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七建有托欠我国农民工现象的工资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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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甘肃七建束水龙等主要领导手机号码,七建酒泉分公司欠我们68个农民工的工资跑了路,我们追讨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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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2016
&&&&来源:时事政治
  在我国,农民工拖欠工资的事时常发生,要怎么解决这类现象呢,下面看看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吧。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称,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1月20日《新京报》)。  为解决欠薪问题,早在2012年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就下发通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随后,很多地方采取了这一做法,从实践看,此举不仅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治理,而且还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生活保障和维权等问题。因而,上述《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之所以会有效,一是可预防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少发。比如分包方曾虚报农民工数量、截留农民工工资,可预防这类现象;二是欠薪发生后有利于解决。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本人和仲裁部门就有据可查,提高了解决效率;三是与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相结合,不给工资拖欠空间。  不过,农民工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据《工人日报》2014年5月报道,辽宁省沈阳市尝试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工实名制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IC卡……这不仅让农民工使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也让他们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坦率地说,这样的农民工实名制有随意扩大、滥用之嫌。  而且,笔者还听到一种声音,即农民工实名制也是一种约束、管理农民工的制度,比如让农民工缴纳社保、纳税等,还能预防农民工违法犯罪。这样一来,部分农民工就对农民工实名制有了两种情绪,既喜欢实名制又害怕被实名制束缚。比如实名制后要缴纳社保,但社保转移接续仍存在不便。  更重要的是,一些农民工有疑问:农民工实名制之后就能解决欠薪问题吗?比如,一些地方早已实行农民工实名制,但欠薪现象仍然存在,这不免引发忧虑。网络上,也有人发出“农民工实名制能否终结讨薪潮”的质疑。显然,农民工实名制不是万能之药,只是解决欠薪的其中一味药。  在笔者看来,虽然农民工实名制很好,但也要打消农民工的种种忧虑,否则,有的农民工便有可能不配合实名制管理。因此,一方面要对农民工实名制进行规范,防止随意滥用。另一方面,解决欠薪问题要在农民工实名制之外发力。对此,上述《意见》已经作出全面安排,并明确了治理目标,能否落实到位是关键。  尽管中央有关方面每年年底都会集中治理欠薪现象,也不乏很多好办法,如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农民工实名制、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等,然而,欠薪现象仍如同打不死的“小强”。笔者以为,原因之一是有关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原因之二是没有真正从源头入手。  欠薪的源头在哪里呢?应该说在于市场不规范,就拿欠薪现象最多的建筑工程领域来说,招投标不规范、层层转包等现象已经为欠薪埋下隐患,因为欠薪难解决的主要原因是“连环欠”。所以解决欠薪必须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只有规范招投标、禁止层层转包、遏制“垫资制”,才能从根子上解决欠薪。  此外,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虽然“欠薪入刑”,但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即使走司法程序打赢官司,但要想拿到工钱也得等待走完包括强制执行的多个程序。只有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减少维权成本。当然,工资条例的缺失也使得预防、治理欠薪的基础不够扎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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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浅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姚飞 日期:  每逢年关,在大街上、公路旁、政府门前不难看到成群结队高举&还我血汗钱&类似旗帜的人群,细心的人都明了这是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索要工资无果之后的万般无奈之举。那么造成这种不和谐的根源到底出在哪?
  一般情况下,建筑领域用工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开发商直接雇用民工。第二种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雇用民工。这两种用工方式通常是以劳务班组为单元,工资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班组或民工,相对而言欠薪风险小,处置容易。第三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总包企业,再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再由劳务分包企业或者&包工头&直接雇用民工。其工资的给付方式是由施工单位付给劳务分包企业或者&包工头&工程款或劳务费,再由劳务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付给民工工资。这种环环相扣的结算方式,一旦某个工程项目部不能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就会造成中间环节的&脱节&,最终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甚至引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引发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引起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有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而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冒险垫资施工。一旦工程款不能按期到位或者在无力垫资的情况出现时,就会造成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而有些施工单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下向开发商&借资&,其结果是&吃&几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甚至高于民间的&高利贷&,使得原本银根吃紧的施工单位尤如&老鼠背称砣&越背越重&。&建设资金不到位是造成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
  二是劳务承包纠纷难以调和,直接诱发拖欠民工工资。建筑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开发商-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之间都签订有《施工合同》,合同中的工程量都是起初的招标标的,但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往往大于标的量。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开发商--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之间产生分歧,有时是难以调和的分歧,直至要通过审计办法来解决,使得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兑付,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为此拒付民工工资。还有少数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铤而走险,出损招选择&绑架&民工恶意&闹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是造成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三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强。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应付检查、逃避责任,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间达成默契,搞采取暗箱操作,往往一个工程经过3-5次的转包,以包代管,造成责任不明确,行为无章法。一方面民工工资经层层盘剥已经缩水,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关系无法确定,使得很多民工在工程完工后不知道向谁索要工资,而开发商-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之间又相互推诿,无形当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加上民工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没有考勤记录,发工资时没有工资发放表或通过&包工头&转发到民工手中,&包工头&卷款隐匿等诸多乱象,使得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确认具体事项。&
  四是建筑领域现行的工资支付方式,给民工工资是否能按时发放带来隐患。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方式,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按照此规定给施工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了庇荫,找到了借口。有些开发商-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甚至一年才发一次工资,而这一次付工资的是时间恰逢每年的年关,稍有不慎就会爆发恶性事件。
  2013年,江苏省句容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办案作用,制定了一系列打击恶意欠薪的办法和措施,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认真组织排查,发现问题主动介入,联手出击,凝聚成一股打击恶意欠薪的强大力量。2013年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建筑领域欠薪案件3起,刑事拘留涉案人7人,清欠建筑领域民工工资9200余万元。
  2014年春节前,江苏省句容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某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高达860余万元,市政府立即组织人社、公安、法院、住建、工商和地方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彻查此案。经查,该建筑公司是开发商出资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取得经营资质后迅速抽出注册资金,并利用该公司与五个项目经理签订了施工合同,而这五个项目经理实际受开发商控制。从2012年该项目施工开始就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拖欠工程款、施工合同纠纷、拖欠民工工资、工程结算纠纷等问题,2013年春节前曾引发突发事件,由政府从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中借资垫付工资519万元才得以平息。直至清查时按开发商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和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显示土建工程造价为16667.5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7518.2万元,超付工程款850.7万元。而五个项目部对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同,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予以否认,虽对支付的工程款予以认同,但声称其工程款中包括开发商强行摊派的利息500多万元。与此同时,按五个项目部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达1600余万元。建筑公司对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同,但表示无力支付,只有开发商支付方能平息。经讨论,工作组认为该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事实成立,但五个项目经理所收到的工程款也完全可以支付民工工资,而合同纠纷应当由相对人自行解决,与民工工资无关,遂由人社部门分别对建筑公司和五个项目经理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令》。该建筑公司及五个项目经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由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即对6名涉案人实施刑事拘留,三日后,所欠民工工资全部兑现。由于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办案作用,措施得当,一场涉及民工600余人一触即发的恶性事件被扼杀在萌芽之中。
  几点破解浅见
  一是要规范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住建部门要按照《建筑法》等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建设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诚信经营、信用度差的企业,要从资质、市场准入、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信用管理档案里记入不良记录,依法暂停一年以上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相关资质,不得承揽建筑工程,情节严重者清理出建筑市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充分征求人社、住建、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贷款。
  二是完善建筑领域现行的工资结算方式,取消或缩短分批支付工资周期的规定。
  三是实行集个人用工信息、工作考勤、银行转帐取现等业务的多功能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障卡,杜绝工资支付经过他人之手中间环节的发生。 &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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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通报
&&时间:日&&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管〔2013〕71号 关于对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通报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人社局;市区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
&&&&&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府山广场c座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数次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群体性上访,经我市住建、人社部门多次协调后,农民工工资仍未足额支付,严重影响我市和谐稳定社会局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记不良记录一次(记录时间:日至日),立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 希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加强用工管理,做好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好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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