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几点钟上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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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实 施 意 见
柳政办发〔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治理欠薪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减少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根据《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处治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劳社厅发〔20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1.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达到四项要求,即春节前劳动者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政府工程不发生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拖欠工资案件数年均下降10%,控制在较低水平。经过三年努力,全县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案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突发欠薪事件和群体性欠薪事件1小时现场响应;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群体欠薪问题7天内解决;行政执法调查周期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元旦至春节期间查处时间缩短为7天。3.完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基层网格监管预警、在易发生欠薪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政府应急处置保障、行政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联动、司法绿色通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查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政府责任考核等。(二)基本要求1.属地首办、分级负责。根据&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由欠薪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日常监管首办责任,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尽其责。2.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发生欠薪问题,县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人社部门负业务监管责任,欠薪单位负主体支付工资责任,总承包单位负监管分包单位支付工资责任和连带责任。3.注重防范、强化处置。完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欠薪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欠薪行为,着力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处置能力。4.加强指导、强化督查。各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二、部门职责(一)县人社局1.承办柳林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实现部门联动。2.负责协调处理欠薪案件,汇总整理欠薪情况,提供欠薪单位名单、欠薪数额及涉及人数等情况,通报工商、住建、安监、煤炭、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及时转送有关职责部门管辖的欠薪案件并督促落实处理。3.检查企业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用工备案情况;检查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4.督促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5.完善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二)县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1.负责给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在建工程、装潢工程项目清单,配合办公室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2.住建项目招投标时,征求人社部门对参加招投标企业的信用意见;投标企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人社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无人社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由此引发的欠薪问题由住建部门负责解决。3.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城区建筑施工企业、装潢企业的监督,发现手续不全或无任何手续擅自开工的,及时通报住建部门,并配合住建部门负责对违法开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引发欠薪的,住建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承担责任。4.规范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装潢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人工资支付负有监管责任,同时杜绝工程非法转包、分包。5.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规划、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6.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没有达到要求而进行施工的企业,以及层层转包、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和违法使用&包工头&、&包工头指使农民工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上访的施工企业,要列出黑名单,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参加招投标并清理出我县建筑市场。(三)县公安局1.协助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2.快速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引发的群体事件;依法传唤逃匿、隐匿责任人,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欠薪案件;依法处罚以讨要工资为名,唆使农民工上访讨要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和&包工头&。3.对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移送的欠薪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要快速、及时依法查处。(四)县监察局1.负责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在执行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五)县总工会1.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快实现工会组织建设全覆盖,深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全面建立职代会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2.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六)县司法局1.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做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协助有关部门把因欠薪引发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2.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对证据确凿、充分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协助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协助农民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帮助农民工维权。(七)县人民法院1.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及时发出支付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仲裁裁决、判决,依法强制执行。2.对涉及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快速从严判决。3.负责对自然人之间、村居民自建房和离退休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劳务关系涉及的劳务报酬的诉讼调处工作。(八)县发改局1.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不足的,不予立项。2.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向县人社局抄送批准文书。3.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欠薪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其新开工程不予立项。(九)县交通局、水利局1.负责向县人社局抄送建设项目批准文书,提供交通、水利行业在建工程项目名单。2.加强对公路、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管,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十)县财政局负责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严把审批关;落实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财力支持和保障。(十一)县国土资源局&1.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的审查。&2.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限制其土地买卖行为。(十二)县经信局、国资中心1.指导中小企业按时足额兑付劳动者工资,配合推进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实施专项行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督促解决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十三)县煤炭局、县安监局1.煤炭局对煤炭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出现的欠薪问题要积极协助人社部门处理。2.煤炭企业在办理投产、复产、验收、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煤炭局要把人社部门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手续之一。3.非煤矿山、小企业等涉及安全的企业在办理投产、复产、验收、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安监局要把人社部门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手续之一。4.对企业和煤炭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开采许可证、未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项社会保险、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未进行安全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处理所主管的企业拖欠工资案件。(十四)县工商局1.负责检查并及时取缔无证照的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2.为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提供工商注册信息查询服务。3.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信息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记入诚信档案。(十五)县信访局1.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受理因欠薪引发的信访问题。2.按照本规定划分认定信访责任部门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1.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处理拖欠工资案件。2.加强对村集体工程项目、村居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村集体工程项目及村民自建房涉及拖欠劳务报酬和劳务费的进行协调解决。(十七)人民银行1.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指导各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诚信管理,限制不良信用企业贷款。2.银行要积极配合县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帐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十八)其他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人社、信访等部门处理拖欠工资等案件。三、进一步健全预防机制(一)强化部门预警机制。县人社局负责建立企业欠薪情况预警信息网络,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社保、公开电话等渠道全面掌握企业欠薪情况,根据欠薪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欠薪企业发出预警通知书。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化管理。以全县15个乡镇劳保所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对网格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持续监控。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要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将已发生工资拖欠的显性欠薪企业和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欠薪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及时报告。各乡镇政府对连续2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要及时预警,报告县政府、县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县经信、公安、住建、煤炭、司法、信访、总工会等各相关部门要对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实行动态监管,及时预测预警,对有可能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警措施,并向县人社局通报。县人社局根据掌握情况,请示总召集人并提请欠薪部门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企业欠薪情况分析通报会。(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政办发〔号),督促全县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遏止欠薪事件的发生。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主管部门或县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涉及相关年检、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因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缺失而导致的未预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追讨。(三)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按照《关于在我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通知》(吕劳社字〔2012〕50号)、《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吕人社字〔2014〕25号),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实名制台账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实行工资专管员制度、总承包方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必须保证人手一本。建筑工地实行劳务分包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由劳务分包队核算造表,由总承包方发放,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四)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协调,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一是建立完善部门间案件移送制度。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对拖欠工资的预警信息和案件移送,各有关部门间直接进行,同时报县分管领导和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案件部门要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书面回复移送案件部门,案件查处完毕后将查处情况再次回复移送案件部门。二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劳动保障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二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各联合执法部门必须派出业务骨干携带执法文书参加,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从严从重查处,保证执法效果。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间联合调解处理和仲裁、诉讼机制。开通劳动仲裁和法院联合裁审&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裁、快执行,及时解决欠薪问题。(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欠薪处理负责制。县人社局依法受理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对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拖欠工程款的,由投资主体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四、进一步强化欠薪处置机制(一)提升欠薪事件处置应急响应能力。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在人社、公安、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欠薪事件处理完毕后,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欠薪责任主体相应处罚。(二)强化处置欠薪行为行政执法措施。县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和因包工头欠薪逃逸、隐匿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责令总承包企业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三)完善欠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大简易案件仲裁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处理力度,集体争议案件要当天立案、先行调解,7日内无法调解结案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和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四)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县人社局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并抄送县检察院、法院备案,同时报县分管领导。县公安局要及时立案侦查,确属涉及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法院审理定罪。县人社、公安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形式,切实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五)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县人社局要将欠薪严重企业的违法情况书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时进行限制,对严重违法企业,严禁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要通过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商年检、建筑业资质年审、劳动用工备案等法定途径,确立企业诚实守信等级,并在媒体上依法公布,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氛围。五、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柳政办发〔号)精神,由柳林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域内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和研究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欠薪情况、形势和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联席会议领导组将根据解决欠薪问题等工作需要适时向成员单位发出案件交办卡或督办卡,并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二)严格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的举报投诉,按部门职能及时进行查处;要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薄弱、发生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影响恶劣、屡教不改、唆使民工恶意滋事、阻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大门、扰乱社会秩序的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要依法从严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强化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年中、年底对各相关单位考核结果进行通报。&附件:1.&柳林县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交办卡&&& &2.&柳林县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卡&&&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秘书处。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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