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总经理被免去了还可以律师能否担任公司董事董事吗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可以是同一人吗?_百度知道
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可以是同一人吗?
提问者采纳
这样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可以,总经理也可以由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可以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都可同一人,总算知道了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法人代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董事长一定要是企业法人吗?_百度知道
公司董事长一定要是企业法人吗?
公司董事长可以不是企业法人代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执行董事,还可以是总经理(经理)。具体由谁担任,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他只是一个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人,并不一定具有实权或职务称谓企业的法人代表不一定是有职务的,估计他是不想承担某些责任,他可以是董事长,一般以董事长为多也就是说你们老板不担任法人代表是可行的,也可以是总经理
其他2条回答
而且还有许多在企业没有任何职位的人也是企业的法人。这个很正常完全可以,没有具体规定,总经理也可以做法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
凡我网站工作人员,
均已在我网站备案,
并在网上证件验证中可搜索到真实档案,
凡没有在网上证件验证内公示的持有本网工作证件的人员,
请及时查询确认,
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未加以确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纠纷本网不负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明星代言是道德活动 更是法律活动
未成年人普法不足 人肉搜索需有度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董事会纠纷案例:董事长不接受罢免股东怎么办
  刘律师提示:股东会及董事会皆罢免了董事长,而董事长拒不接受,仍坚持代表公司,亦不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如何处理?按目前的法律框架,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以董事长为第三人,提起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之诉,获得判决,直接办理工商变更。
  参考案例: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2778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27号。
2.案由: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献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皓,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奚,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澳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皓,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奚,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登记)。
委托代理人:李大庆。
第三人(上诉人):魏建军。
委托代理人:左继超,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牛晓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梅;代理审判员:邢军、张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北京澳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盛和公司&)和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鸣博雅公司&)诉称:澳盛和公司、三鸣博雅公司和新加坡柏克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克利公司&)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芳苑公司&)的股东,第三人魏建军系柏克利公司委派至柳芳苑公司的董事,曾担任柳芳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日,柏克利公司通知柳芳苑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撤销了对魏建军的委派。日,柳芳苑公司董事会据此通知,决议免去魏建军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后,柳芳苑公司并未实际执行决议内容,第三人魏建军仍旧以柳芳苑公司董事长身份对外活动。柳芳苑公司和魏建军的行为均损害了两原告作为柳芳苑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柳芳苑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被告柳芳苑公司辩称:柳芳苑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应为合法有效,柳芳苑公司已着手落实和执行董事会决议内容,由闫洪飙担任董事长,吴献民担任公司总经理。柳芳苑公司现正在办理章程修改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审批和登记等事项。
第三人魏建军述称:柳芳苑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首先,董事会没有两名董事的书面提议,也没有提前20日书面通知董事长魏建军,所以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其次,该决议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规定:(1)柏克利公司于日发出的《通知函》无效,吴献民也不是柏克利公司的人员,故免除魏建军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以及任命吴献民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决议都应属无效;(2)该决议第一条免去魏建军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第二条又维持魏建军以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对闫洪飙的授权,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3)董事会决议上提及的魏建军于2003年对闫洪飙的授权委托书,是魏建军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亦应属无效。综上,魏建军不同意原告澳盛和公司和三鸣博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2月,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作为甲方、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作为乙方、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作为丙方和柏克利公司(姚旭升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名义签名并盖章)作为丁方,签订《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主要约定四方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柳芳苑公司(合作期限为50年)。同月,四家公司签署《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自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第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1名,丙方委派3名,丁方委派2名。董事长1人由丁方担任,副董事长2人分别由甲方、丙方担任。董事长和董事任期三年,经有关合作方同意可以连任。各方可以根据需要更换各自委派的任期中的董事,但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和另三方&;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有两名董事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提前20日书面通知董事&;第十七条规定:&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公司将设立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理由丁方担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为3年&。原章程还规定了合作公司其他事项。章程签署后,柳芳苑公司于日经审批登记设立,企业类别为中外合作经营,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实缴资本181万美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柏克利公司委派的魏建军,副董事长为白文祥、吴献民。
2001年5月,糖业烟酒公司作为甲方、正荣公司作为乙方、三鸣博雅公司作为丙方、柏克利公司(姚旭升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名义签名并盖章)作为丁方和澳盛和公司作为戊方签署《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协议》,对柳芳苑公司章程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1)将原章程中的合作四方修改为合作五方,即糖业烟酒公司(甲方)、正荣公司(乙方)、三鸣博雅公司(丙方)、柏克利公司(丁方,注明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为姚旭升)和澳盛和公司(戊方);(2)将原章程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四条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1名,丙方委派2名,丁方委派2名,戊方委派1名。董事长一人由丁方担任,副董事长2人分别由甲方、丙方担任。&章程修改协议签订后,柳芳苑公司仍由魏建军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由魏建军(董事长)、白文祥(副董事长)、吴献民(副董事长)、张俊生、徐和生、胡双易、闫洪飙、齐京贤、武志强9人组成。
日,魏建军以柏克利公司董事和柳芳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1)将其在柳芳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交给闫洪飙行使;(2)授权委托书自签署时生效,止于柳芳苑公司出资人就柳芳苑公司清理善后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时;(3)魏建军代表柏克利公司同意修改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将柳芳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转移给三鸣博雅公司和澳盛和公司指派的董事。
日,柏克利公司(姚旭升以柏克利公司董事长名义签名并加盖柏克利公司公章)向柳芳苑公司和柳芳苑公司全体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发出《通知函》,称因柏克利公司人事变动,需撤换委派至柳芳苑公司董事,撤销对魏建军担任柳芳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委派,对其他董事的委派不变,在中国政府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未完成前,同意由柳芳苑公司副董事长吴献民行使董事长和总经理职权。
日,柳芳苑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第一项内容为:&董事会同意有关免去魏建军先生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的意见,免去魏建军先生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第二项内容为:&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公司合同、章程有关条款未修改之前,维持原(日)魏建军先生授权闫洪飙先生代行董事长职权的授权权限及期限。董事会接受有关吴献民先生行使公司总经理职权的建议,由吴献民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该决议有张俊生、吴献民、武志强、闫洪飙、白文祥、徐和生及鄂萍(系糖业烟酒公司于日委派,更换原董事齐京贤)7名董事签字确认。该次董事会会议未通知魏建军参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0年2月糖业烟酒公司、正荣公司、华阳公司、柏克利公司签订的《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
2.2000年2月糖业烟酒公司、正荣公司、华阳公司、柏克利公司签订《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3.2001年5月糖业烟酒公司、正荣公司、三鸣博雅公司、柏克利公司、澳盛和公司签订的《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协议》;
4.魏建军于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柳芳苑公司文档交接细目及保险柜存物明细、姚旭升和武志强出具的收条;
6.柏克利公司于日发出的《通知函》;
7.柳芳苑公司日的董事会决议;
8.柳芳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材料及外资企业登记信息。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柳芳苑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应受其章程(包括章程修改协议)、合作合同和《合作企业法》拘束。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柏克利公司享有以通知形式委派和撤换其在柳芳苑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的权利,且无需经柳芳苑公司董事会批准程序。在魏建军受柏克利公司委派担任柳芳苑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期间,柏克利公司于日以《通知函》的形式撤回了对魏建军在柳芳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委派,并更换吴献民为柳芳苑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柳芳苑公司于日,基于柏克利公司的《通知函》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魏建军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以及任命吴献民为柳芳苑公司总经理的行为,符合柳芳苑公司章程规定,并无不当,应确认其效力。但柳芳苑公司董事会决议关于维持魏建军对闫洪飙授权代行董事长职权的内容,明显与柏克利公司的《通知函》和章程内容不符,且魏建军被免职后已丧失继续授权基础,故在柏克利公司未改变其撤换意思表示前,对此部分效力,不予确认。魏建军关于柳芳苑公司于日召开的董事会,因在召集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董事会决议应归属无效的主张,因此次董事会决议并无设权职能而未与董事长、董事个人权益直接相关,不能以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决议效力,对其主张不予采纳。魏建军以其系柏克利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登记的董事长、董事,来否定姚旭升以董事长身份代表柏克利公司发出《通知函》效力的主张,因《通知函》系以柏克利公司名义而非姚旭升个人名义作出,且魏建军提交的柏克利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登记档案不能够全面反映柏克利公司现时状况,加之柳芳苑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亦记载柏克利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姚旭升以及柏克利公司四名股东出具《证明》确认《通知函》内容的事实,可认定柏克利公司的《通知函》在形式上已具备生效条件,故对魏建军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除第二项中&维持原(日)魏建军先生授权闫洪飙先生代行董事长职权的授权权限及期限&的内容外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魏建军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柳芳苑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1)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2)董事长的选派和任免权利在柏克利公司而不在公司董事会,因此5月27日董事会决议第一条免去魏建军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决定无效。
澳盛和公司、三鸣博雅公司、柳芳苑公司均同意原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审所查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柳芳苑公司共有9名董事,日董事会决议有7名董事参加并签字确认,符合公司原章程规定的生效要件。魏建军上诉称董事会召开程序上有瑕疵,但7名参加会议的董事对此未提出异议并在决议上签字确认,该决议已经具备了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实质要件,合法有效。另,虽然公司原章程规定总经理由柏克利公司担任,而吴献民不是柏克利公司的人员,但柏克利公司在《通知函》中同意吴献民担任总经理,武志强作为柏克利公司委派的董事,也在5月27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吴献民担任柳芳苑公司总经理,因此5月27日董事会决议中关于&由吴献民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柏克利公司有权委派和撤换其在柳芳苑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日,柏克利公司向柳芳苑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发出《通知函》,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董事会根据柏克利公司《通知函》的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所形成的关于免去魏建军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决议内容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魏建军所称柳芳苑公司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无效决议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建军负担(已交纳)。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其一是魏建军的诉讼地位问题,其二是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
1.魏建军的诉讼地位问题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决议效力之争只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展开。公司的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害其利益的,可以提出有关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或宣告董事会决议无效。但如果股东对董事会决议效力并无争议,作出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对决议效力也无争议,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似乎并无必要。而本案提供了一个范例,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澳盛和公司与被告柳芳苑公司之间并无分歧,均认为柳芳苑公司于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而只有第三人魏建军认为该决议无效。诉讼实际上在原告澳盛和公司、被告柳芳苑公司与第三人魏建军之间展开。
本案诉讼背景是,魏建军是柏克利公司派往柳芳苑公司的董事长,由于种种原因,柳芳苑公司各个股东决定罢免魏建军。柏克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向柳芳苑公司及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宣布撤销对魏建军的任命。柳芳苑公司董事会随后作出罢免决议,但魏建军仍然坚持行使董事长权利,否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拒不执行。由于我国工商登记制度的限制,在魏建军不配合的情况下,工商档案无法进行变更,直到起诉时,柳芳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魏建军。因此,原告澳盛和公司提起诉讼的核心目的并不是要柳芳苑公司承认董事会决议效力,而是要第三人魏建军承认董事会决议效力。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直接对董事个人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原告采取了将魏建军列为第三人方式一并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以便于变更工商登记。
2.董事会会议程序的瑕疵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关系
从案件来看,董事会并没有严格依照章程或2005年修改以前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存在一些瑕疵。但在旧《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瑕疵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实践中看,如果简单地认定无效,必然导致大量的诉讼和公司动荡,因此应当认真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对公司或其他董事、股东造成实际损害。这一实践思想在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后的《公司法》作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如果超过60日内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对于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长期拖延,影响公司稳定。本案魏建军利用自己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拖延执行董事会决议,也不及时提起诉讼,而在参加的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经过半年之后提出了董事会决议无效,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权利,也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此外,柏克利公司通知其他股东撤销对魏建军的任命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二审均作出确认董事会决议有效的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孙之斌)(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应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2)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国家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凭借所占股份派人参加董事会,从而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影响总经理的聘任,但国家没有权力直接派人担任总经理。(3)由于董事会要向广大股东负责,这就要求其决策能保障股东利益,但国家任命的总经理由于不是董事会任命的,不能对董事会负责,不能很好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势必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为了对股东负责,董事长只能选择辞职。?(4)国家向国有控股公司直接任命总经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市场规律,必将影响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应该纠正。?回答本题首先要明确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然后按有关规定来解释政府行为的不合理性及其危害、董事长辞职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
请在这里输入关键词: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元代许衡一年夏天外出,天热口渴难耐,刚好道旁有棵梨树,众人争相摘梨解渴,惟独许衡不为所动。有人问他为何不摘?他回答说:“不是自己的梨,岂能乱摘!”那人劝解道:“这梨是没有主人的。”许衡答道:“梨无主人,难道我心中也无主吗?”请透过“这道旁的梨该不该摘?”这一问题,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的有关原理对上述材料加以评析。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北京奥运会已落下帷幕,这是一届超越以往任何一届奥运会的盛会。材料一&奥运会展示了中国的形象,促进了我国体育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国人文明素质的提高,使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更加深入人心,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奥运会给我们带来的这些影响体现了《文化生活》的哪些道理?(7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材料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国仍主要靠廉价劳动力、资源消耗、土地占用和优惠政策赢得竞争优势,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仍处于低端位置。有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75%靠技术进步,25%靠能源、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投入,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主要行业的关键设备与核心技术基本依赖进口。 材料二:据报道,2005年,我国的综合国力在不断上升,而我国的全球竞争力排名已经连续3年下降了。2003年从2002年的33位降到了第44位,2004年降到了第46位,现在又下降了3位。虽然任何一种经济指标评估体系都存在缺陷,但我国全球竞争力“逐年下滑”的趋向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量:在我国经济总量与增长速度持续走高的前提下,到底是什么一直在拖竞争力的后腿?世界经济论坛主要根据宏观经济管理、技术革新和公共机构质量这三项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力。今年,我国的技术革新指数排名第64,比去年下降2个位次。我们在技术革新上频频吃亏。材料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也就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当今世界,人类正在经历一场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企业的竞争,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较量,日益集中地表现在科技竞争方面,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把自主创新作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的着力点。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1)如何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2)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把加速科技进步,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有什么重要影响?(3)请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运用政治常识的有关知识,阐述党中央为什么要把自主创新作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的着力点。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沈阳某公司是一家拥有近万名员工的大型企业。以前该企业污染大、耗能高、排放废物多,原材料吞吐量惊人,“原料—产品—废物”的工业模式成为该企业继续发展的最大羁绊。近年来,该企业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不懈地走“循环经济”之路。该公司通过采取跨企业间的废物资源再利用措施,综合利用了以往的化工生产废料,研制生产了三氯苯等产品;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立闭路循环给水系统,实现了一水多用、串级使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几年来,企业先后投资数千万元,实施各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方案700多个,削减污染物3 737吨,创经济效益达9 320万元。该企业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对我们有哪些哲学启示?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材料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材料二:1979年,在我国GDP总量中,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28%、48%和24%,到了2001年这三个数字已变成了15%、51%和34%。材料三:我国工业化水平(1)材料二、三共同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2)结合材料一,说明如何解决材料三的问题。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高速增长,但是,世界石油产量难以同步增长,导致石油价格呈上涨之势。美伊冲突后,市场对原油供应不足。日,纽约商品交易所9月份交货的原油期货价格升破了63美元/桶。这更加剧了石油价格上涨,将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请用经济学的有关道理分析上述经济现象。作为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欧佩克,你认为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辨析题:公民“上书”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唯一有效渠道。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日,汕头市举办“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时提出,要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新时期广东人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民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从践行公民道德建设、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等环节抓起,引导人们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 “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解决市场经济领域存在的矛盾,就是要发挥正确荣辱观的调节作用。请运用哲学知识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律师可以担任董事长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