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向个人借款需召开村民如何起诉村委会代表大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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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讨回借款 - 五河县法院网
村民借钱给村委会
14年后讨回借款作者:缪 荣 军 &&发布时间: 16:58:43&&&&近日安徽省五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五河县童童村民委员会因缴纳“三提五统”向村民借钱,后因村委会合并,欠款一直没有偿还,事隔14年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五河县童童村民委员会因缴纳“三提五统”分别于日、日向我借款7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我一直催要该款未果。后童童村与他村合并成立学学村。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学学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被告学学村民委员会辨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时间长达14年,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借款是田某经手借的,田某经手的借款经法院执行已全部还清,因此,该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五河童童村村民委员会因缴纳“三提五统”的钱不够,由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田某经手分别于日、日向王某借款7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条上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日五河县童童村与他村合并成立学学村。现村民委员会主任也认可其在任期间,王某始终向村里提出要该欠款,但由于是田某经手的,村里也不清楚其中的情况,一直没有给王某明确答复。田某经手的部分欠款经诉讼后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是事实。但经核对并不包含欠原告的借款。被告也没有提供已将欠原告借款还清的证据。&&&&法院认为:原五河县童童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某借款7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童童村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学学村村民委员会享有和承担。由于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并且被告也认可原告一直在催要该款。对于被告主张该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对于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3%,已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按2.5%计算。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学学村民委员会应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其中5000元从日起,2000元从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第1页&&共1页编辑: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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