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斗争必然导致马克思 无产阶级专政政是马克思的贡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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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概论(辨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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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合理性与缺陷
&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合理性与缺陷曾飞  马克思致约·魏德迈(日于伦敦):“……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经济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马克思并没有发明阶级斗争理论。他只不过是把原有的阶级斗争理论转移到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根本宗旨,也就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归结的基础上。从这个基本点看,马克思是正确的。  但是马克思的整个阶级斗争理论,在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没有经得起考验,确实也捅了不少篓子。尤其是传到了俄国和中国之后,篓子就捅得更大了。实践表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并不完善,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对它进行改善与重建。  怪事到处有,但最奇特的还在中国。如今在号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一些人脱口就说:“又搞阶级斗争那一套了!”似乎搞阶级斗争,就是罪证。  网友刘晶无意间道出了一个真相:“你只说错了一点,很善意的说错了,就是:不是很多党员根本没有理解马克思主义,而是很多党员根本就没有读过马克思的书,何谈理解?”  然而,“又搞阶级斗争那一套了”的说辞显然早已成了社会潜意识,成了人云也云的战无不胜的“真理”!  殊不知,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原理之一。一些号称“共产党员”的人竟然也叶公好龙,满口马克思主义,但最让人担心的是他们会不会被龙所吓死。  实际上,完全抛弃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就是抛弃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合理性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这样描述阶级斗争理论:  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赖以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是在封建社会里造成的。在这些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封建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在其中进行的关系,封建的农业和工业组织,一句话,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这种关系已经在阻碍生产而不是促进生产了。它变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它必须被打破,而且果然被打破了。   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现在,我们眼前又进行着类似的运动。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象一个巫师那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符咒呼唤出来的魔鬼了。……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而它一着手克服这种障碍,就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陷入混乱,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什么办法来克服这种危机?一方面不得不消灭大量生产力,另一方面夺取新的市场,更加彻底地利用旧的市场。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办法呢?这不过是资产阶级准备更全面更猛烈的危机的办法,不过是使防止危机的手段愈来愈少的办法。   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  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本身的产物。……  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消灭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   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  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运用起来。   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   因此,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时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   总之,阶级是个经济范畴,阶级斗争存在的根源在于经济,最终也归结于经济利益。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3倦,第13页.)而阶级斗争的最终结果就是“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  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劳动者不“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就永远无法摆脱被剥夺的悲惨命运。  今天中国的劳动者,以他们最切身的痛苦感受领悟到了马克基本观点的正确性、合理性。而当今的一些既得利益者却反其道而行之,用尽各种卑劣的手段把“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的国有资产通过“改制”而转变成私有资本。其目的他们的代言人厉以宁之流已经公开宣言:“4.12亿农民和下岗工人是中国巨大的财富,没有他们的辛苦哪有少数人的享乐,他们的存在和维持现在的状态是很有必要的”,把国有资产转变成私有资本的妙处,就是可以利用资本来剥夺劳动者,把“4.12亿农民和下岗工人”变成他们这些“少数人”的“巨大的财富”(新奴隶),以维持他们的“享乐”。他们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是反马克思在主义者。是共产党的叛徒。是毛泽东最痛恨的“大官”,这些人“做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的利益。……比资本家还厉害。”这些人无耻之极,连资本家也不如,有良心的资本家也绝不至于把“4.12亿农民和下岗工人”排除在“中国”的概念之外,把数亿“人”当成所谓“中国”的“巨大的财富”,甚至根本不当做人来看待。而这个所谓的“中国”就是他们这些猪狗不如的、用人民的血汗享乐的“少数人”的“官国”。“4.12亿农民和下岗工人”这样的数亿“人”竟然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  因而,如今劳动者依然要高举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旗帜:“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时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劳动者非此无以改变自己被剥夺的悲惨命运。因此,劳动者坚决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国有资产私有化。敢于把国有资产私有化就是向劳动者挑战!就是向第一线的劳动者、科技劳动者、企业管理者和公务员等所有的劳动者挑战!这就是当前最典型的阶级斗争。劳动者和共产党人根本无法回避,因为这是“少数人”已经公开挑起的阶级斗争:争夺最终的经济利益。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缺陷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那么,基本观点正确的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为什么在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却没有能经得起考验呢?原因在于其具体理论建立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而黑格尔辩证法本身就是诡辩论,因而导致了具体理论上的严重缺陷。  通俗地说,辩证法认为对立斗争具有普遍性,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因而阶级斗争也就无所不在。这就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根源。(严格的论述请看笔者的论文《摒弃辩证法,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唯物辩证法回归到人本辩证法》 )  辩证法的核心就是关于统一事物分为两个对立面,以及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的理论。依照传统的逻辑思维,一个事物必定可以分割成两个互相独立的部分。其最基础的理论就是集合论。任何一个集合,都可以分割成集合A和集合非A,集合的任何元素,必属于A,或者非A。也就是排中律成立:任何元素不可以既属于A, 又属于非A。这就是理性思维,也叫做逻辑思维的基本法则。它反映了人类左脑思维的模式。但这样假设下的集合论必然引发集合悖论,也就是集合中必定有某个元素既不能确定它属于A还是属于非A而构成悖论。集合论悖论动摇了理性思维是无所不能的观念。为了摆脱这个困境,辩证法假定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矛盾;因而任何事物既可以属于A,又可以属于非A。此时排中律不再成立。被称为是高级逻辑。但它只是企图掩盖左脑思维的局限性:善于分析局部特性,而不不适于用来把握整体特性的一种努力。它无法被实践所验证,也就终于成了人们所耻笑的诡辩论。集合的任何元素不属于A就必定属于非A的假设一旦被破坏,整个集合论就崩溃。建设在集合论基础上的描述人类理性思维特性的理论也就跟着崩溃。人们想利用理性思维去把握事物的整体属性的企望也就随之落空。因而,使用黑格尔的辩证法,也就会使理论成为诡辩论。  因此,认为对立统一普遍存在,也就逻辑地承认阶级斗争普遍存在。这就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理论根源。摒弃辩证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回到执中哲学,就能够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从根本上克服要嘛处处是阶级斗争,要嘛根本否认阶级斗争的非A则B,二者取一的极端化思维。正视阶级斗争在一定的领域、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的现实。   实际上,用执中哲学的观点看问题,反模式是指是两个模式的序列前后倒置;如M49[110001]与M35[100011],M7[000111]和M56[111000]。反模式在《易经》里称为“综卦”,又称反卦和覆卦,指将一卦反覆(颠倒)过来所得到的卦。如损M49[110001]与益M35[100011]两个模式互为反模式,两个模式综合起来,才表达了两个事物相互对立,又能互相转化的现象。覆,就是颠倒过来,互相转化,有损就有益,在自然界表现为能量不灭定律,在军事上表现为敌损我益,敌我双方战争主动权能够互相转化。这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概念内部的对立统一所描绘的可能是实际事物的同一种表现。但不同的是在执中哲学或人本辩证法里,对立斗争与互相转化现象被表征成模式与反模式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两个概念的相互联系。而不是一个概念一分为二而构成的对立统一体。在《易经》的卦名里,“综”,就是综合,相互统一;“反”,就是相反,互相对立;“覆”,就是颠倒过来,可以互相转化为对立模式。这也就是说,“对立统一”的现象不是普遍现象,而是模式与反模式(反卦、覆卦或综卦)之间才有的特殊关系,并非一切模式之间都存在这种关系。这就明白了为什么用黑格尔辩证法来指导人们的行动,会出现矛盾斗争扩大化,也就是斗争哲学的错误。可见,矛盾对立、阶级斗争、战争、对抗、竞争、争夺等现象实际存在,但并不是“普遍规律”,不是在任何事情、任何时间里都存在。对立统一的现象只存在于两个互为反模式之间,转化为对立模式也只产生在事物发展到了极端的时刻才能发生。因此,唯有用执中的方法看问题,才不会遇事好走极端:要嘛一切都是阶级斗争,要嘛绝对没有阶级斗争;要嘛一概对立斗争,要嘛绝对反对对立斗争,而根本放弃马克思主义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方法。  通俗地说,阶级斗争是宏观的现象。这可以用物理学的热现象来比喻。热是物质的运动,运动着的是物体内那些细小微粒,也就是细小微粒杂乱无章的运动的宏观表现。相似的,阶级斗争是不同经济特质的个体杂乱无章运动的宏观表现。人们不会因为这个物体很热,就指称其中的一个微粒也很热。宏观现象不可以任意套用到微观上。整个社会存在阶级斗争现象,是宏观现象,不可以任意套用到每一个人,每一件事上面去;相对于整个社会,那是微观现象。以往我们陷入的混乱,就是把宏观的阶级斗争现象,硬性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件事上面去,从而做出了无数令人哭笑不得的蠢事来。并且在碰壁之后,继续做出更可笑的蠢事来:以微观上的失误来否定宏观上阶级斗争的存在。从而让窃取资本控制权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乘机复辟资本主义和半殖民地社会。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改善与应用  正由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存在缺陷,所以需要加以改善。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基本原理,把这个理论从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转移到执中哲学,也就是人本辩证法的基础上来。  通俗地说,阶级斗争是一种宏观的经济现象。并非一切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唯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资本的最终控制权的斗争,也就是到底是维护绝大多数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还是维护少数人,垄断资本寡头的利益的重大宏观的问题,才表现为阶级斗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其中除了具有社会性质的资本的控制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比如治水,也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不同的治水的意见与行动,集中表现在政治上,就不是政治斗争。因而“一切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的原理就是错误的教条。它就是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直接理论依据。   简要地说,正确的阶级斗争理论的要旨就是:阶级是个经济范畴,阶级斗争存在的根源在于经济,最终也归结于经济利益。阶级斗争是宏观现象,不能硬套入微观现像里。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最终目的是“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从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政治家进行权利争夺的工具。  也因此,现在人们讲阶级斗争,绝不是进行一事一物究竟姓“资”还是姓“社”的学究式的无聊争论;更不是藉口阶级斗争搞争权夺利的官场混战,或者乘机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而是从大局出发,审时度势,把握每一个特定时期一种特定的混合所有制——全民、集体或私人所有制的一种有效结合,能够最有效地发展经济,确保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而旗帜鲜明地反对打着改革的旗号而实际图谋少数人控制资本来对大多数人实行剥夺的任何图谋。这就是现时代的最主要的阶级斗争。这样的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阶级斗争不能不进行。因为劳动者是被迫奋起反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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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曾飞,厦门经济管理学院高级讲师,美国德克萨斯A&M大学兼任教授,中华管理论坛秘书长。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厦门涉外经济管理培训中心教研处处长,兼任厦门夏智技术开发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文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与潘承烈、成中英、曾仕强、郑学益等十位专家共同发起了“中华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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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博报微信郑成良: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关键字:&专政政权政治专制法治马克思改革开放列宁
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有两段最广为人知,也最具代表性的论述。一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二是在致魏德迈的信中他写道:“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7页)。”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所主张的“革命专政”,在时间上仅仅限于“革命转变时期”或“过渡时期”,他对这个特定时期的起点和终点有两种表述:一个是从无产阶级革命开始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为止,另一个是从无产阶级革命开始到进入无阶级社会为止。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实行专政是有明确限制条件的,一旦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或无阶级社会,专政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术语使用习惯的演变,马克思所言的“共产主义社会”与当今中文语境所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两个有重大差异的概念。熟悉国际共运史的人们都知道,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在欧美思想理论界已经形成一种相当广泛的思潮,此种思潮中有形形色色的思想派别,有的主张回到封建和宗法社会,有的主张用社会慈善措施对资本主义制度加以改良,等等,而且,几乎所有这些思想派别都以“社会主义”相标榜。为了与这些思想派别区分开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以“共产主义者”自称,并且把 “社会主义”列为理论批判的对象(参见《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与“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文献”)。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情势的变迁,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方面继续保留了“共产主义”的概念,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社会主义制度”则日渐成为使用频率更高的词汇。尽管如此,在马克思本人的话语体系中,终其一生一直以“共产主义”作为表达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论述最多的是他的《哥达纲领批判》,在这部著作中,他把资本主义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第一阶段,另一个是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第二阶段。也就是说,马克思所主张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性的“革命专政”,是以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为终点的。到如今,我们习惯上把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而仅仅把第二阶段称之为“共产主义”,如果用我们所习惯的话语来表达马克思的专政理论就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期间的政治体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意味着“革命专政”的结束。
马克思对专政时期终点的另一种表述是“进入无阶级社会”。按照马克思最初的预计,共产主义革命应当在资本主义发展比较充分的几个欧洲国家取得成功。这些国家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社会成员日益分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阵营,而原有的社会阶层或阶级,如封建领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以及小商人、手工业者、地主、小农等等,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工人阶级的人口已经开始占居社会多数甚至绝对多数。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将取得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05页)”。因此,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就是进入了无阶级社会,而一旦进入无阶级社会,同样意味着“革命专政”的结束。
由于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是阶级对立日趋尖锐,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充分展开的年代,在他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时候,既没有共产党人和平取得政权的先例,当时的社会情势也没有展现出产生这种先例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因而,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暴力革命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以献身共产主义革命为志向的马克思来说,如果暴力革命是不可避免的,他为什么主张实行“革命专政”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马克思不仅主张在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期间实行专政,他对于资产阶级暴力革命中的专政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例如,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加里波第在意大利统一运动中实行独裁时,马克思就以赞赏的态度予以积极支持和大力声援(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写过与加里波第有关的数篇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称加里波第为“西西里的独裁者”、“勇敢的领袖”“意大利的英雄”和“我们的英雄”,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收入的数篇文献)。其中的道理再简单不过了:从古至今,当暴力成为当时历史条件下社会制度根本变革唯一可能的方式的时候,就必然意味着新旧社会的更替将要经历一个特殊的社会革命时期,一个充斥着动乱、暴动、镇压和战争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实行以普选制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体制和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体制,都会面临重重障碍,因而,革命势力选择过渡性的专政或独裁,就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诚如前引列宁所言:“无可争辩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独裁的表现者、体现者和贯彻者,是屡见不鲜的。”
马克思在理论上设想的专政属于何种类型的专政?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种过渡性的专政,而非应急性的或常态体制的专政。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已经体制化了,与应急性专政那种危机管理性质的临时措施有本质差别;另一方面,体制化了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仅仅是社会暴力革命这个特定历史期间的统治形式,仍然具有新旧社会转换进程中过渡性非常措施的属性,而不是新型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常态形式。马克思在谈论专政时经常用“革命转变时期”、“过渡时期”甚至“革命的暂时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5页)”来加以限定,这说明至少在马克思本人的观念中,并不存在一种长期持续的和作为国家治理常态模式的“革命专政”。
六、列宁的专政定义及其引起的无谓辩护
马克思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立者,但是,他从没有在自己的论著中为专政下过任何定义。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是列宁第一个为专政下了定义:专政就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法律限制(又译“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
列宁的这个专政定义在现代中国引起了一些人的不安,因为这些人基本都既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同时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而“直接凭借暴力”“不受法律限制”云云,则超出了他们的理解能力,谁都知道,这与法治原则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既然列宁的定义是不会错的,既然专政和法治都是要坚持的,于是,他们就试图帮助列宁摆脱这个矛盾,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理论解释:其一,列宁所言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政权,仅仅是指无产阶级专政不受资产阶级法律的限制,但是,要受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律限制;其二,列宁的意思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不受法律限制,因为接受法律限制就没有暴力革命,而在夺取政权之后,权力应当受到法律限制。这种理论解释是完全不靠谱的。
列宁是马克思专政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在宣传、推广马克思专政理论的过程中,于十月革命前后他曾经先后两次为专政下过“科学的定义”(列宁的自称)。
第一次是在1906年与立宪民主党人论战的时候。当时代表俄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宪民主党人亚o亚o基泽韦捷尔在回答社会民主党人(俄共前身)时声称:“不管他们怎样极力使无产阶级的‘专政’这个词变得温和,他们也是不可能得逞的。专政是一个拉丁词,用俄语说,意思就是‘非常警卫’,要说随便什么地方能被它诱惑,唯独莫斯科却不会。”非常警卫或强化警卫是沙皇俄国政府镇压革命运动的特别措施,在宣布实施非常警卫的地方,行政长官有特别权力颁布强制执行的决定,禁止集会(包括私人集会),查封报刊,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逮捕、监禁、审判等等。对此,列宁批驳道:“拿学术做交易的立宪民主党教授们(如立宪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杜马的候选人基泽韦捷尔先生),竟把‘专政’译成‘强化的警卫’!‘学术界人士’为了贬低革命斗争的意义,竟不惜歪曲自己在中学里学的拉丁文。专政就是(请基泽韦捷尔、司徒卢威、伊兹哥耶夫之流的先生们永远记住)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259页,并参见第417页的150号注释)。”列宁的专政定义确实是符合科学标准的。在西语语境中,由古罗马专政官(dictator)衍生出来的dictatorship指的就是一种以不受法律限制为特点的政权形态或政治体制,而不是强化警卫之类的临时性紧急措施(关于这类紧急措施后文还要讨论)。
第二次是在1918年与考茨基论战的时候。考茨基反对在俄国实行专政,他说“就本义来讲,这个词自然还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一个人的独裁。”列宁认为,考茨基把专政理解为独裁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是正确的,但这不是专政的科学定义,因为实行独裁的不一定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小群人,也可能是寡头,也可能是一个阶级等等。于是,列宁第二次给出了专政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
本文认为,列宁的专政定义是准确的,而且,在西语语境中属于常识性知识:专政即独裁,是一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必须注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专政/独裁在西语语境中还不是一个贬义词)。这里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当然是指不受本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至于它是否需要接受被其推翻的前政权的法律限制,则是一个荒谬的问题。任何人如果去想象列宁在给无产阶级专政下定义的时候会考虑要不要接受资产阶级法律限制的问题,都是很不严肃的。因此,上述对列宁专政定义的辩护性理论解释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而且,列宁也不需要这种无谓的辩护。
七、苏联与中国的专政实践
列宁是第一个把马克思专政理论付诸实践的政治领袖,在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之后,为了镇压反革命势力的反抗和破坏,为了在社会大动荡中建立革命的秩序,列宁厉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一个多月后组建的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成为革命专政的“利器”(列宁语),它具有不受法律限制的逮捕、审讯、监禁和处罚反革命分子(包括被契卡认为是反革命分子的人)的权力,甚至不经审判就地枪决。全俄肃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保卫了红色政权。在大规模暴力镇压反革命的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列宁曾经强调:“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到了1921年,俄国已经渡过了革命之初的危机时期,国内国际形势进一步好转,这个时候,列宁在高度评价肃反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又提出:“但同时我们又肯定地说,必须改革全俄肃反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能和权限,使它只限于执行政治任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求加强革命法制(《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尽管列宁的专政实践因其逝世而终止,但是可以说,列宁的专政理论在一个基本点上与马克思是一致的,即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只是革命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统治形式,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为终点。
当然,列宁的专政理论与马克思也有所区别。马克思最初的理论设想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首先实现,经过短暂的革命专政之后,即进入了不需要专政的第一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和无阶级社会。而列宁所面临的俄罗斯是一个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尚未完成的社会,要越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向共产主义转型。在这种既定的历史条件之下,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可能很快到来,因此,俄国的革命专政不大可能是马克思所说的“革命的暂时的形式”,专政的持续时间当然要比马克思当初的预想要长得多,但是,最长也不过一二十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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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大法学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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