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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逃兵怎么处置_百度知道
中国古代对逃兵怎么处置
中国军队对逃兵怎么处置
也有事后连累家人朋友的一般逃兵是要遣送回你原籍武装部的。这就要看你家在当地的关系!看情节。祖国需要他的时候他跑了!古代逃兵 基本也是当场处死,没关系的话一般处于2-5年的刑期,他还能活着吗,有关系的话,就让你家拿钱领人规定是规定,你想他还违抗军命,这就是汉奸,就会死,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战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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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
送军事法庭进行审判,重则死刑,轻则监禁!
逃兵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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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纪委:案件查办、干部提名以上级纪委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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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之三:改革就是要改体制动机制
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登“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系列文章之三《改革就是要改体制动机制》。文章指出,当前,腐败问题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文章认为,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案件查办、干部提名以上级纪委为主等一个个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畅通无阻,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全文如下――
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之三:改革就是要改体制动机制
● 当前,腐败问题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
●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书记要是不抓,纪委书记再“折腾”也“折腾”不到哪里去;部门党组书记要是不管,派驻纪检组长能耐再大也起不了多大作用。
● 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案件查办、干部提名以上级纪委为主等一个个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畅通无阻,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 我们不能一说全覆盖,就先想要增加一堆编制,扩大一批职数,搞人海战术。
改革必然是“里子”的变革、内涵的深化,必定要触动体制机制。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保障纪委更好地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
当前,腐败问题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有的党委书记一谈到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问题,就习惯把责任推给纪委,口口声声“支持”纪委工作,却忘记自己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执纪畏首畏尾,对参与地方和部门业务却乐此不疲,把自己的主业当成副业;有的纪委书记怕得罪党委书记,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以给本级党委“不添乱”、“抹稀泥”为能事,不去查办案件甚至到上级纪委为有问题的人说情。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改革,靠制度创新。三中全会决定正是针对这些问题,对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提出要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实现改革目标的具体任务、重要举措。
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书记要是不抓,纪委书记再“折腾”也“折腾”不到哪里去;部门党组书记要是不管,派驻纪检组长能耐再大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要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去年先是抓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省一级,今年要抓到地市一级。省委落实好了,才能抓好地市委书记;市委书记落实好,县委才好办。纪委的监督责任也是如此。我们国家太大,任何工作都不能搞一贯到底。要先抓好本级,再抓下一级,一级抓一级,把压力传导下去。
要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章规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实践中纪委仍处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状态。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案件查办、干部提名以上级纪委为主等一个个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畅通无阻,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逐步实现派驻和巡视全覆盖,意味着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死角。用原来那种常规巡视和点对点的派驻模式,实现全覆盖是很难真正做到的。我们不能一说全覆盖,就先想要增加一堆编制,扩大一批职数,搞人海战术。必须转变方式、创新方法,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改革任务;在开展常规巡视的同时,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逐步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改革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动力源泉,需要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认识,从点滴做起,循序渐进,求真务实,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要求落到实处。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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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是怎样处置逃兵的?
07:57 来自
连坐家属的“士亡法”              东汉末年的战乱中,曹操集团逐渐获取中原控制权。曹操将他军队中的士兵一律划为“士籍”(或称“士家”),户口单列,世袭为兵。士兵家属集中迁居到许昌一带居住,作为人质,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为,就连带处罚其家属。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间通婚。另外,曹操还特意制定“士亡法”。原来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进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觉得这样处罚还不足以威慑士兵,在“士亡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           《三国志·魏志·卢毓传》记载了一件“士亡法”公布不久后的案件。有一位妇女白氏,由父母包办嫁给了一个士兵,才过门没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过,那个士兵就因失踪被判定为逃亡。负责审判的大理寺依据“士亡法”判处白氏死刑。上报到朝廷,门下省“贼曹”的官员卢毓引经据典加以反驳,说:“女子要经与丈夫见面同房,才成为人妇,所以《诗经》有‘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夷’。而《礼记》又说,女子如果没有在丈夫家的祖庙牌位前见过祖宗,死后要归葬娘家,因为她还没有成为人妇。这位白氏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成婚的如何来加重处罚?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那么按照儒家经典‘附从轻’,比附类推论罪应该从轻处罚。《尚书》也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白氏是经过了正式礼聘及过门的程序,可以处刑,但处死刑就过重了。”曹操听了他的汇报,感叹说:“卢毓的意见是对的,他引经据典,使孤叹息。”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   曹操在“士亡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         过了几年,又发生一桩案件。曹操军队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宋金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兄弟都在许昌被捕,法官上报,建议按照“士亡法”全部处死刑。当时担任丞相府“理曹掾”(主管司法的低级官员)的高柔向曹操建议:“士兵逃亡确实是可恨,但是我觉得其中有不少人是会后悔的。我请求凡是逃亡的不要连坐诛杀他们的亲属,一来可以使敌军宣称我军残暴的宣传破产,二来也可以诱使逃兵有归还之心。只要按照原来的法律就足以使士兵不至于轻易逃亡,再加重处罚到连坐亲属,我以为现在的士兵见到有人逃跑的,为了躲避连坐也跟着逃亡,这样的重刑并不能制止逃亡,恐怕还要增加逃亡。”曹操接受了他的意见,宋金的家属都没有被杀,并将法令修改为逃亡士兵亲属没为官奴婢。            曹魏废汉建国后,高柔被任命为主管审判的廷尉。有一个叫窦礼的士兵出营后失踪,军营以逃亡上报,请求追捕,并连坐窦礼的妻子、子女为官奴婢。窦礼的妻子每次过堂受审都连呼冤枉,可是各级官府都不予理睬。案件上报到廷尉,高柔亲自审讯:“你怎么知道丈夫没有当逃兵?”窦礼的妻子流着眼泪说:“丈夫从小失去父母,后来奉养一位老太太当作自己母亲,非常恭谨;而且他又疼爱儿女,爱抚看护,绝不是不顾室家的人。”高柔再问:“那么你丈夫与人有仇吗?”答:“丈夫很善良,与人无仇。”高柔追问:“你丈夫与人有钱财交易吗?”答:“曾经借钱给同营的士兵焦子文,后来追讨几次都没有还债。”恰好这时焦子文为了一个其他罪名关押在监,高柔立刻提审焦子文,严词追问,焦子文承认是他为了赖债而杀死了窦礼。高柔派人押着焦子文到作案现场,挖出了窦礼的尸体。魏文帝曹丕下诏立即释放窦礼的妻子和子女为平民,并且将这个案件颁发到全国司法机关,警惕窦礼这样的冤案再发。处置逃兵的法律演变               中国古代战争中,士兵都是被强制服役的农民,在大多数时代,当兵并不能带来身份上、经济上的明显好处。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的文化环境下,当兵要冒身体毁伤、陷己不孝的下场,也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因此古代统治者为了能够驱使士兵为自己卖命,只好严惩逃兵。曹魏的“士亡法”并非个案。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处置逃兵法律,是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两条条文。一条是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一颗首级可以免罚)。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另外一条规定,如果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上报他阵亡、国家对他的后人进行了抚恤、授予爵位,可是后来查明他是在战场上逃跑,并没有死,就要剥夺他后人所得的抚恤及爵位。这人日后回到家乡,就“以为隶臣”,成为国家奴隶。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军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国家按照爵位来分配土地,授予种种法律上、社会生活上的特权。因此秦国军队总的来说士气高涨,被孙卿子评为是战国最强的军队,“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荀子·议兵》)。因此逃兵问题或许不那么严重,处罚还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凡是平时镇守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没有死罪。              唐末五代时期军阀混战,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温(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上墨汁),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这个办法迅速被各个大小军阀采用,也被宋代继承,士兵一律刺面,并设“逃亡之法”。刺面的禁军逃亡,满一日处斩首。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日,斩首。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改为逃亡满七日,处斩首。这个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只不过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来定罪量刑。《兵律·军政》规定,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者处绞刑。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继续服役;再犯杖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三犯处绞刑。               清律沿袭了明律的规定,只是将两种逃兵罪名的绞刑都改为“绞监候”(监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可是在后来的清代条例里,却不分出征、驻防,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亡的,一律加重为斩立决(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在战争结束前自首的,发遣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战争结束后才自首的仍然斩立决。   明朝戚继光在《练兵实纪》等军事著作里记载了自创的“营规”,他处置逃兵的办法并非仅仅依靠死刑恫吓。“军令如山倒”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里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成文法规的效力在军营居于指挥官军令之下。因此指挥官有权决定有关逃兵处置的这些法律在军营是否执行。比如唐朝张仁愿主建三受降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和历史上很多著名统帅一样,张仁愿是位文官出身、由朝廷监察官员转化而来的边疆统帅。唐景龙二年(708年)张仁愿率军击破突厥大军,追击跨越突厥与唐朝军事分界线的黄河一线。张仁愿注意到突厥每次入侵都会先在黄河以北的拂云神祠“祭酹求福”,同时集结兵力、放牧战马。他向朝廷建议,乘这次突厥兵败,夺取黄河以北要地,在黄河主要渡口处修建三受降城:在原来的拂云祠建中受降城(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以东三百余里地建东受降城(今托克托南、黄河北岸、大黑河东岸),以西三百多里建西受降城(今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狼山口南),作为防御突厥入侵的前哨阵地。           唐睿宗批准了这个计划,下诏当地已服役期满的士卒全部留下筑城。张仁愿立即着手开工,而士兵们心怀不满,有两百多名咸阳籍的士兵离队逃亡。张仁愿下令追捕,全部抓获后一齐斩首。由此士卒们不敢懈怠,只能寄希望于尽快完工可以回家。只花了六十天,就筑成三城。以后又逐渐建立一千八百所烽火台,这条边防线有效保障了唐朝北部的边境安全(《旧唐书·张仁愿传》)。           除了“军令如山倒”外,历代也允许指挥官对所部制定规则。比如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在《练兵实纪》等军事著作里记载了自创的“营规”。他处置逃兵的办法并非仅仅依靠死刑恫吓。他主张“详责成”,所有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如有逃兵,一队中“一半送监”,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粮”。一年未抓获的,全队发往边防巡哨三年,而且全队士兵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同队有士兵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队连坐。这些制度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淮军继承。
录入编辑:钱冠宇澎湃新闻报料:9 &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曹操,睡虎地,商鞅,朱温,王安石,突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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