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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大礼堂演出设备更新改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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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地区:北京
详细内容: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中央民族大学的委托,对&中央民族大学大礼堂演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咨询报名事宜。
1、采购人名称:中央民族大学
2、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3、采购人联系方式::010-
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5、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七层
6、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29192/93
7、项目名称:中央民族大学大礼堂演出设备更新改造
8、项目编号:CEITCL-BJ02-CZHW-130429
9、名称、数量及简要技术参数:
简要技术参数
中央民族大学大礼堂演出设备更新改造
本次采购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标准,详细清单及技术要求参见招标文件
仅采购国内生产的国际知名品牌产品
10、采购用途:教学
11、本项目如报名投标商超过七家,将通过资格预审方式拟选七家参与评标。
1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8)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音响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
(9)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
(10)具有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颁发的专业舞台机械(幕布)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
(11)具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声频工程企业综合技术等级壹级证书。
1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日至日(节假日除外),每天09:30&11:00和13:30-16:30(北京时间)
14、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七层(小街桥西北角)
15、招标文件售价: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因邮寄而导致的破损、延误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购买标书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含医保)、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舞台音响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专业舞台灯光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专业舞台机械(幕布)设计、安装及调试资质甲级证书;声频工程企业综合技术等级壹级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6、投标截止时间: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7、开标时间: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8、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4层第二会议室
19、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20、项目联系人:孙女士 、原先生
21、联系方式:010-、888
(编辑: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宣传与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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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京公网安备95号中央民族大学财务处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民族大学北智楼在哪?_百度知道
中央民族大学北智楼在哪?
中央民族大学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附近地铁有4号线的:国家图书馆站
魏公村站 公交有:332路、320路、904路、16路支线、716路、717路、732路、814路、933路、运通105路、运通205路、运通106路、运通206路公交车均可直接到 民族大学站 或者是 魏公村站下北智楼:在学校内,由正大门(东门)进去后走右边那条路(最先在右边看见的是正在施工的留学生公寓),再走一分钟(公寓和北智楼挨着)那栋七层楼的长形的白色建筑就是了,而且门口也写着“北智楼”三个金色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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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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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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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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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主页:&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Email:&
&&&&&&&& 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校园招生简章
&&& 一、公司简介
&&&& 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资管”),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89.92亿元人民币,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控股一级企业,是中国交建按照“统一运营管理、大力开展资本运营”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战略和投资战略的实施而设立的专业化平台公司及金融板块的重要企业。中交资管主要经营范围聚焦于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财务咨询。目前主要负责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统一运营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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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在当下,谋求未来。中交资管将秉承“服务于中国交建整体战略目标”的发展定位,积极探索服务中国交建战略与市场化投资运营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把服务中国交建战略与市场化统一运营管理结合起来,盘活资产存量,优化增量资产品质,加快资源整合,提高运营能力,提升管控水平,使公司成为中国交建提升企业活力、投资控制力、金融影响力,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唱响中国交建“资产管理”品牌。
&&& 二、招聘需求及任职要求
主要工作职责
其它任职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资产评估与价值研究、股权管理;新业务领域拓展和新增投资项目遴选、商务谈判、评估和项目申报工作。
1.符合国家批准的211工程,且为985工程的重点高校。
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及计算机2级考试。
3.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4. 北京户口优先。
5.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负责起草、校对、审查公司重要文件;撰写公司工作总结,编写公司新闻稿件及其它宣传工作。
企业管理类
编写工作报告、公司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文件;工商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创新体系等工作。
人力资源类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劳动关系等模块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项目公司的人力资源日常管控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其它任职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收集高速公路运营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并对数据进行存储及应用;熟悉并掌握各省费率及拆分方式。
1.符合国家批准的211工程,且为985工程的重点高校。
2.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及计算机2级考试。
3.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4. 北京户口优先。
5.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制度;起草、修改、审核合同文件;对公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对接外部法律咨询机构。
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经营分析、内控审计等财务工作。
&&&& 三、其它要求
&&&& 应聘人员下载“应聘人员登记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 ,具体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登记申请表
&&&&&&&&&&&&&&&&&&&&&&&&&&&&&&&&&&&&&&&&& 编号:AM-综01-表03
本&& 人&& 承&& 诺
1.本人自愿申请到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已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本人在此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内容真实,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3.本人同意贵公司调查,并积极配合核实以下内容。
&&&&&&&&&&&&&&&&&&&&&&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请用正楷中文填写)
☆出生年月
粘贴本人1寸彩照
☆户口所在地
省&&& 县(区)
☆档案存放地
☆五险一金所在地
☆联系方式
手机:&&&&&&&&&&&&&&&&&&&& 宅电:&&&&&&&&&&&&&&&& 其它:
☆持有职(执)业资格证书
☆原工作单位
☆离岗原因
☆与原单位关系
□被解聘&& □自愿辞职&& □其它
☆第一学历
☆毕业学校及时间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及时间
☆所学专业
外语及熟练级别
语种:&&&&& 能力:1.听力&&&& 2.口语&&&& 3.阅读&&& 4.写作&&& 5.其它
业余爱好及特长
1、音乐&&&&&& 2、体育&&&&& 3、美术&&&&& 4、其他
学习(高中)及工作单位
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或管理经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社会公共关系
&&&&&&&&&& 自我评价要素&&&&&&&
分值最高10分(分值﹥8或分值﹤ 5要简要说明)
1.个人品德
2.为人处世经验、能力
3.个人智商、情商情况
4.口语表达能力(有无语病、口头语)
5.敬业精神
6.对待批评、承受误解能力
7.出现问题时对待责任的态度
8.以往所从事工作的熟悉及专业程度
9.对应聘岗位的适任程度
10.体力、精力情况
调查核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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