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2016企业退休工人增资几号照像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表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南乐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一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申报
豫外专〔2012〕29号《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职称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源服务机构许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
提交书面材料
受理、审核、实地考察
报批、核准
颁发《人力资
源服务许可证》
南乐县人社局部门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或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6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划拨工伤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催缴;查询银行账户;申请行政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足额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帐户,申请县以上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局社保股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局社保股
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足额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资料及欠缴情况核算应缴滞纳金,用人单位缴费。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费单位依法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下达《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对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因欠缴养老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稽核股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查询存款账户,根据结果做出划拨、签订缓交协议的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如参保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又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单位财产。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稽核股
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告知参保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决定责任:核算并告知欠费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3.执行责任:开具征缴单,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参保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划拨医疗、生育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催缴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申请责任: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足额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帐户,申请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实施责任:行政部门做出划拔社会保险费决定后,通知划拔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落实,保存好相关资料。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催缴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实施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落实,确保滞纳金足额征缴。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工伤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申请;依据申报材料进行核算;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申请,一次性告知需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材料审核(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章进行审核)。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核算应缴数额,开具缴款单或转账告知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经办机构暂按上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接受社会监督。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个人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费征缴
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稽核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算方式、征收方式(按月征收),每年6月份需要参保单位提交的单位缴费基数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基数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征集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参保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章进行审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准后征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上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进行征缴。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核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定期进行稽核。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2号)第七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城镇居民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本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每年10月-11月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濮人社〔2012〕3号)第九条进行复审)。
决定责任: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缴费计划的核定,参保居民接到通知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制作医疗保险IC卡,并进行发放。
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城镇居民缴费情况,并及时做到账处理,使城镇居民及时享受待遇,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医疗费、康复待遇支付;
2、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支付;
3、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支付;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依据权限进行初审;报市复审;发放。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原因)。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对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给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待遇核算、养老金发放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核算及发放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管服务股
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
给付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家属提出申请、在公用事业部办理退保手续、核算死亡待遇、告知用人单位或家属结算死亡待遇
核算死亡待遇,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家属结算死亡待遇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账户股,退管服务股
当月受理,次月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享受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15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为个人信息保密。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支付
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豫办〔2002〕20号文件精神。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按照《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保存待遇审核资料;对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按照《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濮人社〔2013〕24号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收费情况及依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稽核,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南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南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南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享受定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
1、供养亲属生存调查;
2、1-4级工伤职工享受资格审查;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制定定期待遇核查计划,开展核查工作,确定享受待遇人员
制定工作计划,依据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名单及所在单位确定核查对象。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依照政策规定对享受定期待遇人员享受待遇条件进行核查,用人单位配合。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负责保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材料,建立档案;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工伤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制定计划;开展稽核;下达稽核情况告知、整改意见。
根据年度稽核计划确定被稽核对象,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进行稽核。提前3日下达《稽核通知书》,将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对被稽核对象提交的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或工伤职工就医病案、发票等资料进行核查;编制《稽核工作记录》。必要时实施实地稽核。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稽核工作记录报主管领导同意,做出稽核决定。对于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稽核结果;对于被稽核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稽核对象接到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情况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对全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局
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检查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受人社行政部门委托,被检查的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受人社行政部门委托,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稽核股
社会失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社会医疗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受理责任:根据年度稽核计划、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部门交办和异地协查等进行稽核。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被稽核对象提交的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劳动合同等资料进行稽核。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稽核工作底稿,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稽核对象。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10个工作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稽核对象履行《稽核整改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新进人员三审定
组通字〔2006〕41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
濮组〔1990〕85号:“今后调入(含部队转业安置)人员和新参加工作(招工、招干、毕业分配)人员,自其调入或参加工作之时即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审批表”,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定。”
濮人〔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审核登记工作由市人事局领导。今后凡经人事计划部门同意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人,首先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和学历的认定,然后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工资福利股
在职学历变更
濮人〔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审核登记工作由市人事局领导。今后凡经人事计划部门同意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人,首先要进行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和学历的认定,然后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工资福利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六款:“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设置固定采集点、对于行动不便及高龄人员进行上门认证
每年集中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指纹比对,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南乐县企业养老保险处退管服务股
每年4月10日-15日集中认证,其余时间随到随认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 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确定有争议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确认跨统筹地区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第六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 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 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 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 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确认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额。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证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第75条规定: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职)休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南乐县人社局责任清单表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 (公章)
收费情况及依据
工伤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受理参保申请;依据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用人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决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并告知不予参保登记的理由。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工伤人员工伤备案、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辅助器具审核
(1)工伤职工备案手续;
(2)工伤职工住转院手续;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手续;
(4)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3),报业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4),报业务部门批准。”
受理备案申请;核查工伤(受)职工参保情况;备案
告知需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原因)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备案。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负责保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报送材料,建立档案。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受理申请;依据申报材料核定;确定费率。
告知单位需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原因)。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依据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确定费率。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负责保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报送材料,建立档案。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工伤保险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厅局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2009〕]127号):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由就业中心要做好见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责任事项:用人单位向市、县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见习单位:根据单位申报情况,一般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见习学员:随时受理,一般每月集中介绍一批。
责任事项:接受材料、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责任事项: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等进行考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对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予以确认,并授予就业见习单位牌匾。
公益性岗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责任事项: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材料
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一般每年集中下达计划一次,根据需求、安置情况,随时备案
责任事项:审查用人单位申请资料,实地进行考核
责任事项:根据全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考核情况等集中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责任事项: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计划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
责任事项: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备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1)全市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章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责任事项:根据省拨资金、各县(区)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提出预分配方案
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资金分配,每年根据省下达时间,集中向县(区)分配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将预分配方案交就业专项资金联审联批会议审核研究,提出一直性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交市人社、市财政有关领导审批,报市政府批准
市人社、市财政联合下文,财政部门拨付
(2)就业补助资金给付
《河南省就业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号):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手续不齐全、不合格的予以补充完善。
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一般每季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核1次
人社部门对就业资金支出进行汇总初审,审核支出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重复冒领情况;参加社保情况等
人社、财政部门召开就业专项资金联审联批会议,讨论研究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事宜,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对拟支出的就业专项资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财政局根据审核及公示情况拨款
协助海外留学人才办理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
按照河南省人社厅网站公布的《河南省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申领办法,对于暂时没有就业单位和来濮创业的留学生在申领报到证时,外专局出具单位接收函协助留学生办理报到证
人才交流中心
协助我市海外留学人才办理留学人员身份确认
《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豫政办〔2011〕88号)和《河南省人社厅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留学〔2014〕7号)
人才交流中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股
企业职工参保人员
退休手续办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负责办理。县(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须初审审核后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
社会保险股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享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关于做好关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社会失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各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南乐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集体合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录用职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第八条: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五、组织实施(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务费 豫财预外字[1998]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豫计收费[号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考务费的通知、豫财预[2010]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评审费豫财预外字[1998]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预发改收费函[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评审和《技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豫财预[2010]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劳动关系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参保登记条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相关业务。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所
小额担保贷款受理
1.《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濮人社〔2015〕16号)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复核担保发放贷款
1.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贷款证件资料到经营所在地劳保所进行申请。2.调查核实:各劳保所(或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至少两名专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共同到辖区申请人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3.复核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贷款证件资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反担保人身份及相关信息经询问和登录社保、贷款系统查询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反担保。4.发放贷款:证件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办理发放贷款,并及时将发放贷款信息录入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
南乐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15个工作日
南乐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分普通病种和特殊病种)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濮人社〔号)第四、六条“组织医疗专家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发给《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门诊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分普通病种和特殊病种)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管理办法》(濮人社〔号)第三、四条“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濮阳市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规定病种就医证》,门诊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选择南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管理经办规程》(豫人社办〔2011〕77号)第二十条:“经办机构要与“两定”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人社医疗〔2008〕4号)第十二条:“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的协议...”
《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濮政〔2011〕84号)第二十二条:“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濮政〔2012〕2号)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申请定点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0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定点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定点机构是否履行协议。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转诊转院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四、待遇审核……(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濮政〔20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就诊的,应当转上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审核盖章,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转。 ”
《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濮人社〔号)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市外就诊的,应当转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审核盖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转。病情危急的,可以先行转诊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及时办结。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相关资料;依法对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一、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二)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
《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濮人社〔)第二十九条:“建立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评定、医保医师管理等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
1、受理责任: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师资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0个工作日
2、决定责任:经过必要程序,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0个工作日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是否履行协议。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向南乐县参保职工发放IC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1、受理责任:城镇职工首次发卡取消收费,补发卡7元/次。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豫发改收费[号,豫财综[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首次发卡不收费,补卡7元/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城镇职工补发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向南乐县参保居民发放IC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濮人社〔2012〕3号)第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负责为缴费参保居民制作医疗保险IC卡。IC卡制作完毕后,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城镇居民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本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豫发改收费[号,豫财综[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首次发卡不收费,补卡7元/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濮人社〔2012〕3号)第十六条进行复审)。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15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及时制作IC卡,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发放。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监管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保存城镇居民的参保资料完整。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转诊转院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二、(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濮老〔2004〕44号)第十四条:“离休干部因病需要转住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濮劳社〔号)第十四条:“离休干部因病需要转住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经治医生填写《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科审核盖章后报经办机构核准。”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濮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相关资料;依法对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选择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由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定点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0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依据《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协议。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南乐县生育人员转诊转院审核
《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审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相关资料;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南乐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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