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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记棒棒鸡
廖记棒棒鸡  我等人为湖北省1993年恩施州农业学校国家任务计划招生毕业生,于日毕业。档案、户口、毕业证明等材料于是日转交至利川市人事局,同年7月被利川市人事局通知到该局报道备案并等候分配通知;同期恩施州农校毕业的利川籍毕业生共80人,在本年度8月份有52人被利川市人事局根据分配政策推荐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上班;余下28人被通知等候。直到现在仍没有接到利川市人事局的通知和接受单位面谈的双向选择;到现在也未能解决我等工作岗位、户口、社保、田土等问题。后得知28人的人事编制被别人顶替和变卖,被当权者瓜分,成为湖北省利川市历史上以来最大的人事腐败案。  ●涉事单位:湖北省利川市委、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人事局、利川市农业局  ●涉事领导:原利川市委书记付德辉、原利川市长任振鹤。  ●涉事执行者:利川市1996年人事局局长、利川市1996年农业局局长。  一、发生信访事件的原由  1、湖北省农牧业厅《鄂农牧函字(1993)第036号文件》关于1993年中等农业学校招收社会实践生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招收的社会实践生毕业后的去向,一律作为定向生由国家定向分配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工作。(见附件)  2、根据1993年省委(政府)、州委(政府)、农委、教委的招生文件政策,我们的生源性质属国家任务计划(根据《一九九三年普通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及《一九九三年全州重点高中、中专招收初中生源计划》,我等应为国家任务计划下列三年制社会实践生和应届委培生),并不属《恩施州计社(号文件》招收的不包分配自费生范畴。(见附件)  3、根据《恩施州计社(号文件》1993年我们都转了粮油户口关系的(即农转非)学生。  4、根据《恩施州计社(号文件》 关于下达全州一九九三年普通中专学校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整个恩施州只有利川市没有完全执行通知内容,反而对毕业的80个学生实行区别对待;并恶意取消其中我等28个人的合法就业机会。(见附件)  5、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1996年全州约400名毕业生,恩施州另7个县市都遵照《恩施州办发(1996)14号文件》执行了分配方案,而唯独只有利川市只对当年恩施州农业学校毕业的其中52位执行了分配方案,余下28人未执行分配方案,而80位毕业生都是一样的生源性质。(见附件)  6、根据利办发(1996)15号文件》利川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利川市人事局对我等必须实行在利川市人事局的主导下推荐就业。而利川市政府和利川市人事局根据利办发(1996)15号文件》第九款规定: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一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一年(从报到之日起算)未找到单位的,将其户口粮油关系转至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档案材料转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毕业生在人才市场谋求职业。”而我们28位毕业生是国家任务招生的毕业生,不是国家计划招收的不包分配的自费生。利川市的相关部门纯属是欺骗愚弄群众,简直是黑白颠倒!把我们的事业编制卖给其亲戚和有关系的人员,从而谋取利益。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人事局并把此条作为其腐败的借口,为此我等28个人不服而上访!以下为信访过程:  日,向利川市信访局上访,当天由利川市信访局督促利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受理。  6月15日,利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信访回复。我等不服其回复结  7月2日,请求利川市人民政府复查办公室进行复查。  8月3日,利川市人民政府复查办公室回复,其结果一派胡言,利川市人民政府复查办公室和利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蛇鼠一窝,闭门造车,根本不去调查,咬住我等不是正规的国家任务计划内毕业生,维持利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结果。作为利川市复查召集单位,你们有没有召集利川市农业局、人事局、经管局、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一起核查过1996年他们接受中专毕业生的具体情况了吗?还有1993年招生文件了吗?如果没有,请问你的回复结果怎么来的?更甚者有人叫嚣:有本事就去找上面的人! 当年的书记付德辉和市长任振鹤现在不就是在省城位居要职吗? 这是赤裸裸的新官不理旧事。完全违背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喊喊口号而已。完全违背了人民公仆的良知,做人的基本道德。  8月28日,我等无奈之下只好向恩施州政府反映我等问题。后恩施州法制办处理。  9月8日,委托恩施州人事局下利川人事局调查并们进行见面会谈。我等把我们的诉求和能证明材料都上交恩施州人事局,恩施州人事局经过一个月的调查,证实了我等身份无误。  11月10日,恩施州法制办给予回复,确定我等28毕业生是国家计划任务招收毕业生和社会实践生。应该按照《恩施州办发(1996)14号文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文件和利办发(1996)15号文件》执行了分配方案。既然说明了要按照此文件执行,那就要督促,安排下去为我等解决此问题吧?但恩施州法制办不对利川市96年利办发(1996)15号文件》进行全面解读而断章取义,罔顾事实不对我等的诉求进行正面回复,抽取文件的其中一条本不属于我等的条款就想把我们忽悠过去。公正何在?共产党人就是这样工作的吗?这不是开玩笑吗?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学到哪去了?  二、要求信访复核的理由  我等28人对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田军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恩施州复字[2015】52号)不服!因为 “复核意见”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所答复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田军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中“经查明的有关结论”没有涉及到信访所提及到的实质问题,回避主要矛盾,掩盖事实真相,故申请湖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依法对湖北省恩施州政府“关于田军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恩施州复字[2015】52号)进行复核。  三、受害人要求复核的事宜在“信访答复书”及“复查意见书”中均没有给予答复的事宜)  1、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1996年全州约400名毕业生,恩施州另7个县市都遵照《恩施州办发(1996)14号文件》执行了分配方案,而唯独只有利川市只对当年恩施州农业学校毕业的其中52位执行了分配方案,余下28人未执行分配方案,请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说明理由及原因。(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1996年毕业生分配情况见附表1)  2、1996年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毕业的利川籍学生共80人,初次到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时,口头告知我们为80人,而信访回复为81人,多出1人因何而来,经多方面调查了解,多出的1名叫武贵菊,原籍为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人,属1996年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农贸1班毕业生。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却为她安排了就业,此种做法完全与利办发(1996)15号文件》相违背抵触,请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陈述其分配原因。  3、根据1993年省委(政府)、州委(政府)、农委、教委的招生文件政策,我们的生源性质属国家任务计划(根据《一九九三年普通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及《一九九三年全州重点高中、中专招收初中生源计划》,我等应为国家任务计划下列三年制社会实践生和应届委培生),并不属《恩施州计社(号文件》招收的不包分配自费生范畴,为何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按照招生政策安排就业,请说明理由及原因。  4、湖北省农牧业厅《鄂农牧函字(1993)第036号文件》关于1993年中等农业学校招收社会实践生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招收的社会实践生毕业后的去向,一律作为定向生由国家定向分配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工作,请问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如何为我们社会实践生安排定向分配的?利川市人民政府为什么违反(背)这一文件?  5、利川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在复查时查到了未分配的28名毕业生的档案,请问社会实践档案里的《报考农林水中专学校申请书》里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跟《鄂农牧函字(1993)第036号文件》相符?请公示并解释。  6、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文件《利办发(1996)15号文件》关于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完全与恩施州分配文件不相匹配,恣意篡改,直接与1993年省州各部门的招生政策相抵触,纯属地方政府的霸王政策。直言地问下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何为“双向选择”?何为“推荐就业”?对我们未分配的28人执行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的政策吗?答案是肯定的:没有。我们的祖祖辈辈是把压力往肉里扣、挤出汗水滋润大地、一声不吭的贫苦农民。世代无任何政治经济社会背景。能有单位选择他们的子女去就业吗?他们的子女又有机会去选择就业单位吗?利川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子女有做任何推荐就业吗?利川分配政策中的“双向选择” 、 “推荐就业”实质就是政府部门的一个有力幌子,更是当政官员为其家人和亲属安排工作的天时良机!当时的当政官员还很有可能蔑视人事制度,任用有政治后台及经济后台的人员顶替我们这28位未分配人员的人事编制,天理何在?良心何在?请湖北省人民政府予以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我们这蒙冤近20年的布衣之子作主! 为我们在外忍辱负重,不见天日冷热浊冲的苦命同胞作主! 请对我们未分配的28人为什么不执行“双向选择”,“推荐就业”的政策作出公示解释。  7、1993年我们都是根据《恩施州计社(号文件》转了粮油户口关系的(即农转非)学生,而现在未分配的人员中,有的是非农业户口,有的是农业户口,有的土地没有了,享受不了半点国家优惠政策,这又是何因?非农业户口买合作医疗及子女上学的费用都要高于农业户口,我们的全家老小各项生活开支从何而来?难道这就是社会广传的同人不同命吗?难道这就是国家政府保障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结果吗?  8、利川市1997年的中专毕业生也有分配的。为什么置1996湖北省恩施州农业学校毕业的利川籍学生未分配的28人不顾。请利川人民政府作出解释。  全体信访申请人员相信,人事纪律工作乱作者,必将受到惩罚,事实本来就很清楚,颠倒黑白不是一个合格共产党人的作风,恩施州,利川市有关部门还停滞不前,相互推诿,相互踢皮球,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国情,有了事情根本不想办法为受害人解决,对信访人申请人调查事项,分配政策不予认真解读,拖延时间,糊弄敷衍,对相关文件内容生拉硬搬,而且还掩盖社会实践生跟利川市农业局签定合同等等事实,想办法封口,销毁证据,弄虚作假……这样是跟不上国家法治政治改革进程的。此事件背后不管有多么强大的势力掩饰,申请人决定维权到底!  综上所述,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关于恩施州农业学校利川市96年毕业生工作还未落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利川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日作出的关于《陈建国等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严重错误,避重就轻,罔顾事实,调查不力,对申请人的诉求答非所问,草率结案,根本没有彻底深入调查,罔顾1993年省州招生政策及1996年省州分配政策。  现所有申请人请求湖北省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当初的事实真相,纠正恩施州,利川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回答我们申请人的问题,并解决当事信访人的正当诉求,还我们的公道,倘若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会义无反顾继续通过向党的上一级组织纪检部门、法律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依法维权、控告!依法维护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力!  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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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有利于中等教育,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第三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可以报考: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二)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不超过18周岁,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放宽。   第五条 报考青年在户口所在县(区)报名,向所在的学校、乡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报考,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县(区)招生办公室核发准考证。   报名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   附表一:   ____年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   〔注意事项〕①请按本表样式分别填报国家任务、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四部分跨省招生计划。其中定向招生数应包括在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中。   ②本表请于2月15日前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司。   ③请按本表样式〔去掉注意事项〕复制后填报,格式及省份的次序请  勿更改。   附表二:   ____年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调整计划
  〔注意事项〕①本表应以附表一所列数字为基础,用“+”、“-”表示增减数字(本表所列数字为举例)。   ②国家任务、定向招生、自费生的调整计划,请按本表式样分别填报,并于5月15日前一次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司。委托培养不必做调整计划,以在各地登记的合同为准招生。   第六条 上一年已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以及初中毕业后的中等学校在校生不予报名。   第三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七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八条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应负责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考生的直系亲属(指父母或抚养者)或主要社会关系(指与考生在政治思想、经济上有直接联系者)有重大问题的,应附调查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问题,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经地(市)以上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四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体检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招生委员会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体检站。   主检医生应由主治医师担任。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第十三条 考场一般应设在县(区)以上,考生较多的乡(镇),经地(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设分考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   考试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不限语种)6门。如需要加试或免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定。   第十五条 考试由各县(区)组织,地、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卷。   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好登分、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质量。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六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为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   招生来源计划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建设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面向全国或部分地区招生的学校,实行跨省招生。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及自费生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部委提出,征得地方同意后,列入部委及其系统所属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综合平衡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安排招生。   第十八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对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可在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内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内,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九条 国务院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及报送时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总数确定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在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分段提供档案,由学校全面考核考生的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录取新生的具体办法,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  区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一志愿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水利水电、盐业、助产士、护士以及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当地控制分数线的,档案材料一次投放;其他专业实行一次投档录取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非第一志愿的,按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及时投档。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中专学校、部委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的学校一般应优先录取。上述学校与高中升学考试一道进行的,应与重点高中同等对待,严格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跨省招生的学校,在安排录取地点、时间方面,应予以照顾,尽可能集中、提前。   第二十六条 初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获地(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适当降低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边疆、山区、林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归国华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水利水电和盐业的学校,可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厂矿、企业的职工和矿区、林区、垦区、渔区和盐区中学毕业生。   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林)业学校主要招收农村、林区学生,并优先录取农(林)业中学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积极分子。   第三十条 “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如不能完成计划,可在其他地方的考生中征求志愿,择优录取,毕业后到“定向分配”地区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一般应与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中工作或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可以划定招生范围,同时明确预备生源,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批准外,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招收自费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分数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四条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录取中出现疑难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和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于8月底以前结束  。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中等专业学校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情况严重的,1至2年内不准报考:   (一)假报年龄、学历、民族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考、录取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三)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招生委员会或中等专业学校及有关行政部门可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户口、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等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涂改考生志愿、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二)扰乱考场、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招生工作的;   (五)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凡特殊专业的学校,需实行单独招生,或进行面试的,具体招生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订。   农、林、卫生等系统的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有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入学(含不包分配班),年龄可以放宽,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卫生厅(局)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和招生部门单独组织招生考试。   第四十条 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等专业学校,考生的文化程度应是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其他各项要求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职[1994]3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改革措施。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改革举措。请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合格适用的中等专业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附件: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  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今后,要积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部分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代替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形式。  2、大力拓宽为农村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渠道。  中等专业教育要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农村和乡镇企业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为了有利于中等专业人才流向农村,农业学校要利用各种招生形式,按照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相一致的原则,努力扩大招生数量。在国家任务计划中要扩大面向农村经济建设的定向招生。凡能为农村培养所需人才的其它中专学校,也均应深化改革,为农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积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村不包分配班的招生,继续执行农业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八部委(1988)农(教)字第4号文件,《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3、改革招生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  继续扩大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比例,完善招生办法。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逐步形成各种为农村服务不包分配班单独命题、考试、录取的制度,采取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招生办法,要保证招生的生源和质量。  录取委托培养生时,如报考煤碳、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水产、盐业等艰苦专业的线上志愿人数不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可适当降低录取要求。对文化基础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可试办预科班。  国家任务招收的艰苦专业或特定行业需要的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委托培养的学生,学校与委托单位需在制定招生计划之前签定合同,学生入学前,由学校代表委托单位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合同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后的处罚,并经过公证。  为鼓励社会多种形式集资办学,对投资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适当政策予以照顾。  逐步扩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选拔新生的自主权。学校要制定招生规定,把考试、推荐和专项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保证录取的公正和质量。同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招生部门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接受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  4、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要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要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发展规模及招生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要设置负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的专门机构,组织招生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要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原则上均应缴纳学费,不同的地区、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以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  学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选择学习艰苦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费或设立专项奖学金,予以鼓励。委托培养生与自费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二、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1、改革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中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要合理使用,按需上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要相应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在现行的招生计划形式下,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少数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区自谋职业。定向培养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到定向用人单位工作,不愿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为边远地区及国家重点单位委培的学生,一般不得变更就业单位。凡不愿到原委托单位工作的,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凡被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录聘用的农村户口的毕业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户口“农专非”。  2、逐步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的就业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务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实行招生面向社会,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同时,要不断健全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今后,大部分毕业生将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目前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试点。  要采取有力措施,拓宽人才通向农村、通向艰苦行业和地区的渠道。要积极制定相应政策,为毕业生创造安心工作的条件,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农村基层单位工作。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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