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处分决定开除公职处分本人是否要签收

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淮北市监察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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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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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城乡建委按照淮纪办〔2016〕21号《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由委监察室牵头,人教科配合,对2013年至2015年以来全系统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查工作重点从六个方面内容开展:一是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二是查干部任免审批表,看撤职的干部职务是否变动,是否违反规定重新任用;三是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该降的工资是否降下来,并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工资花名册,看其是否按降低后标准领取工资;四是查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是否按照规定发放考核奖金;五是查受行政、刑事处罚情况,看受到处罚的党员干部是否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六是查受刑事逮捕、开除公职人员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看是否停发工资。
近年来,市城乡建委党委站在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高度,就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了宣布,实行归档管理,重处分决定的执行体现了基本对应原则,并在党籍、工资、编制、期满落实政策等方面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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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一个厅级干部,处分决定为何要中央批准?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
  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西省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被“双开”。对抗组织审查,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大家除了关注他违纪事实外,还注意到一个亮点“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洪发科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厅级干部,究竟犯了什么事,处分决定竟要中央来批准?
  查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发现,在河北省政协财经委原副主任周杰,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岳德荣,安徽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曹勇等人被“双开”的通报中,都有“报中共中央批准”字眼。一般说来,只有中管干部的“双开”处分要由中共中央来批准,比如前不久被处分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他的处分通报中就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盖如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表述。那么,不明真相的同志们不禁要想了,这些厅级干部是不是问题很严重,由中央直接督办的?
  其实原因不在此。上述厅级干部尽管违纪事实各有不同,但他们有个共同点,都曾是省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党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洪发科是第十届山西省委委员,根据《党章》的规定,对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也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批准。这样一解释,大家是不是都get到了呢。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大家下次再碰到类似疑问时,不妨先翻开《党章》好好学习学习,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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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三个明确”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巩固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成果,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规范性、透明度,确保纪律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阿鲁科尔沁旗纪委对2015年度,党员、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是明确检查内容。具体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2.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3.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情况;4.对受处分人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受行政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的办理情况;5.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停发工资待遇、计发生活费情况;6.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刑事处罚后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处理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期满或刑满释放后工作安置、重新录用、上岗考勤、工资待遇等情况;7.其他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情况。
二是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采取七查七看的方法进行:一查处分档案,看处分执行报告情况;二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决定是否装入了本人档案;三查干部任免审批表,看撤职的干部职务是否变动,是否违反规定重新任用;四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该降的工资是否降下来,并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工资花名册,看其是否按降低后标准领取工资;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会议记录,看处分决定是否在单位适当范围内宣布;七查受行政、刑事处罚情况,看受到处罚的党员干部是否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是明确检查要求。一要认真抓好自查工作;二要如实填写处分情况登记表;三要严格责任追究。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结束后,旗纪委将对各单位的党纪政纪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或者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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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ICP备 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办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党的委员会后,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也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讨论提出意见后,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由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经纪委报本级党委批准后,由下一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   (二)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明违纪事实后,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或党委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批准权的纪委或党委批准。由纪委批准的,需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   2.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明违纪事实后,交由违纪委员、候补委员所在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批准权的纪委或党委批准。由纪委批准的,需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无权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即使是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权一般在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权在上级党的委员会,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全委会无法先行作出决定时,也只能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央是政治局)先作出处理决定,待全委会追认。   3.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无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无论情况是否特殊,只需其所在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央是政治局)决定即可,但仍要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无需也不存在报批的程序)。   4.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后,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工作需要报本级党委或征得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或送达通知。   5.本级纪委向下一级党委所提建议,下一级党委如不同意,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同时报本级党委。   6.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代本级党的委员会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但在处分决定中一定要避免该处分是经纪委决定的提法,以免造成歧义。   7.给予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的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虽然党章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应严格照此办理。   二、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在本级人大中担任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成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则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其中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会议、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主席团提出罢免违纪党员上述人大职务的议案,并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同时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亦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2.对其中既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又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并由人大常委会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违纪党员的代表职务。   3.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4.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人员,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后,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   (二)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视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的情况,依法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的人大职务的事项。   罢免或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纪律检查机关或同级党委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上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及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   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人大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提出,由人大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还可给予其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建议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些也可直接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的,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就有关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给党委的请示或给组织部门的文件中,一并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于担任人大职务的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罢免或撤销该违纪人员的人大职务,但是鉴于目前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非中共党员的行政监察对象,又担任人大职务的,如需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行政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对查处的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情况适时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在办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其领导职务或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时,要注意处理好纪律处分之间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由于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人大、政府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对是中共党员的,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的同时,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的,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7.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或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8.各级人大对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9.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销、免除职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三、监察机关给予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对监察部查处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监察部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向国务院提出处分意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后,由监察部下达监察决定。   对地方监察机关查处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再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或撤销职务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二)给予违纪的下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1.对各级监察机关查处的由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会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拟给予由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建议,由下级人民政府提请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撤销或者免除职务后,再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2.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政府组成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可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政府组成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建议其所在的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撤销或免除职务后,再由本级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或由下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政府组成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报有关党委批准或同意的,要履行党内相关的报批程序和手续。   2.对于政府组成人员中的违纪党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如需给予党纪处分,按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在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在向有关党委上报党纪处分意见的请示中,也应一并写明政纪处分意见。   3.对于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如需给予其撤职处分,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不经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履行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程序,直接撤销其职务。这里所称“必要时”,一般是指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如果等待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就会贻误案件的处理。   4.对政府任命的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和担任相当于部门副职级别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其行政处分,根据其违纪事实,由本级监察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5.对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人员,在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前,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所在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   6.在办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时,要注意处理好纪律处分之间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的相互衔接,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应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除职务后作出,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很多相关部门等,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党委、人大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并抄报、抄送相关文书。   8.对于具有人大代表职务的政府组成人员,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还需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可参照《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   9.对于政府组成人员,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撤销或免职决定后,政府及监察机关还是否要作行政处分的问题,目前争议较大,有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均不够统一。鉴于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并隶属于它的国家公务员乃至监察对象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是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之一,不同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我们暂按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后,政府及监察机关对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仍要作行政处分来规范。   四、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政协职务或本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本级政协秘书长及其他本级政协常委会所任命职务或具有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则向本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政协相关职务或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二)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政协职务或下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撤销其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该级政协党组,依照政协章程办理。   (三)建议撤销违纪党员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具有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则由本级党委向上一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委员、常务委员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政协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给予行政处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政协机关党组提出,由政协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政协领导职务及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还可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由纪律检查机关向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建议。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但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政协组成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撤销该违纪人员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但是鉴于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政协组成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如具有监察对象身份,需要建议撤销其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相关建议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在对查处的政协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适时征求政协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对违纪的政协参加人员查处时,需要撤销其相关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可向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可向本级政协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统战部门。另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党组;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向党委统战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考虑到本篇中所讲的违纪问题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亦比较了解、熟悉案件情况等,我们采取了前一种方法。   6.在办理党政纪处分和建议撤销违纪人员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时,要注意掌握好相互间的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7.由于政协组成人员是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政府、政协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并抄送、抄报相关文书。   8.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起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所提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级党组织建议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9.各级政协对政协参加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10.对于需要政协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五、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法院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接到建议后,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的副院长职务。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在违纪党员被依法撤销或免除副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2.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建议送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本级人民法院作出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一并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   3.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意见。然后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法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时,需建议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得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同意后,报经本级党委批准。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下一级党委,由其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依法办理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于建议罢免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罢免院长列入会议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人大代表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建议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对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进行会议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待违纪党员被依法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2.纪律检查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应积极提供相关的材料。   3.对查处的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4.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一般应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同时有其他委托事项或该建议事项经本级党委批准(同意)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一级党组织应采用通知书形式。   5.对查处的人民法院中担任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给予其党纪处分,人民法院办理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人大办理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办理撤换、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要注意相互衔接,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对方,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7.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中,有些会同时任两个以上法官职务,对于其中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法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院长(注:其他同)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该副院长的其他法官职务,由人民法院确定。   8.在依法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职务后,由人民法院办理取消或变更法官等级的手续。
 六、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或撤销、免除)其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决定给予副检察长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应当经人大撤换(或撤销、免除)副检察长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因此,需要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要明确如何履行人大的法律程序问题。协商明确后,如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这部分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在就检察纪律处分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中应一并写明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并责成违纪党员所在(即本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如由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可直接通知(因本级党委已同意,故可采取通知的形式)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   2.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建议送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一并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检察官职务的建议事项。   检察纪律处分待依法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检察官职务后执行。
  3.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然后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检察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检察员职务,按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求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通知下一级党委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向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纪律处分决定并依法办理罢免或撤换违纪党员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至于履行罢免或撤换中的何种程序,由检察机关决定。
  接到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罢免检察长列入会议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人大代表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有严重违纪问题,不适合再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采取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撤换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可按照管理权限,最终建议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换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换违纪党员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建议,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检察纪律处分待依法罢免或撤换违纪党员检察长职务后执行。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中共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的反贪局局长、政治部主任等,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   2.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3.对查处的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4.纪律检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应积极提供相关的材料。
  5.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纪律检查机关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或其监察部门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6.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一般应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同时有其他委托事项或该建议事项经本级党委批准(同意)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一级党组织应采用通知书形式。   7.对查处的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给予其党纪处分,人民检察院办理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人大办理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办理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要注意相互衔接,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对方,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8.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9.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中有些会同时任两个检察官职务,对于其中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检察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检察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检察长(注:检察委员会委员同)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该副检察长的其他检察官职务,由人民检察院确定。
  10.在依法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职务后,由人民检察院办理取消或变更检察官等级的手续。   七、纪律检查机关给予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的违纪党员,根据违纪事实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必要时可给予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但现有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有一定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根据工作实践并与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磋商,提出如下办理程序:   (一)给予本级党委管理的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1.对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属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纪委向本级党委一并提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意见,党纪处分待本级党委决定后,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处理(详见《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行政处分待本级党委决定后,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行文。
  2.对本级党的委员会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属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后一并报本级党委,党纪处分决定待本级党委批准,行政处分待本级党委决定后,由纪委一并行文。   3.对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属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纪委一并提出给予违纪人员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意见,由纪委通知下一级党委,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处理,其中下一级党委在按程序向其上一级党委报批时,将行政处分意见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上报,经批准后,由下一级党委一并行文。   (二)给予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管理的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对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属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根据需要征求其所在单位及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由纪委向本级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送达给予党纪处分的通知,同时,向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纪律检查建议,由他们分别作出党纪和行政处分决定并行文。   (三)给予下一级党委管理的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降级、开除公职处分的办理程序
  对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属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纪委向下一级党委一并提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不另行征求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党纪处分由下一级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处理;行政处分待下一级党委决定后,与党纪处分一并行文。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同时担任多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其担任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报批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行政处分,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2个月内具体实施,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纪委。如果处分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者,由各部门在处分决定宣布后2个月内,办理处分具体事宜,并将办理结果分别报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3.对违纪党员的行政处分决定,由具体行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人事部门。
  4.考虑实施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规和处分权限不同,办理时应分别下达党纪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决定;但对于党纪、政纪处分权限一致的,也可合为一个决定。   5.在办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时,一般按照先党纪处分、后行政处分的顺序进行,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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