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过程中,哪些违纪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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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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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原条例的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100%。《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推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现刊出《条例》知识问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本条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一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二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2.党组织和党员的哪些行为算违纪?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本条明确了违纪的概念,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一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是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五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些种类?对受处分的党员有哪些惩戒性规定?  《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规定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每一种处分又作了相应的惩戒性规定。  一是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是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是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是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4.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条例》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规定了两种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改组是针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散是针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5.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缴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除此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本条第一款里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7.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怎样处理?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体现了纪法衔接,纪在法前。  (一)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比如说,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员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所说,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8.对犯罪的党员怎样处理?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党员犯罪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二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这些规定,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四是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9.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怎样处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0.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怎样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是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1.作出处分前死亡的党员怎样处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2.违纪行为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  《条例》第三十八条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两类三种,一类是直接责任人,另一类是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又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党纪处分决定如何执行?  《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4.“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那么“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应该怎样界定呢?  张军说,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他说,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  15.《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条例》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16.违反政治纪律的哪些行为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严明党纪戒尺,始终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的要求。该章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对抗组织审查、组织迷信活动、叛逃、违反政治规矩7大类共18条。其中下列8种行为可以直接开除党籍。  一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是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怎样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表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18.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会受到什么处分?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19.哪些情形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的五种情形: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是包庇同案人员的;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是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领导干部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会受到什么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更加鲜明地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21.党员违反党的优良传统会受到什么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该章共17条,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反外事工作纪律4大类。  23.党员和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12种具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四)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五)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六)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七)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八)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九)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十)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十一)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十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给予怎样的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25.怎样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26.《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十一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二)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三)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五)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的;(六)故意将批评、检举、控告内容泄露给他人的;(七)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九)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十一)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7.党员和党组织阻挠压制检举、控告、申诉等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8.党员在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29.弄虚作假,骗取职级、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违反规定发展为党员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第八章第八十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该章共25条,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谋求特殊待遇、占用使用公私财物、铺张浪费、权色交易、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8大类。  32.以权谋私包括哪些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四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二是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三是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四是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接受哪些礼品、礼金和服务属于违纪行为?  《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六种行为: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四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五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六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怎样理解收受、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规定?  张军讲,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第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35.从事哪些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  《条例》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十种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  一是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是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是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是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七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八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九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按规定拒不纠正的;十是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6.党员干部是否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7.违反规定谋求特殊工作生活待遇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哪些情形属于违规占用、使用公私财物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十种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五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六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七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八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九是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违反厉行节约规定铺张浪费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九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一是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三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四是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五是违规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六是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七是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八是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九是违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第九章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该章共八条,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4个大类。  41.哪些情形属于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七)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八)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42.哪些情形属于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六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六)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3.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该章共13条,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党组织失职行为、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失密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4个大类。  45.哪些情形属于党组织失职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下列八种情形属于党组织失职行为:(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三)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四)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七)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八)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6.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对《条例》中管党治党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处分规定作了怎样的解读?  张军说,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两项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了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就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也就是不愿意得罪人;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等等。  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47.哪些情形属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十种情形属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一)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三)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五)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六)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七)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八)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九)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8.哪些情形属于失密泄密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属于失密泄密行为:(一)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二)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三)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9.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行为?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属于失密泄密行为:(一)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三)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如何理解?  《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章共4条,违纪行为按类别划分可分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行为、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3个大类。  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此,张军作了解读。他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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