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学刊主要领导干部退休时可否调整干部?

近年来,各界人士在不少场合都发出了改革离退休领导干部待遇的呼声,呼吁改革的除了用车,还涉及住房、医疗等。在我国国情下,老干部们不仅享受经济待遇,还享受着相应的政治待遇。“有许多(待遇)是可以不花钱的,看戏坐头排,开会上主席台,并不要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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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兼职不得领报酬
  据新华社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未办退休手续禁在企业兼职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企业兼职连任不超过两届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官员兼职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审批
  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员
  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兼职情况确有存在,兼职干部均未在国资公司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局长说,这件事未经自己的同意,属于“被担任”,他还透露,还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样是“被担任”的。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退休后三年内兼职须经审批
  【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2 管理
  兼职情况须每年向组织报告
  【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3 清理
  限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
  【规定】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解读】
  专家介绍,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防止公权力变谋私利工具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近年来不时引起舆论关注。人们担心,这其中有没有以权谋私、声望寻租,会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要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目的就是要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不能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能在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不能没有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实施,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更加有利于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定好规矩只是开始,关键要靠严格有效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限期清理到位。
  (仲祖文)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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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预就是最大的支持”、“人退休了,但党员身份不能退休、党员标准不能降低”…… 近日,贺国强同志在新著中披露了退休前与纪委干部座谈会的讲话,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赢得了公众的普遍赞誉。
眼下,干部群体是社会公众舆论高度关注的群体,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贺国强同志在退休前明确表态,“约法三章”,无疑会发挥非常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给广大领导干部树立标杆,充分彰显了一个党员干部的高风亮节和高尚情操。而人们之所以高度关注贺国强同志的新著,一方面固然是因其曾身居高位,但仔细审视讲话内容不难发现,文中谈到的现象,确是当下干部群体当中时常可以看到的问题。即,领导干部改如何面对退休生活?
照常理来说,任何工作都有时限,一个人年纪到了,自然应该退下岗位,一来工作了大半辈子该休息休息,二来也让年富力强的人继续开创新的局面,这本是自然的规律。然而在领导干部这个群体当中,却时常看到一些干部不甘心安享退休生活,还要继续“发挥余热”。有的干部“职退身不退”,打招呼、递条子……通过各种方式干预继任干部的工作;有的干部则是转战行业协会、下属企业,摇身一变成了会长、董事。
职退身不退,一方面是因为“心没退”。领导干部在任时,请示汇报不绝于耳,各种会议应接不暇,可一但退下来,几天也不见一个电话,冷冷清清。人走茶凉,如此落差,心态难免失衡;另一方面,则是“权没退”,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些干部正是本着这样的意识,趁着刚退不久影响尚存,继续通过拥有的权力来谋取利益。
于是,我们也就不免看到,有些干部对工作“过于热心”,指手画脚,不在其位却要谋其政,给继任者很大的负担和困扰。有些干部身兼数职,社会活动频繁,甚至还不乏以权谋利谋私。在纪检部门查办的腐败案件中,退休干部因违纪而“晚节不保”的案例比比皆是,当引起我们的警醒。
正因此,贺国强同志的表态,尤其具有针对意义。新陈代谢本是自然规律,在其位谋其政。退下来之后,就应该及时调整心态,放手让继任者去闯,自己则应该安享退休生活。这个道理其实不难理解,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转不过劲”,一方面是心理落差使然,另一方面,也与权力监督机制不足、干部退休制度不完善有关。
当然,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有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在退离一线后,利用合适的渠道,继续发挥余热,贡献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也是有益的。因此,我们在重视干部素养和修养的锤炼的同时,也要加强和创新退休干部的管理,创造一些合理合规的渠道,让退休干部有所为,有所不为。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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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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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规范干部企业兼职规定出台正当其时-领导干部
干部-东方评论-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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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干部企业兼职规定出台正当其时
  部分高官退休或离休后到企业担任高管,领取高额报酬的新闻屡见不鲜,甚至在职官员担任企业职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已引起了舆论和民众的极大关注。
  高官退休后,尽管职位不再,可还影响力还在,企业看中的正是退休官员的“权力磁场”和“影子权力”。在这场博弈中,企业利用官员的影响力获利,官员从企业领取报酬,完全是双赢的局面。可这种双赢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背后是公众利益的损失。
  当然不可否认,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同时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防止发挥余热变为发挥余威。
  为了规范党政干部企业兼职行为,日前,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干部企业兼职行为列明了规范,设定了“红线”。规定要求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得进企业,兼职不超1个、连任不超2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同时,《意见》还要求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即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一系列规定可以说是正当其时且史上最严。尤其是不得“两头占”的规定更是给那些既想当官又想赚钱的少数官员敲响了警钟。
  有了规范,还需要有效的执行和严格的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进行清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合力,将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落到实处,用看得见的方式和成效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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