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医院彩超室卜主任什么时候保卫萝卜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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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坦卜岭村)简介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邮编:2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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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一家长因“诬告校长强奸其女”获刑1年半,元芳,你咋看?收藏
视频来自:平邑都市网5月20日讯(通讯员 诗曼)平邑都市网通讯员今天从平邑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被指强奸9岁女生案”已查明,系女生母亲闫某某诬告陷害两名校长,日前,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日,闫某某到公安机关指控本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于5月30日上午在学校音乐教室内将其女强奸。经公安机关调查,闫某某所指5月30日上午其女被强奸的时间段内,王加生与多名同事外出参加吊唁活动,姜峰则为四年级一班上英语课,该校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亦均未看到闫某某所称其女“被人叫离教室”、“强奸” 以及“抱上车外出就诊”等情况,闫某某提供的证人均对闫某某所指情形予以否认。 期间,闫某某先后带女儿至平邑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以“老师都承认(强奸)”为由让医生填写“处女膜轻微破裂、外口松弛”的诊断证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得到“处女膜完整,外阴没有损伤”的检查结论后,未将该检查结论交给公安机关。 闫某某为达到让公安机关“逮人”的目的,先后将其女的两名同学叫到自己家中,以棒棒糖、雪糕诱哄,以写材料是闹着玩诱骗,以不抄写事先拟好的材料就不让回家相威胁,迫使二人按闫某要求写下了“看见王加生、姜峰用车拉女生外出”、“沈老师给穿上的裤裤”等材料,闫某某随后将该材料交到公安机关。7月中旬,闫某某又携带烟、酒、牛奶等到其女语文教师沈某家中,让沈某证实5月30日给其女儿穿裤子,被沈某拒绝。 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表明,闫某某报案所指内容不实,法院认定,闫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校长强奸其女儿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词向公安机关控告两校长,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查体后,其明知女儿没有被强奸的可能,仍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继续进行控告,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同时,平邑都市网通讯员今天从“平邑新闻”官方微博上获得了同样的信息,该微博5月18日发布了由县法院提供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根据通报,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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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云诬告陷害一案的审理情况汇报
针对网络贴文传播的南阜小学9岁女学生被两名校长强奸、闫成云诬告陷害一事,现将案件的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日,被告人闫成云到平邑县公安局报案称:女儿吴某某日晚上给我说,今天上语文课,校长王加生和副校长姜峰在音乐教室将其轮奸,并致其昏迷后又用车拉走(到唐京辉的卫生室)抢救。被告人还称沈永廷老师当天下午给其打电话让其带女儿到医院检查去。后来其带女儿到平邑县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应该是让人给糟蹋了。为达到追究王加生、姜峰二人刑事责任的目的,被告人闫成云贿买沈永祥、诱骗卜祥品、何泉等人为其作伪证,同时还编造闫海民、闫进泰、东野广存、闫峰民、赵美文等人的各种说辞。并与他人联系媒体制作了名为“九岁女童疑被正副校长轮奸”的视频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平邑县公安局立案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所称的王加生、姜峰强奸吴某某的事实不存在。并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 日,曾参与在媒体曝光的有关人员为慎重起见,带闫成云母女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为吴某某重新检查。经检查,吴某某处女膜未见异常裂口和出血。当得知吴某某处女膜完好并没有被强奸的事实后,被告人闫成云隐瞒事实真相,仍然到上级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求追究王加生、姜峰的刑事责任。
二、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 (一)关于被告人闫成云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求追究王加生、姜峰刑事责任的依据: 1、被告人闫成云的报案笔录证实,日,闫成云的报案笔录,自称其女儿吴某某给她说在上音乐的屋里音乐老师(姜峰)给她脱裤子来;其女儿二年级时的数学老师沈永廷给她打电话说让她(带孩子)到医院里检查去,还说是语文老师给穿的裤子;后来到平邑县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应让人给糟蹋了,又带着女儿去检查,医生给开了证明。 2、其又陈述:日,我下午回到家就快天黑了,女儿在床上躺着,也没吃饭、脸色不好。我就问她,最后她跟我说了实话(指上述陈述)。当天晚上,吴某某的数学老师沈永廷用手机给我打电话问我,吴某某给你说么来吗?班主任沈永祥让我给你说,不跟你说不行了,在音乐教室里吴某某被王加生、姜峰欺负完之后不行了,班主任给穿的裤子。第二天我上学校,在二楼楼梯处,王加生说,“不光我奸,还让别人奸,就是我让他奸的”,当时旁边没人。过了一会,从屋里出来个老师姓赵(赵美文),家是铜石镇庄上村的,他给我说,小孩太小,你不猜疑?第二天,沈永廷上俺家里理发,又把这事说了一遍。沈永廷理完发,我让他带着我上了沈家庄去找语文老师,沈永廷把我放到庄头上就走了。我上语文老师家,当时他媳妇也在家,我问他女儿的事,他说,吴某某那天都吓死了,有三个人在场,你发现的太晚了,往外拉过。过了二三天,我上了学校,去找了在学校的那个老太太(于现玲),她对象也是老师,那个老太太说,发生事那天中午,王加生和另一个人抱吴某某上车,忙忙的放车上就走了,不知道上哪去了。我知道这事后也没敢报案,过了几天,我领着女儿、还有我侄女闫广艳到县医院查的体,大夫说吴某某的生殖器上有损伤的地方,我侄女拿着诊断证明找了个卞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给看看,结果过了近一个月,那人打电话给我侄女让去拿诊断证明,后来来刑警大队报的案。我本村的邻居“正阳”的爸爸(闫海民)给我说过二三回,“你不去接吴某某,她被强奸了二三回了,让轿车送回来的” 俺村的卜祥品,小名叫银蝶,和女儿一个班。事发后,她上俺家说过好几回,出事那天她见来,她送作业,语文老师喊着穿上裤裤、穿上裤裤,校长、姜峰、语文老师三个人在场。校长抱着吴某某,用化肥袋子盖着,一个人还给拉着袋子,下边还漏着腿,往楼下走,下楼后上了校长的车就往大超市那走了。事发后,俺村的邻居东野广存上了俺家十多次了,每次都是说,奸吴某某的那个人想给钱,别逮了。我都没答应,她也不让说是谁让她去的。闫进泰在事发后,也去了俺家好几次,说别告了,那边想给钱,我也没答应,他也没说是谁让他去的。四五天前,俺一个叔伯三姑(闫峰民),家是卞桥那边的,上了俺家,说,别告了,那边想给点钱,我也没吱声。 3、吴某某手写材料:阳里(历)30号中午沈永祥给我(吴某某)穿上的裤子;出事的那一天上的语文课;我想上学求你们快一点处理;王加生给我吃糖来,没(每)次吃时都吐恶心;有一次,妈妈给我吃饭的时候不想吃饭,我后来才知道是春药;2003年12月出生;王加生和姜峰强奸儿童;姓名吴某某。(二)关于被告人闫成云捏造事实,诬告王加生、姜峰的证据: 1、证人沈永廷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王加生和姜峰强奸吴某某的事情。吴某某的母亲找我问这个事,我才告诉她让她带孩子上医院查体去。今年暑假我去闫成云家理发,理发期间,我就和闫成云拉呱。理完发,闫成云让我带她去找语文老师沈永祥,我给她指指门就回家了。到晚上10点多,闫成云给我打电话说吴某某是被副校长姜峰给强奸了,还说找好学生给作证明了。到了今年11月份,闫成云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她告诉我报纸上的记者给她问的这事。给我说“你就说是语文老师(沈永祥)让你给我打电话说吴某某出事了,不行吗?”让我给她作证,我没同意,之后就走了。 2、证人沈永祥(吴某某的班主任语文老师)的证言证实,在其上课的时间内,吴某某从没被别的老师叫出去过。放假前,吴某某没有出过什么事,也没见过她光着身子,更没有给吴某某穿过衣服。也没听说过谁议论过这个事。今天早上,吴某某的母亲上俺家来,说我给吴某某穿衣服的事,我说没这个事,还问我上课的时候姜峰喊吴某某出去的事,后来还是我给穿的衣服,我就给她说了,没有这个事。 3、证人张宗文(吴某某的数学老师)的证言证实,在其上课期间,没有人把吴某某喊出去过,没见过姜峰单独领女学生出去过。学校风气很正,没听说过什么花花事。
4、证人赵美文(铜石镇南阜小学教师)的证言证实,证实不认识闫成云,也不知道吴某某这个学生。 5、证人于现玲(南阜小学教师曹春才的妻子,住在南阜小学)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王加生抱过任何学生,也没见过其他任何老师抱过学生上车。也从来没给闫成云说过什么。 6、证人闫海民(闫成云证言提到的邻居“正阳”的爸爸)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有人开车接送吴某某。 7、证人闫进泰的证言证实,我只是通过闫成云听说吴某某在学校里被校长和副校长强奸了。后来,我听说闫成云带着吴某某去平邑检查身体,而且检查出来是被人糟蹋了。别人没给我说过,也没有人找我去说和过。 8、证人东野广存(闫成云证言提到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其没听说吴某某发生过什么事,和闫成云平时不串门,也聊不一家去,也没给她调解过什么事。 9、证人闫峰民(女)的证言证实,闫成云是我娘家侄女,没听说过吴某某被强奸的事,也不认识王加生和姜峰,更没参与给调解过什么。 10、证人王全腾、刘贵英、刘海诺、沈自美、王康、刘付旺六人均系吴某某的同班同学,均证实没见过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单独领吴某某出去过;没听到学校有什么传闻;也没见到吴某某受到什么伤害的情况。其中刘贵英证实姜峰确有一次下课的时候喊吴某某和她上音乐教室一次,每人给了几个作业本,并无其他情况。 11、证人曹兴远、孙德忠、赵美文、刘飞廷、曹庆军、武琳、曹春才系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老师等七人的证言,均证实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为人很正直,不可能发生强奸学生的事情。学校人多,如果发生这种事情,肯定是瞒不住的。 12、证人仇发喜、王保东、李京伦、闫学军、沈继斌、张斌、卜庆俊、曹桂喜、曹玉平、卜凡星、杨玉田等11人,均系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老师,均证实,没见过王加生、姜峰强奸吴某某。均认为是不可能的事情。 13、证人赵新华(系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老师)的证言证实,没在学校听说过或见过老师和女学生有其他方面的事,因为学生都很小,老师小的也得三十多岁。 14、证人唐京辉(铜石镇北诸冯村卫生室大夫)的证言证实,我在南阜完小往南100米路南开的卫生室,今年春节前后的时候,吴某某因呼吸道感染在这打过一个星期的针。距现在一个月之前,吴某某的妈妈和一个男的一起来的我的卫生室还的帐。吴某某没在其卫生室抢救过。王加生和姜峰没带过吴某某来过卫生室。 15、证人闫广平(平邑县铜石镇北诸冯村卫生室室长)的证言证实,日前后,没在其卫生室接诊过闫成云母女。
16、相关书证:铜石镇北诸冯村卫生室提供的接诊记录,证实-5月31日,吴某某没有到该诊所就诊。(三)关于被告人闫成云利诱卜祥品、何泉、沈永祥作伪证的证据: 1、证人卜祥品(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学生)的证言证实,在假期的时候,吴某某的妈妈上了俺家,让我去给吴某某说作业的事,我去了。吴某某妈妈给我拿个棒棒糖。然后她让我写东西,吴某某妈妈拿着纸和笔,她说着我写,让我写“吴某某让人拖上车,沈永祥老师给穿上的裤子”等。我一开始不愿意写,后来吴某某妈妈说,不写就不让我回家。其实我写的东西都是假的,我根本没看见。吴某某妈妈还说,公安局的要是找你,你就这样说。后来,公安局的找我,我也说了假话。吴某某在上课时候没有被喊出去过。 2、证人何泉(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学生)的证言证实,“老师用车拉小孩”的纸条是我写的。是吴某某妈妈让俺写的。放假后的一天上午,我在路上遇见吴某某妈妈,她说让我去她家一趟。我就跟着去了。到了之后,她妈妈给我拿出一根雪糕吃,然后她妈妈又让我写了这张纸条。她妈妈说这是写着玩的。她让吴某某写完纸条后,然后我比着抄的。吴某某也说写着玩的。 3、证人沈永祥的证言证实:大约7月中旬,吴某某的妈妈抱着一箱白酒、两条将军的烟,一箱牛奶来到我家,还是说5月30日那天两个校长强奸吴某某的事。当时我很生气,给她说这个事绝对没有。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她说吴某某叫姜峰强奸了,我说这个事绝对没有,她说这个事是真的,都做鉴定了。她说,你不说也不碍,上边还得来人找你。我说我谁也不向,没有就是没有,你这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毁了老师的名誉,虚造的你得承担法律责任。她说你不说也不碍,他都已经招了,我问招的么,她说姜峰说了,你要楼我给你楼,要车给你车,要钱给你钱,再不然,我离了婚跟着你,我一听就不想理她了。待了二十来分钟,她就走了,我让她把东西拿回去,她不拿。她走后,我让我女儿沈燕送回去的。她就是想让我给她证明,说给吴某某穿过裤子的事,确实没有这个事,学校是公共场合,音乐室和俺教室还挨着,总共有四五米远。 4、证人庞云清(沈永祥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的妈妈去过她家两次,最后一次还带着礼品要求沈永祥为其作证,就说给吴某某穿过裤裤,最后沈永祥没答应,礼品最后也退回了。 5、被告人闫成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领女儿去公安局报了案以后,问了几回也没有结果,我就想得想办法让麻利的逮人,得找证人。有一次,卜祥品在俺家里,我就把别人传“沈永祥老师给穿上的裤裤,校长王加生抱上的车拉走了”等话先给卜祥品说了,还给卜祥品拿了一个棒棒糖吃,让卜祥品按我说的写张纸,她就写了。卜祥品的小名叫 “银蝶”。后来我又把何泉叫俺家里,我给何泉拿了块雪糕吃了,又给何泉说了“学校相乱了什么事都发生过,老师用车拉小孩,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后来又让何泉写的那张纸。我就是想找些证据好让公安局的逮人,就笼哄着让卜祥品和何泉写的那些材料。
(四)关于日王加生没有强奸作案时间的证据: 1、证人王加生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吴某某的妈妈闫成云,和她打过几次交道。我也知道有吴某某这个学生,但是就没接触过。姜峰在学校是副校长,带三、四年级的英语和音乐,也叫姜毅。我没见过姜峰带学生单独上过课。我也没喊过吴某某出去过。日上午8点到的铜石镇南阜小学,上完第一节课9:30左右去平邑县柏林镇人情(吊唁)来,此后一直没回铜石镇南阜小学。 2、证人姜峰(姜毅)的证言证实,我和吴某某的妈妈闫成云也没有大的矛盾,就是吴某某的妈妈让我给她从平邑县捎过茶杯,我没捎,让我给她闺女调位,我又不是班主任没给她调。日,那天我在学校上班来,从来没找过吴某某,也没单独领学生出去过。吴某某的妈妈告我和王加生是日那天强奸的吴某某,王加生校长翻看工作日记发现,日那天,他上柏林镇吊孝去来。那天,我在学校里上课,到了下午5点多,我和武斌老师在铜石镇烈庄路口等着校长王加生,王加生和他媳妇牛霞开车过去,我们一起回的平邑。 3、证人任振海、刑连第、刘艳伟、徐守平、任振宇等七人(均系平邑县铜石镇各小学校长)均证实,日,王加生和他们在一起去柏林贾庄村刘艳伟家人情,上午9:30在铜石中心校集合,后来上柏林镇吃的饭,下午3点左右离开的。 4、证人尹启林(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老师)的证言证实:平时我和王加生、姜峰中午一起做饭,都记账,王加生看看自己的日记,日,他上柏林人情来,正好我们结账。5月30日没记账,说明那天王加生没在这里,没炒菜。我们平时如果两个人或一个人就不炒菜了,就吃方便面。听说 日校长王加生去柏林镇人情去了。 5、书证王加生提供的工作笔记证实,日,星期三,到刘艳伟家吊孝。 (五)关于平邑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两份诊断证明的证据: 1、书证 ①日,平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处女膜轻微破裂,外口松弛。病历:外阴发育正常,阴道处女膜口松弛,见3点、8点处有陈旧性裂口。 ②日,平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处女膜口松弛,边缘有一锯齿样小突起(7点处)周围充血。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东英(平邑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小女孩9岁了,她妈妈和姐姐领着来做妇科检查,当时她家里人只是说小女孩叫人“招着了”,意思是让人强奸了。我当时给检查发现小女孩的处女膜有点松弛,别的也没仔细看,我就解释小女孩不是让人强奸了,要是强奸了得大出血,处女膜得破裂的很厉害。处女膜像是被招过,但不是被强奸,没有那么厉害。我当时看小女孩有点害怕、惊慌,我问她是用什么招的,意思是用什么弄的阴部,小女孩也不说话,直摇头。那小孩的妈妈和姐姐就说,得去告去,欺负俺家里没人,还说是班主任老师的事。 日,她们又来找我,要求写个诊断证明,我觉得事比较大,就和宋主任、孙主任三人做了个会诊,检查结果是:处女膜3点、8点处有两处很轻微的破裂,在处女膜的最边缘,不仔细看都看不出来,处女膜口松弛,通过检查能够得出结论是受过外力侵犯了,自己用手或者其他东西也能造成,但是肯定不是强奸。我把这些结论给她大人说了,并且劝她别告了。两次诊断证明不矛盾,7月31日的诊断证明出具:处女膜口松弛、边缘有一锯齿样小突起(7点处),应该是轻微破裂慢慢愈合的结果。 ②证人孙淑琴(平邑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证实,大约二三个月了,张东英接诊了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做妇科检查,看到小女孩的阴道不和正常女孩的一样,就把我喊过去看看,见阴道口松弛,处女膜无明显裂痕,这种情况不像性行为形成,如果性交得有明显裂伤,当时孩子的妈妈要求开证明,没给开。 ③证人宋玉娟的证言,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带一小女孩来做妇科检查,我看到小女孩处女膜7点处有一锯齿状的微小突起,处女膜口有些松弛,我就开了诊断证明。这种情况有自身发育、手抠、外伤等原因,具体什么原因不好说。
(六)关于被告人闫成云带着吴某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行妇科检查,在其知道事情真相后继续控告的证据 1、证人马高峰(山东电视台齐鲁网临沂工作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其接到平邑县一个“齐鲁拍客”的报料,反映说有个女学生让校长、副校长强奸了。其就和同事朱春天一起于2012年9月份到了平邑县铜石镇,是吴某某的一个表姐接待的。当时她的家人出示了一份平邑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病历上说“外阴发育正常,阴道口松弛,3点、8点有陈旧性裂口”。当时二人就拍了一些视频发网上了。因为吴某某的家人一直提供不出法医鉴定来,所以就想再让她家里人来临沂做次检查。之后在日,马高峰和朱春天还有一个朋友与吴某某和她妈妈一起去的临沂市人民医院做的检查,检查结论是处女膜完整。但是燕子知道了结果后,还是让我继续给报道,我没理她。 2、证人朱春天(山东电视台齐鲁网临沂工作站版主)的证言证实:我们给吴某某拍了视频后,就让吴妈妈把法医鉴定拿来,她一直说在公安局里,不给我们。日,我们就带她娘俩到临沂市人民医院重新检查,得出的结论是处女膜完好。我们就打发她娘俩走了,把临沂市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和在平邑检查结果的复印件留在我这里。后来吴某某的家人又打电话,请求我们继续跟踪报道,我们考虑到结果有出入,像是不真实的,就没有跟踪报道。吴某某的表姐姓闫,在她知道了检查结果后,还多次打电话,意思是让我们再跟踪报道,说还要上访,施加压力,把事情搞大后,逮王加生和姜峰。 3、证人闫广艳的证言证实:我听说吴某某被强奸是在日之后的一二天,俺姑闫成云给我说吴某某让老师给糟蹋了。后来我也问了吴某某这事,她说“是王加生和姜峰带着她上音乐教室,还上外边,给脱裤裤”。之后,我和俺姑闫成云就上平邑县公安局报了案,但是公安局的迟迟没有结果。我就联系了两个记者,其中的一个叫马高峰,要求网上曝光吴某某的事,给公安局施加压力,好逮捕王加生和姜峰。我联系好记者后,又带记者上了俺娘家,在那拍的视频,就是网上后来传播的那段视频。后来记者就要求上临沂再给吴某某做一个检查。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我对象把俺姑闫成云娘俩送到了临沂去做检查,接着我们就回来了。第二天检查的,检查完之后,马高峰给我打电话“这里的检查结果怎么和你说的不一样啊?”我就感到很意外,这时候我就知道了临沂的检查结果是处女膜无异常。我知道了之后,不能接受,就又和记者联系了几次,马高峰害怕了,说没有事实,不敢报道了。俺姑被逮后,我们上省信访部门反映,我们认为一开始是俺妹妹给俺姑说的,有错也是俺妹妹的错,不应逮俺姑,所以我们就上访,目的是把俺姑放出来。 4、证人赵琰清(临沂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的证言证实:日,有个妇女,自称是平邑的,领着一个小女孩来做处女膜是否完整的检查,我和陈敏主任通过肉眼观察(不需用仪器检查)该女孩处女膜完整,外阴没有损伤。当时陈敏主任用法医门诊病历给她写的病历。那妇女获知结果后说,和以前检查的不一样,还说以前的医生看的是处女膜破裂。还有三个自称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的男的,其中一个对检查结果很不满意。 5、辨认笔录及照片12张,经赵琰清辨认,3号照片(闫成云)就是带着女孩来临沂市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的的那个妇女。 6、证人陈敏(临沂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的证言证实, 10多天前的一个星期五那天,有个40来岁的妇女领着自己10岁左右的女儿说是被人强奸了好长时间了,要求做处女膜检查。我和赵琰清一块做的,我们得出的一致的意见是“未见异常裂口和出血”我给写完,那个妇女从法医门诊拿来的病历后,她又拿出从平邑县人民医院做的检查单给我看,我看见上面写着处女膜有裂口,阴道口松弛这些内容,我们又重新检查了一遍,得出的还是先前的结果。
7、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二期,证实日;日;吴某某两次信访致公安部,反映遭到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多次诱奸。 8、国家信访局-信鲁字【号-《关于交办闫成云来信的函》山东省信访局:平邑县铜石镇北诸冯村闫成云致信锦涛同志,反映铜石镇南阜联校小学校长王加生与副校长姜峰多次性侵犯其年仅8岁的女儿,当地公安局受理了该案。4个多月以来,受害人家属未得到任何答复,被告人逍遥法外并多次扬言报复。来信要求有关部门彻底调查,严惩被告人。现将来信转去,请了解处理,结果望告。 9、被告人闫成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 ①被告人闫成云在日的供述:日下午,其发现女儿吴某某情绪不好,经追问,吴某某说出被王加生和姜峰轮奸的事,昏迷之后,王加生和姜峰用车拉着上唐京辉的卫生室里抢救的(唐京辉、闫广平均证实没有接诊过吴某某)。 ②被告人闫成云在日的供述:我控告王加生、姜峰,就是语文老师沈永祥给我说的,还让沈永廷给我打的电话。卜祥品、何泉的材料都是自愿写的,并且都亲眼看见了。我带着吴某某去过临沂市人民医院,吴某某肚子疼,两个女医生给看的,也没给说是什么毛病,我们就回来了,就我们娘俩去的没有其他人(在该次供述中谎称是沈永祥给说的姜峰强奸,沈永祥还让沈永廷给其打电话。同时证实其曾经带着女儿去过临沂市人民医院,但不承认是和记者一起去的。) ③被告人闫成云在日供述:大约在二三个月之前,具体哪天我想不起来了,有个记者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俺闺女吴某某到临沂来看看,意思是再给俺闺女检查检查,我让俺侄女闫广艳和她对象邵朋开车把俺娘俩送到临沂后。那边是三个记者,他们安排俺娘俩住下。第二天早晨,那三个记者开车接着我们就上了临沂的一个大医院,我领着吴某某进了一个办公室,两个女医生给吴某某检查完之后,给写了一张检查结果。我把结果给了那三个人看了看,说和平邑的检查结果不一样,临沂的大夫说俺闺女处女膜是好的,没撕裂。那个圆脸胖乎的记者又带着我们回到医生办公室,他拿着从平邑县医院检查的结果又问大夫,还给大夫看看,问:“怎么和俺在平邑检查的不一样啊?”那个女大夫说:“俺看见么就写么,实事求是。”因为我不认识字,就听医生和记者说,就是说和平邑的检查结果不一样,吴某某的处女膜没有破裂,意思就是没被强奸过。我从一开始报案就说王加生和姜峰强奸吴某某,检查结果出来后,我没法改口了,下不来台了,我还寻思如果我不告了,王加生和姜峰那边不愿意我怎么办。我也没敢把临沂检查的结果给公安局的说。也就不敢再去做检查了,怕露馅。 (七)其他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闫成云到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女儿吴某某,9岁,铜石镇南阜小学学生,2012年5月份,在学校被老师姜峰、校长王加生多次强奸。 2、平邑县公安局对吴某某被强奸案立案决定书,证实刑事立案情况。 3、闫成云及吴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成云系成年人。吴某某出生于日。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5、证人刘占杰、闫成云、闫庆民(均系平邑县铜石镇北诸冯村村民)的证言,均证实闫成云精神正常。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成云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校长强奸其女儿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两校长,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查体后,其明知女儿没有被强奸的可能,仍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继续进行控告,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闫成云提出,其女儿确实被轮奸,其所提供的证人的自书材料是她们在自己家中写的,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与证人证言及侦查机关侦查所得的大量证据相矛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闫成云没有诬告陷害故意,系错告或检举失实的观点,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成云无任何证据证明王加生、姜峰对其女儿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而虚构事实,并利诱他人作伪证,向侦查机关提起控告,并且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为其女儿做妇科检查,得知其女处女膜完整之后,仍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控告,其诬告陷害故意明显,该行为不属于法律界定的错告或检举失实情形。对辩护人的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成云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控辩双方对判决的意见 我院于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闫成云当时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闫成云的母亲及兄长,以“闫成云并没有捏造事实、其向有关机关反映要求将两校长绳之以法未违反国家规定、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为由,于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我院递交上诉状。该上诉状是否经被告人同意,尚在落实中。
她闺女出名了
诬陷成这样,有意思吗?毁了闺女清白,自己还捞个蹲局子下场
关键是强奸九岁的有意思么?既然是校长还却女人………应该是她开着不正规的理发店,想宣传一下。
家长跟校长仇很大吗?大到用自己女儿的清白去告校长?表示没看懂
你是信呢,信呢,还是信呢
中国的校长是咋了
海南的校长会不会再反过来告家长呢
就知道诬告的人被判了这才是真的
对于这个人,我想说;你傻逼啊!你没钱没势力你告校长,你傻啊,你女儿的名声你拿出来讨公道,你傻啊,你还是父亲吗?你女儿吃了更大的亏你知道吗?啊!好吧,对于你,我真心不想说什么了……
有一点不明白,家长为什么要诬告校长呢为什么不告别人呢,她的动机是什么
诬告陷害的动机不是很明确
害人终将获得惩罚,法律自有公道
会不会是校长买通了法院的人?
一个妇女哪有那个头脑去诬告,一定是有人指使,没能抓到幕后黑手,法律还需继续努力完善,明显还有幕后黑手还未受到法律的严惩。
要是真的,就太遗憾了。亲生父母都这么干。为了出名还是钱?八成又是钱闹的吧。她怎么知道校长有钱的?谁给她佛里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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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目的是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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