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计生办取环证明格式引产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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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证明可以去县里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吗
  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未婚女子如年龄未满18周岁则可以直接引产,无需任何证明;如若大于18周岁则需要出具引产证明。  孕妇在引产前一定要禁房事1周,洗澡,尤其是下腹部及阴部更应清洗干净;引产时医生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引产后如有阴道出血、发热,应查明原因,清除宫腔内的残留组织以止血及避免感染源的存在.患者一旦出现发热,要做细菌培养,并予以大剂量的抗生素以控制感染.还应避免盆腔炎、腹膜炎或败血症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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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然后再到当地的计生办办理引产证明,需要医院为你开了胎儿先天性病的说明,最后拿着证明去医院做引产就可以了,需要的,引产之后3天内无碍,做引产的话为了防止你因为做了胎儿性别鉴定而去引产的事情发生,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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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你好 请问你那个计生办的引产证明开了没? 格式是怎么样的 ? 跪求 感谢_百度宝宝知道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当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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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涂县当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EB12005】【发布时间:】【来源:当涂县政府】【文号:当政〔2010〕73号】【】
关于印发当涂县当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当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0年10月29日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当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下称参保居民),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业务,业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人口计生、卫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补助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资金,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渠道一致。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划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待遇支付范围
第六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资金主要支付以下项目:
(一)妊娠期间所必需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
(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
(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所必需的常规诊疗费和药费;
(四)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
(五)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以及因医学需要引产的费用。
第七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暂不支付居民生育津贴和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原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五)属于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六)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
(七)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县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第四章& 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生育保险资金分别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其中,不符合临床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承担20%,剩余部分再按本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条&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生育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及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结算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异地生育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照本县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县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结算标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
&第五章& 就医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围产保健手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以及县或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到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后,可持卡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本地生育,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若因产检需要可增选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到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可先入院,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县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居民自付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生育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结算。具体结算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初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异地生育或流(引)产后60日内,应持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异地生育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资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 ,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0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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