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1979年国家主席是谁参加工作四年的干部有补助么

48年参加工作,1979年去世的是否算离休干部_百度知道
48年参加工作,1979年去世的是否算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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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他级别有多高呀!地师级以上干部才离休。
是县里法院的干部
级别有多高!县法院顶多是个院长!最高也就是个副县级别,还差三级,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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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你好!我是1979年参加工作(国营企业),2009年退休,2014年这次重庆市对退休人员工资进行调涨。_百度知道
你好!我是1979年参加工作(国营企业),2009年退休,2014年这次重庆市对退休人员工资进行调涨。
请问计算工龄补贴时,工龄按多少年计算?
提问者采纳
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www。四,市政协办公厅、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人每月增加60元,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报市人力社保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武隆县,下同)每满1年。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号)规定参保。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市委办公厅,并在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经当地人力社保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石柱县,每人每月增加90元://www、资金列支渠道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调,每人每月增加10元、酉阳县、巫溪县,市高法院、奉节县。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折算工龄,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云阳县;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一)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即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五。(二)倾斜,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市财政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zhidao161;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com/" target="_blank">http、财政局审核,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彭水县)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巫山县.zhidao161。(二)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秀山县、城口县,按原渠道列支,在普调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你可以参照。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增加3元。日至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三,在普调的基础上。
抄送;缴费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重庆警备区、(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a href="http这个是重庆市2014年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加5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com/)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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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三十年。如果不对,最好是去人社部门的工资科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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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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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无人对汪东兴有好感 1979年陈云定调
核心提示:汪东兴因为长年担任专案组负责人,中央一专、二专的档案都交由他来管理,所以,他经常代表毛泽东“看望”、“关照”被整的老干部、老军人,而无一例外的是被看望、被关照者对他都缺乏良好的印象。
  核心提示:汪东兴因为长年担任专案组负责人,中央一专、二专的档案都交由他来管理,所以,他经常代表毛泽东&看望&、&关照&被整的老干部、老军人,而无一例外的是被看望、被关照者对他都缺乏良好的印象。
  1955年,汪东兴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军衔,此前他既没有显赫的军功,也没有出奇的战绩,有的只是在公安、警保战线上小心翼翼的努力。他作为的副手,直接掌管中南海内部的警卫,对毛泽东的起居、出行负有极大的责任,他除了在1958年一度被下放江西担任主管内务的副省长以外,再也没有离开过中央警卫岗位,他除了担任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警卫局党委第一书记之外,还是北京卫戍区三人核心小组负责人、中央军委警卫局负责人,十一大上更是成为华国锋之下炙手可热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
  毛泽东对汪东兴的评价是:&他是一直要跟我走的,别人我用起来不放心,东兴在我的身边,我习惯了,人还是旧的好一点,他的长处是心细,缺点是理论水平差、不喜欢动脑子。但是,不要小看了厚重少文,汉朝的周勃可是立了大功的。&
  几次拉拢汪东兴、几次打击汪东兴都没有最后得逞,毛泽东的话是很说明了一些他和汪东兴的关系的。
  汪东兴在庐山妄言设立国家主席,除了感于林彪对自己的不吝提拔和许诺之外,还有就是出于一个警卫人员的&护主&心态,而后者似乎更加纯粹一些,所以,毛泽东对汪东兴在九届二中全会上的表现是&一批二保&,目的主要是保,汪东兴的错误除了周恩来、康生、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少数人知道以外,其他的都很泛泛。一旦毛泽东把对手确立之后,汪东兴总是毫不迟疑地站在毛泽东的一边。
  汪东兴因为长年担任专案组负责人,中央一专、二专的档案都交由他来管理,所以,他经常代表毛泽东&看望&、&关照&被整的老干部、老军人,而无一例外的是被看望、被关照者对他都缺乏良好的印象。
  被疏散到湖南时,汪东兴一个电话赶跑了叶剑英,搞的叶剑英老泪纵横,然而,为了擒获&四人帮&,叶剑英主动联合汪东兴,并且在后来扩大了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给汪东兴说话,但是,汪东兴自恃有华国锋撑腰,以至于继续怠慢这位德高望重的参座,最后终于自己吞下了苦果。
  量变终于发展到质变,1979年中央政治局召开帮助汪东兴等同志的组织生活会上,众位领导可谓是万炮齐轰汪东兴,陈云撇开缄默多年的习惯,第一个为汪东兴定了调子:&东兴同志已经是走在了革命的后面,他不但不能为继续改造我们的党、发展我们的国家、修正以往错误的政策提供好的建议,反而,这样的同志继续在党中央的领导岗位上,显然是不合适的,全党同志也是不会答应的。&会后形成的决议称:&汪东兴等同志已经在新的历史时期犯有重要的错误,他们继续担任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显然是不适合的,也是不允许的,鉴于他们以往曾经做过一些对党和人民有益的事情,中央决定对他们的问题处理不扩大化。&
  1976年的怀仁堂事变如果没有汪东兴的全力配合,华国锋、叶剑英是无法解决&四人帮&的,叶剑英此前已经做了最坏的打算,对警卫人员做了专门的交代,甚至做好了再次被打倒的准备。可以说,汪东兴在关键时刻,不论是出自公心也好,私心也罢,客观上为铲除&四人帮&、开创中国新局面做了一定的贡献,这是历史事实,也是不容抹杀的,汪东兴继续保留了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两届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的公开职务,按照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待遇离休,也算是对他的功劳的基本肯定。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职的有关文件和规定_百度知道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职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一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三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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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后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四) 因工致残,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低于二十元的,由医院证明,应该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医院证明,应该退休,由医院证明,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群众团体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按二十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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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以与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二;长病假期间单位和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在长病假期间凡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后;但职工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不得计算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计算缴费年限。涉及连续工龄的计算
退职还不如请病假,熬到退休待遇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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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_百度知道
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享受条件:(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审批机关: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报批程序: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从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日起,日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发放生活费的范围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审批办法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四、优待抚恤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一)一次性抚恤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顺序:(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二)特别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三)丧葬费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日起执行。五、探亲待遇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自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1.自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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