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文,国家间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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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_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的定义什么是海洋权益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90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中国政府扞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海洋权益_海洋权益 -中国海洋权益争端的主要原因1、历史原因:海洋权益之中国崛起二战后形成的波茨坦-雅尔塔体系是现今世界政治关系的基础,也是东亚大多数国家领土及领海边界的划定依据。我国与周边国家疆界的划定也是以这个体系中的一系列公告作为法律依据的。根据波茨坦公告中国应当收回自1895年后所有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因此东海的台湾以及钓鱼岛群岛,南海的西沙、南沙都是属于中国的领土。但是由于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出于封锁,围堵共产主义中国的需要,长期霸占钓鱼岛,后转让给日本,埋下今日的东海争端的伏笔。而后又鼓动东南亚国家敌视中国,促使其侵占中国在南海的岛礁。而日本则希望通过继续占领二战时所掠取的中国领土-钓鱼岛来突破雅尔塔体系,摆脱战败国阴影。2、周边国家对资源的觊觎:中国的近海大陆架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在能源短缺的今天必然会被周边国家觊觎。而南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鸟粪石以及石油天然气资源,同时是战略要道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周边国家借国际海洋法规的名义,瓜分我国大陆架以及经济区,甚至公然岛屿也就不足为奇了。3、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是现阶段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白热化的原因。由于我国是传统的大陆国家,因此对海洋并不重视。由于不断的国内政治斗争,在我国宣布领海后并没有有效的行使主权。因此,南海的诸多岛屿被东南亚国家偷偷占领。而在改革开放后,为了拥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我国宣布对领海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没有及时收回被侵占的岛屿,也是产生现在的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黄海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东海东海,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三方)有极大分歧。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这其中以我国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忽视冲绳海沟单方面宣称与我国是共大陆架国家,妄图争夺我大陆架。近年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分事实化。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为侵犯其管辖海域。此外,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扰、跟踪和监视。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近年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企图将非法占有的钓鱼岛变成其合法领土。南海南海,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1.85平方公里。南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因此被周边国家觊觎。我国在南海的传统海疆线(既地图上的不连续线),是二次大战结束后,我国于1946年11月—12月从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岛时划定的。1947年我国内政部公布了南海诸岛170多个岛、礁、沙、滩的名称。同年10月内政部还公布了“我国四至地点及其经纬度、我国与各邻国之境界线之名称与起讫地点”,同年12月内政部方域司绘制的南海诸岛位置图(1948年2月出版)、西沙群岛图、中沙群岛图、南沙群岛图,在南海诸岛的周围明确标绘了断续国界线。当时南海的周边国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随着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明显扩大,南沙的周围邻国纷纷觊觎南沙群岛,悍然侵占南海海域。截至目前为止,越南已占据了约21个岛礁,菲律宾占了约8个,马来西亚占了约3个,文莱和印度尼西亚我国南海的岛礁也都提出领土要求。目前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而某些国家竟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进行国际共管。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海洋权益_海洋权益 -可以借鉴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寻求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1)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A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例如我国与越南通过谈判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从未划分过北部湾。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实际情况也说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双方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受到冲击。随着捕鱼技术的进步,在北部湾,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也日趋增多,这不仅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两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北部湾划界谈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前后历经27年,三个阶段,1974年,年,年。在前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因为双方立场相差甚远,都是无果而终。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平均每年举行6轮各种谈判和会谈。双方在2004年6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双方划界后对于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合作开发都有积极的作用,减少了两国因为资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并且为和平解决南沙问题以及南海经济区划定问题提供了范例。B双方自愿的调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四条规定:I.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II.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III.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IV.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附件五第一节相关规定]目前尚没有双方自愿调解解决争端的案例。(2)强制的方式: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种。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选择适用。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A由国际海洋法庭仲裁;从国际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处理了13个案件,涉及船舶、渔业、海洋能源、海洋环境等许多方面。虽然《公约》赋予了国际海洋法庭对海洋权益争端的管辖权,但是,相对于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解决海洋争议的传统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庭的实际成效并不明显。截至2004年12月刚结束的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比绍(JunoTrader)案,诉诸到法庭解决的13个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或“迅速释放”船员和船只外,仅有2个案件涉及到对公约“实质问题”的解决。这是因为法庭并不当然地取得所有国际海洋法争端的管辖权,而是依据缔约国一方的选择或是协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辖权。国际海洋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在涉及海洋划界或领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洋法庭这一新兴国际司法机构尚有不信任感。随着公约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海洋法庭实践的增多,国际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会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的专题讲座上,国际海洋法庭扬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实,当两个国家在海洋问题上产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时候,提交给国际海洋法庭来解决,或许这还是比较便捷的一个途径。”B由国际法院仲裁:在《公约》生效前国际法院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曾先后几次划定大陆架。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随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国际法院认为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协商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包括:①有关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海岸性质:②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这种比例是划界按公平原则应给予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按照海岸线一般方向测量其海岸的长度,并考虑到在同一区域内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有效的、实际的和未来的目的。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为了阐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NorwegianTrough)。该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斯卡格拉克海峡(StraitofSkagerrak)尽头起到北纬62°止,深235—650米,长约430海里,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国际法院指出:“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该国,或是其自然延伸”。在这个判决中,国际法院明确的否定了将等距离原则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并且确定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考虑到“比例性”问题与“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在1993年的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中,格陵兰岛与扬马延岛之间的相关海岸线长度存在明显差异,格陵兰岛海岸线长504.3-524公里,扬马延岛长54.8-57.8公里,它们之间的比例大约为9:1。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适用等距离方法,在相关海岸线长度和由它们产生的海洋面积之间,将会导致不合比例,以致于在划界时必须考虑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差别。为此,应该把中间线向扬马延岛方向推移,以使丹麦得到更大的海域。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双方当事国都强调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否认自然延伸与大陆架划界的相关性,但判决对自然延伸的处理,减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重要性。见阿塔德:《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1987年,第235页;坦加:《国际海洋边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页。国际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的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词。虽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划界时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强调,对实现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地位。作为大陆架法律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原则,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划界的标准。见《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书》,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在1984年的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和1992年的圣皮埃尔—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划界的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另一方面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因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虽然审查了地质因素,但最后认为与该案的划界无关。但是这并代表国际法院不承认地质因素,地质因素在国际法院的裁判过程中也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由于国际法院的裁判(判例)有法律效力的(即便仅就特定争端的当事方而言),并且由于这些裁判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加以考虑。这些裁判是国际行为的准则。此外,受托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机关,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新条约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判。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在国际法的这个广泛而重要的领域,国际法院的裁判明显影响了联合国为统一和编纂海洋法而举行的会议。因此,在借鉴别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对其给予重视。C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本文所指附件,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2、其他解决方式A有效占领如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竹)岛争端,韩国就抢先对独岛进行有效占领,在日后与日本的争端中占据主动。1953年5月,日本趁朝鲜战争仍在酣战之际,曾派兵一度占领了该岛,并在岛上建立了领土标志碑。当韩国方面得此消息后,居住在郁陵岛上的韩国居民立即组成“独岛义勇守备队”。日,在23岁的洪淳七的领导下,韩国义勇守备队开赴独岛,将日本军人赶走。至此,独岛完全在韩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在现今行政区划中,韩国将其归为庆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独岛里1-37番地管辖。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备队,洪淳七结束了神圣的“守土护国大业”。为此,韩国政府向洪淳七颁发了勋章,以表彰他独自守卫独岛长达3年8个月之久的爱国行为。自1957年开始韩国在独岛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据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侦察得知,独岛东岛上韩方设有1无人灯塔、2个了望哨所、3间房子以及各种天线和石碑等设施。1981年底,韩国海军人员还在岛上修建了守岛工事。由此对日本政府提出与韩国就该岛纷争进行对话的要求,韩国官方以“独岛自古以来是韩国领土,这个问题不能作为两国纷争进行对话”。的理由加以拒绝。B使用经济、政治、军事威慑压制,取得控制福克兰群岛(FalklandIslands,为英国所使用的称呼)或马尔维纳斯群岛(西班牙语:IslasMalvinas,是声称拥有其主权的阿根廷所使用之称呼)。是一位于南大西洋的群岛,由346个岛礁组成,总面积15800平方公里,其中长年有人居住的有15个岛屿,首府为斯坦利港。根据现有文字记载,英国人约翰·戴维斯在1592年最早发现该岛,最早登陆者则为英国船长约翰·斯特朗。1810年阿根廷爆发起义,成立了拉普拉塔联合省临时政府,于1816年宣布独立,并声明继承西班牙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岛上升旗并宣布行使从西班牙继承来的主权。1829年英国致函阿外交部长,声明福克兰群岛为英国领土。日,英舰“史诗女神”号(HMSClio)开进东岛,于次日升起英国国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权,阿根廷总督何塞·玛丽亚·皮内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诺斯艾利斯。英国夺回福克兰后一个多世纪,历届阿根廷政府虽未加以承认,但是也未再对该岛提出主权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胡安·多明戈·庇隆将军上台,才用“民族主义”这一武器,将对经济状况不满的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大量宣传“收复马尔维纳斯”的问题。1982年,英阿因为福克兰群岛归属问题爆发了福克兰群岛战争,阿根廷战败,英国保住了对福克兰群岛的管辖权。海洋权益_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为了切实行使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如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拥有权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各项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共同对其资源享有权利。还拥有国际合作的权利,如通过有关领域的合作进行海洋技术开发与转让,实施海洋保护,促进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当然,在我国充分享有海洋权益和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外,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公海上,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盗等,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海洋权益_海洋权益 -海洋划界面临的考验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国家中,可能激化的岛屿争端起码有四起:俄罗斯与日本的北方四岛之争;韩国与日本的独岛之争;中国与日本的钓鱼岛之争;中国与几个东南亚国家的南沙群岛之争。在这四起重大的岛屿归属国际争端中,日本占了三个,中国占了两个。而且,中国的划界谈判对手也包括日本在内。我们的邻国日本,在海洋权益方面,乘中国忙于经济建设之际,频频出招,使得中日关系危机四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海洋划界形势对于中国来说是严峻的。我国是一个海岛众多的国家,在我国辽阔的海域里,分布了6500多个岛屿,群岛列岛50多个,岛屿面积8万平方公里。最大的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小的仅数十平方米面积。岛屿不分大小,距离祖国大陆不分远近,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然而,我国一些岛屿被别国侵占的情况是令人担忧的。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我国拥有无可争议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现在却被日本实际控制。如今,钓鱼岛成为中国和日本海上岛礁争端的焦点。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人们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是一个相当规模的储油构造带。由此日本对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严密。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南海诸岛上。欢迎您转载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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