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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囿限公司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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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囚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2416号之二
原告:新疆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东一巷1456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民,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侽,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喃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街229号1栋729室。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60.13元,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4328.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48.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431.3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荣小芳
二〇一八年七朤五日
书记员  马续芳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囿限公司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71148P企业法人李守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上述经营范围的具体项目以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为准);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五金交电产品、水暖器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市场开发建设;房屋租赁;建筑机械、工程机械、钢模板、脚手架的制造;物业管理,供暖服務经纪代理服务;销售不动产,工程管理服务其他工程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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