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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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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州查询
名称:文山州医疗保险查询
  地址:文山县望华路47号(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邮箱地址:admin@
  官方网址:http://www./E_SmallClass.asp?E_typeid=15&E_BigClassID=18&E_SmallClassID=56
  文山市医疗保险局工作流程
  一、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草拟修改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报请主管局、市政府批准执行。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3、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个人帐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划帐工作。
  4、负责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管理和医疗费用的拨付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监督检查“两定”机构收费及医疗服务质量工作。
  6、负责参保职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故障卡的处理,接受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居民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7、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业务股、审核结算股、基金财务股。
  二、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
  1、从州市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必须出据分别由住院医院科室主任、医务科、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同意转院意见的《转院审批表》。
  2、该项工作由审核结算股在20分钟内完成,诺需要到医院了解核实或咨询有关专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慢性病、特殊病的认定工作
  1、必须带齐分别由本人申请意见、所在单位意见、医院科室医生、主任及医务科签署意见的《慢性病、特殊病审批表》和病情证明、检查化验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等资料。
  2、该项工作主要由审核结算股负责。慢性病的认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的认定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慢性病的认定仅在当年内有效,每年由参保人员提供有关检查化验单、病情证明等资料进行复审。
  (三)特殊诊疗项目的审批
  1、患者因病情需要作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由医院出据分别由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字认可,主管医生、科主任、医务科签署意见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
  2、该项工作由审核结算股的同志在30分钟内
  (四)灵活就业人员入保程序及其所需要的时间
  1、就业所在地及户口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女50岁(男55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到我市参保。
  2、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入保时需带户口册、身份证、3张小一寸半身照,最后根据体检结论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启动金及医疗待遇过渡期。
  3、参保人员按我局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市地税局缴清医疗保险费后,凭缴费收据到我局领取《文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手册》,视为正式参保。
  4、该项工作由综合业务股在4个工作日(有体检结论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年后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国家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新增人员入保程序及所需要的时间
  1、由单位统一提供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动(调令)通知和有关录用、分配工作、安置的文件、工资介绍、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每人交22元社会保障卡费,由单位统一填写申报表。
  3、到市地税局交清费用后开始享受医疗待遇,于次月的5号后可以领取社会保障卡。
  4、以上工作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完成,其中入保手续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城镇居民的入保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居民持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资料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由社区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将新参保人员保险费和社会保障卡费统一存入我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有关信息资料报到综合业务股进行信息录入和办理社会保障卡,保证从缴费之日起1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社会保障卡故障、遗失的办理程序及其所需要的时间
  1、社会保障卡发生故障时参保职工本人直接将lC卡拿到我局检查是否属于坏卡,经处理后,可以使用的继续使用原卡(不收费)。若属于损坏和遗失的IC卡,填写申报表,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清22元的制卡费后,下个月领卡。
  2、该项工作主要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完成。
  (八)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程序及其所需要的时间
  1,医疗保险基金由文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具体缴费地址:田坝心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
  2、参保单位缴费:我局每月将缴费核定表送达地税局后,各参保单位到地税局查阅缴费金额,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按《申报表》所核定的缴费金额缴清费用。
  3、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缴费金额由我局核定后向参保人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到地税局缴清费用,由综合业务股在60分钟内完成。
  (九)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报销程序及其所需时间
  1、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文山市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医院结算,交清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后,其它费用由医保局与医院结算。转(或长住)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局审核结算报销。
  2、审核、结算、报销转外住院的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应带医保局批准的转院证明审批表、单位证明(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病情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用正式发票、医疗费用日明细清单、本人医疗保险IC卡等资料;报销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带齐《生育证》、《出生证》的复印件和病情证明、医疗费用正式发票、社会保障卡。审核结算工作由审核结算股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并将结算单送交基金财务股。
  4、为兼顾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现金的安全,每周的星期三、星期五为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间。
  文山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文山县望华路47号(州建设银行营业部)
  邮编:6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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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是怎样的?怎么缴费?2017
发表时间: 10:54:28 文章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是怎样的?怎么缴费?2017》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二)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超过单位工资总额6.5%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三)费用列支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列支,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三、医疗期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一)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2、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  3、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二)疾病救济费。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来看,二者是列于一种并列的位置,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后者发布的时间晚于前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劳动法意见》59条的规定,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还需要具体参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以上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是怎样的?怎么缴费?2017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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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全州建立规范、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按照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建立全州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州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四条 州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和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校生的参保登记管理到州医保中心办理。县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和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县医保中心办理。
第五条 在校生和少年儿童参保,到所在学校(幼儿园)申请填报《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由学校(幼儿园)将填报的《参保申请登记表》交所属医保中心审核。
第六条& 学校(园幼儿)根据学生填报的《参保申请登记表》,填写《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细表》,建立学生参保台帐。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不在校、园的未成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填报《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将填报的《参保申请登记表》交所属医保中心审核。
第八条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根据居民填报的《参保申请登记表》,填写《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细表》,建立居民参保台帐。
第九条 各级医保中心根据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和学校上报的《参保申请登记表》,对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后,统一出具参保确认缴费通知。
第十条 参保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下人员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人员以每年10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联评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下列人员: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3、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4、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享受低保标准的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资格应从达到60周岁的下年度算起。此类人员参保先由个人或家属提出申请,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调查核实,再由所在乡镇或社区提供无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列为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户籍所在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举报或投诉才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特殊人员参保,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学校应当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其信息登记材料应当单列管理,存档备查。
第三章 费用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上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以下方式收缴:
  (一)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参保,由学校(幼儿园)在规定缴费期内,凭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确认缴费通知,统一向学生、儿童代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银行,由指定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
  (二)其他参保居民,由个人、家庭在规定缴费期内,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确认缴费通知,到指定银行网点一次性足额缴存,指定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
  (三)指定银行无网点的乡镇,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收缴。
  (四)指定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缴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编制当年本县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补助情况统计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再上报申请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州、县财政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补助情况,及时拨付本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费用支付标准按《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门诊费用支付标准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2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日6元。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结算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结算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甲、乙类药品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费用,按《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乙类药品费用,个人首先自负10%,余下的90%按《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负20%,余下的80%按《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以及申请、审批程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由州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医技人员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
(二) 法医鉴定、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费;
(三)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和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
(四)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按摩、安装假肢、义齿、义眼费;
(五)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药费;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医疗费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须持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证)等相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首先按相关的收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计算出住院费用总额。
  (二)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全部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三)经参保居民或家属签字认可后,自负部分由个人支付给医院,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七条& 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统筹区域内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当地医保中心结算。
(二)转出统筹区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三)统筹区域外就医医疗费,出院后30日内结算,超过30日不结算的不予报销。因报销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或遭遇意外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结算,可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总额包干,服务项目结算&、&单病种结算&等多种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审核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征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必须于当年三月底前由县级财政专户足额上缴到州级财政专户,全州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保启动时,州财政局根据各县居民参保人数,从州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拔一定的周转基金到各县。今后,各县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月由县财政局与州财政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组织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总量和区域分布确定,悬挂统一制作的标牌,统一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双向转诊制。
  第三十六条& 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地就医。确因病情危重和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院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规定执行。转诊、转院首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转诊审批意见三天内有效,转院审批意见七天内有效。因病情危重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应在转诊、转院七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参保居民因急诊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三天内向参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批准同意并备案后,方能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随父母或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需申请备案后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第三十九条 外出旅游、探亲期间发生的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的门诊抢救和住院医疗费用,应在七天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方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 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的材料:病情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院出具的急诊或抢救证明,以及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与医保中心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并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窗口,使用规定的票据,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 参保居民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证),做到人、卡、证相一致,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冒名住院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参保居民或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参保居民或家属的认可并签字,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参保居民或家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八章 参保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参保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注销,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结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发生户籍转移时,参保人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缴纳费用的,可以继续享受原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的医疗待遇。从次年起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十九条 已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停保后又续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处理。
第九章 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州劳动和社会保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开发,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工作平台执行统一的软件系统和数据平台。
  第五十一条& 各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的软件系统要求,配置系统硬件设备,培训相关操作人员,并做好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传输、结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购置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个人承担,工本费执行云发改收费[2007]187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一次购置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章& 经办机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州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六)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和参保居民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八)承办参保居民对医保业务的咨询、查询事宜;
  (九)负责州级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和全州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指导;
  (十)完成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县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完成相关具体业务工作。审核确认学校(幼儿园)、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收集整理的城镇参保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负责组织和开展城镇参保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编制本县参保居民参保情况、费用缴纳补助情况统计表并上报;
  (三)负责本县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待遇审核和支付;
  (四)对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费用发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五)完成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参保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
  (三)负责协助收缴城镇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四)负责城镇参保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五)负责城镇参保居民医保卡发放工作;
  (六)负责城镇参保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
  (七)负责城镇参保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
  (八)承办有关城镇参保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九)负责发放、收集和整理《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并指导参保居民填报,同时负责填报本乡镇、社区《文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细表》,认真复核参保居民的基础信息,确保无误。建立参保登记工作台帐,及时为参保居民办理参保基础信息的变更。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居民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
  (十)负责对辖区内参保居民特殊群体进行公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者政府补助的;
&(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医药收据,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四)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定的;
&&& (二)无故拒绝收治参保居民或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 (三)将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的;
(四)不坚持因病施治,不为参保居民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服务的;
&(五)采取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虚拟住院和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不按规定向参保居民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无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
&(七)为参保居民伪造或出具虚假证明、票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故意伪造、篡改居民参保信息,使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参保或者享受政府补助的;
&(二)在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后,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管理办法等,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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