合11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近日接受监察部网站专访,张惠新说:腐败案件频发致上访过激行为增多,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作风不正、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一些地方和部门忽视群众诉求,甚至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等。这些问题激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必然通过信访举报渠道反映出来,使信访举报量长期在高位运行,特别是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和上访过激行为增多……秀山民众的检举和他们对腐败分子的围堵、痛恨、反抗,我以为值得我们的党,我们的各级政府领导改进、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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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当街抢夺 群众追堵当场抓获  16:04
周光银&邓丽冰 来源: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抢夺案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查,日15时许,被告人池某在福鼎点头镇中国农业银行附近,见被害人邵某从银行取款而出,遂尾随至点头镇长春街拐角处,趁被害人邵某不备,强行拽走其随身携带的粉红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邵某当即呼救,周围群众紧追被告人池某,在距离案发现场约50m的直行路段上将其抓获,并追回全部款物。
另查明,经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池某在抢夺犯罪作案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的意见,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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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经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池某在抢夺犯罪作案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抢夺罪与抢劫罪。按照刑法269条的规定,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陈延丰   
标签:精神病人 当街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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