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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_宇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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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篇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区委区政府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中国加入wtox周年,我区按市里统一要求,于11月18日至12月28日在全区开展了法制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如下:一、抓阵地建设。各乡镇建立和完善乡村&四个一&阵地建设,全县共确立村级普法员150人,建立法治学校33所,建立法律书屋150家,设立法制宣传专栏163个,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二、抓骨干培训。各乡镇对村支&两委&干部进行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重点加强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主干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各行政、司法执法单位共对全县开展村干部培训班50期,培训人数达1200余人次。三、抓法制宣传。广泛开展《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六五&普法知识宣传。全县各乡镇组织站所利用圩场开展法制宣传,共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15场次,咨询人数达1500人次,受教育人数7500人次。县法院开展&立案下乡、审判下乡、送法下乡&三下乡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向当地老百姓宣传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发放法律宣传图册、法制宣传案例等2000余份,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县司法局结合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18名干部走进小章乡大水坪村开展普法宣传,累计群众答题120题,发放奖品价值1500元,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条。县计生局、国土资源局、检察院、林业局等组成法治宣传小分队,深入各乡镇利用墟场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县教育局组织白沙地区七所学校邀请司法局、药监局、工商局、团县委、禁毒大队、交警大队一起在县一中、白沙中学、泸溪职中以&学法用法,争做遵纪守法青少年&为主题的法制进校园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法治文进校园活动。这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展出展版100块,解答师生法律咨询100余条,发放法律知识有奖竞答奖品5000余元。四、抓法律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尤其在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水土承包、社会保障、林权制度改革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全面促进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全县共调解矛盾纠纷158件,调解成功158件,化解矛盾纠纷积案5件。五、抓法律保障。在涉及农村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农民工劳动争议等民事、轻微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的作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农民简化程序和手续,优先受理农民维权案件,积极开辟农民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六、抓示范村建设。各乡镇办好2-3个高规格、规范化的&民主法治村(社区)&,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为着力点,调动广大村民学法用法积极性,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20个,修订村规民约150份。七、抓督查检查。为确保普法月工作扎实开展,县依法治县办组织县教育局、司法局对全县15个乡镇、33所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工作及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督导督查。县政协组织10余名委员组成二个调查组,先后深入到洗溪镇、潭溪镇、兴隆场镇、合水镇、良家潭乡、八十坪乡、永兴场乡、石榴坪乡,采取发放问卷、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和走访司法所,听取职能部门专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就全县农村法治文化和&六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篇二今年12月,我县紧紧围绕&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服务深化农村改革&的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教育局组织各学校开展了学校法制宣传月活动。各司法、执法和涉农等单位悬挂宣传横幅110余幅、展示展板200余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50000余份,接受群众、学生现场咨询5000余人次,发放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答题奖品价值18000多元。这次宣传月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法制宣传月的基本概况自市里会议统一部署后,我们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全区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计划。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编制了《南京市栖霞区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意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转发,区委副书记李汉桥签发。二是召开协调会。由于法制宣传月牵涉的部门多,活动的时间长,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区政法委、区文广局、区电视台、《栖霞报》的领导和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三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分别召开了街道、镇司法所长会和驻区大中型企业联络员会议,8家街道、镇司法所和27名联络员全部参加了会议。会上部署了举办法制宣传月的十项工作内容,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使各单位明确工作任务。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区司法局为使法制宣传月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编印法制宣传月小册子XX本,公证工作办事程序400份,法律援助规定150份,法律服务联系卡1500个,法律书籍165本,做横幅5条,做法制漫画展板11块,选送法制文艺节目1个,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也做了相应的物质准备,由于各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确保了法制宣传月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区法制宣传月工作历时一月有余,主要活动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请区委副书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汉桥同志发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刊登在《栖霞报》454期(11月13日)第一版上。二是请区人大戴康础主任于12月4日发表题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电视讲话,并刊登在458期《栖霞报》第一版。三是栖霞电视台选出8条标语、每周2条,在每日黄金时间段滚动播出,让全区人民知道法制宣传月,并积极参与。四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12月2日,区司法局组织了区法院、区检察院、燕子矶街道办事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职能部门,在燕子矶幕府山庄举办了送法进社区活动,接待咨询群众60多位,并向社区群众赠送与法律相关的宣传品400多份。五是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月期间,区综治委、区教育局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每位法制副校长到校给学生上一次法制课。全区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共计43次,上课率在92%。同时,在原靖安镇9所中小学开设青少年法制信箱的基础上,在法制宣传月中,全区其他中小学也普遍开设了青少年法制信箱。六是开展企业员工维权活动。主要是针对驻区大中型企业多、内退、下岗、职工多的特点,在宣传月活动中重点是开展了各种维权活动。七是开展应征入伍青年法制教育工作。向应征入伍的160名新兵赠送了法律书籍,各街道和镇还组织了适龄青年和入伍新兵的座谈教育,受教育青年465人。八是市区联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2月17日,市普法讲师团成员、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公证员、律师及龙潭镇司法所近40名人员到龙潭花园村冒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现场接待群众咨询近百名,现场问卷调查300多人、发放《农民常用法律法规》手册1800本,法制漫画台历400个、法制漫画100本,并到花园中学开展问卷调查49人。九是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区举办普法培训班2期,培训普法骨干150名。十是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12月4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在迈皋桥国贸商城门前举办了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房产局、区环保局、区计生局、区市容管理局、区劳动局、区工商局、区物价局等18家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现场接待群众咨询80多人,发放各种法律宣传资料600多册。二、法制宣传月工作的主要特点1、领导重视,加大力度。首先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月工作,发表署名文章,发表电视讲话,拨出专门经费,签发文件等,都非常重视支持普法宣传月工作。12月4日,区委副书记李汉桥带领区四套班子领导专程到迈皋桥国贸商城门前巡视法律咨询活动并提出要求。其次,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镇的党政领导亲自担任法制宣传月领导小组组长,有的单位还以党(工)委名义发出文件;龙潭镇还拨出经费XX余元,举办了普法小教员培训班。尧化街道在尧化市民广场组织了法律咨询;燕子矶街道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等。再次,驻区大中型企业的党委和行政领导,各中小学的领导也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月工作。南京电气集团党委书记武久林同志在全厂做了广播讲话,金陵石化烷基苯厂把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厂宣传处、保卫处等相关中层以上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党委书记兰志泰、副书记王林亲自组织厂内的宣传月工作,尧化中学请法制副校长我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李明贤同志给全校1800多位教师和学生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2、精心组织,计划周密。一是明确了全区法制宣传月活动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区司法局、区文广局(栖霞报、区电视台)共同负责,尤其是区司法局起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的作用。二是计划周密,任务明确。十项工作可操作性强,做环境,造影响。三是及时召开了组织实施单位的协调会,参与单位的工作部署会,使各单位明确工作意义、任务和目标。四是召开了宣传活动的2场汇报会,及时收集情况,交流做法、总结经验。3、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是环境烘托,营造氛围。全区共悬挂横幅106条,出专栏、橱窗、板报162期,张贴标语、宣传画1947张。二是新闻媒体宣传。通过区&两台一报&和驻区企业厂报,闭路电视、局域网进行宣传。全区闭路电视宣传14场次,各类报纸出版12期共18800份。三是举办法律咨询或讲座。全区各单位在法制宣传月期间举办法律咨询或讲座24场,接待咨询和参加讲座5000余人。四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7次。五是举办普法培训班7期,计523人参加了培训。同时,全区共组织各种系列活动175个,召开会议42场次,发放法律书籍和宣传资料XX0多份,法制漫画展板巡展24场次,观看人数达21332人次,选送法制文艺节目1个(优秀奖),投入财力8万多元。三、法制宣传月的几点成效今年12月4日,是全国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与去年相比,工作思路有所创新,活动时间长,涉及单位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四个成效:1、各级党政领导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长期以来领导干部,是学法用法的重点对象之一,也是依法治理和普法宣传的决策者和责任人,但由于刚性措施少,依然存在任务软,工作弱的现象。和去年相比,我区各级党政领导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参与意识明显增强。表现在三多,对法制宣传工作支持多了,财力投入多了,亲自参加活动多了。2、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是先进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举办法制宣传月活动既是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时俱进,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真正把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人民,又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举办法律咨询等现场可以看到,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十分渴望,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产、生活中许多问题。这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成效正逐渐凸显。3、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一项工作,要得到社会的认可,群众的拥护,关键是看需要不需要,满意不满意,群众需要的,我们就做,而且做得要让群众满意。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免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知识台历等各种宣传资料,群众疑惑而来满意而去,既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从一个侧面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群众的拥护。4、创新了法制宣传的形式。过去,法制宣传单一,手段和措施简单,效果受到影响。现在,整个法制宣传月的平台多,载体多,内容多,全社会参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式的转变来自理念的突破,只有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四、存在的问题1、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单位宣传的氛围不够,活动的内容不多。2、硬件建设相对滞后。由于受财力影响,缺少全区性的法制教育主阵地,如法制教育基地、大型电子荧幕、宣传车辆、摄像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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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如何看待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包含了同居暴力,但似乎不包括同性同居。一篇相关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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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该法草案出台时写的回答,现在可以做一些对比,首先表明立场,我对此法的实施还是很看好的,这真的是我国司法的进步,真的。该法从草案的出台,到现在的正式出台,一直备受关注的就是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力干预,主要是引入(或者建立)了"民事保护令"这一重要的制度,该制度被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原草案是: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现正式法律修改为: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令”比“裁定”更具有强制性的色彩,看得出来,立法机关也在加强人身保护公权力干预的决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原“草案”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当时我对其的评价是这样的:我国法律中,其中以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执法主体不明确,前文所述的第33条规定可见一斑,“抄送”算是怎么回事儿?那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到底有没有执行“裁定”的权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到底有没有协助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裁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现正式法律已经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我觉得和草案比起来,对公安机关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会)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有有一个问题的,就是公安机关既然是国家法定的暴力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在一些违反保护令的紧急情况时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再通知法院呢,我个人认为这样做可以提高公权力机关的反应速度,并且加强公权力的介入,这一点抛砖引玉,还望和大家一起商榷。—————————————————————————————————————以下为题外话,我在草案的回答中已经有了,但是还是想在说一遍。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而且这个“弯儿”转的还挺大。社会转型,从一般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文明向另一种更先进的社会文明转变的过程。从狭义上来说,社会转型特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整体转变过程。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从社会关系来看,是从各种以身份为特征的依赖性关系向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契约性关系转变。所以,家庭这种传统的女性依赖男性生存的亲情关系会更多的转换到一种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亲情关系。同时:转型期中国,旧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破坏,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还不要具备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出现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状态。那么,在这一社会转型时期,失范的发生就会显得非常普遍。家庭暴力,在古代、近代甚至是现代初期的中国,根本就不被社会认为是一种“错误”,更别谈违法犯罪了。“家暴”从数量上虽然比起以前下降了非常非常多,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根本就不允许“家暴”存在,加上旧的观念正在消失,而新的规范还没有普遍形成,所以“家暴”做为一种失范、越轨行为,“堂而皇之”、“大大咧咧”的存在于我们的社会。所以,在我国目前这么个社会规范真空、冲突的状态,做为社会成员行为的唯一强制标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公权力干预“家暴”刻不容缓。美国是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国家,从放任不管到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改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公众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从“家务事”升格为社会问题。目前,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在联邦层面,国会先后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及收养改革法》《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援助遗弃婴儿法》《针对妇女暴力法》等。其实人类一直、长期处于父系社会中,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方和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我们的要建立起成熟的法律来约束这种行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的法律之所以不够健全,最大的问题出在了法律的执行方面。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力度较弱,公权力干预的程度较弱。不可否认,不同文化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在对家庭暴力问题上存在着观念上现实的差异。说到这里,我不禁联想到几年前国内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李阳离婚案。  李阳是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案则始于家庭暴力。法院的判决显示,李阳曾对其美国籍妻子李金实施家庭暴力,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准予李阳和李金离婚,并依李金申请做出为期3个月的人身保护裁定。  法院判决后,李阳曾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但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又表示,所谓的家庭暴力其实是一个“文化差异”问题。但就李金而言,她之所以敢于公开自己曾遭受家庭暴力,应该说与其所受的教育及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很大关系,更与她自己较强的法律意识有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李金产生了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拍下自己伤痕累累的照片,还保存微信上的恐吓留言等。正是这些证据,为她最后打赢官司奠定了基础。我国社会成员普遍(因为真的很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证据意识淡薄,成员在受到家暴时很少做出“录音录像”、“截图”等保留事实证据的行为,受到家暴后很少做出“伤情鉴定”等保留结果证据的行为,导致证据缺失,无法给家暴行为人定性。并且,我国公权力干预实在太差,《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的第一款,也就是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下的情形属于“自诉案件”,什么概念呢,就是受害人不去法院起诉则该罪名不成立,公权力想要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几乎没有,导致这种“放任”的状态。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不完善,间接或直接导致了法律的执行力不足。(这一点正式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做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太低(声明:我并不是提倡通过严刑、酷刑来达到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约束,而是本着“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出发),大家来看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多余的话我就不说了,反正我跟大家伙儿的想法基本上一样,刑罚太低,准确说是刑罚的力度跟规定中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根本不相适应。所以,执行半天,有的都执行不了,有的执行太轻,导致执行力下降。综上所述。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成员对于依赖性关系转向契约性关系的意识不足,进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不足(说不足都算轻的),而此时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又因为内容体制不健全、证据收集力度较弱、公权干预较弱等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致使没有对“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现代社会所不容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这虽然只是中国法治中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但是正是千千万万这样小的方面没有解决,才形成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障碍”。希望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宣传部门等国家机器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有朝一日我想“肉食者鄙,未能远谋”这句话能真正从中国消失,中国从上至下能够有一种良好的法律、道德氛围。主要参考文献:[1]宋践,刘洪广. 犯罪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8[2]潘云召. 美国如何用“法”反家暴[N]. 新华每日电讯,03.载于: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内终于开始试图用法律来解决家庭暴力这一严重的问题,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现。我在Harvard Legal Aid Bureau实习的三个月期间,有幸接触了麻省的家庭法和几个有关Restraining Order的案件。想就国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美国的Restraining Order来讲一讲《反家暴法》中这一措施的作用、区别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附则中,又指出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该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处于同居关系中的人之间的暴力虽然严格上来说不能算作是家庭暴力,也受到该法律的约束。遗憾的是”共同生活的人“不包括同性恋,因为”该项关系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保护的。“在这次通过的《反家暴法》中明确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均包括在这个范围内。把精神暴力归于这个范围内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还有几个遗憾,几种常见的暴力形式没有被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或规定适用该法律:一是性暴力(性暴力作为一种家暴的形式,很普遍,但更隐秘且难于启齿);二是经济剥削和控制;三是恋爱追求和分手后的暴力(发生的阶段在共同生活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和同居关系一样不能算作是家庭暴力,但却也是个常见且严重的问题。未来也许可以考虑并入该法之中,或者另行立法处理这个问题)。二、《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样的?《反家暴法》一共有六章,其中第四章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变成了现在草案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大进步。裁定一般是依附其他法律诉讼存在而不可单独提出的,也就是原本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有在离婚等诉讼中作为依附的部分提出,而现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有些家暴受害者想要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但又出于各种原因不想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对于TA们而言无疑是有利的。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学界内有建议认为可以考虑增加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联合执行1,“因为公安机关执行起来具有一定优势,如当事人通常第一时间会报警,而距离较近的派出所可以迅速到达并容易施以援手,起到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作用。”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至于具体如何规定禁止骚扰跟踪,实践上如何操作可能要有待更多细则和司法实践的出现。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该法律责任作为惩罚措施能否起到充分震慑施暴者的作用,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际执行,也有待观察。其实从2008年开始就有一些法院成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但由于执行主体不明确,裁定主要靠震慑被申请人发挥作用。从中国法院网2和试点之一的重庆法院网上看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震慑效果比较好,但也存在相当的问题。三、美国的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又是什么样的?美国版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叫做Restraining Order或者Protective Order,翻译时常被称作是限制令或者保护令(在本文中简称为RO)。RO不仅仅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情况,在骚扰(harassment),跟踪(stalking)或者性侵犯(sexual assault)也经常适用。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家暴限制令法,有一些州针对跟踪和性侵犯又有单独的立法。和我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似的,RO一般会有以下三大常见的措施:1. "Stay away" provision (“远离”条款):RO命令施暴者必须和申请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保持一定的距离。2. "No contact" provision (“不许联络”条款):RO命令施暴者不许以任何方式联络申请人,包括电话、邮件、短信或者送礼物给申请人。3. “Cease abuse” provision ("停止施暴"条款):RO命令施暴者停止施加暴力或威胁申请人。除了这三大措施之外,某些州在RO上还会有一些比较不常见的措施,比如说要求施暴者赔偿受害者受损的物品(“restitution” provision);上交武器弹药("relinquish firearms" provision);参加施暴者治疗项目;参加戒酒戒毒项目等。四、美国司法对于RO的多年实践发现了哪些问题?在RO的实践中,普遍认为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由于申请人举证责任较轻以及法官担心不给RO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导致的RO滥用;二是RO的执行率较低,以及可能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危险。1. RO的滥用法官可以自由裁定签发RO,由于担心不签发RO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RO常常基本上只要申请且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家庭暴力不存在,就会被签发。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指控和获取RO常常在离婚中会被当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种手段。1995年麻省的一个研究发现,有一半左右RO的签发是基于申请人模糊的、未充分证明的恐惧4。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家庭是个相对私密而封闭的社会单位,家庭暴力的发生和程度外人也常常难以判断。如果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就会导致RO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用很难发挥;但如果要求过低,又会导致其滥用。2. RO实际执行率较低2002年的一个调查发现,RO平均大约有40%被违反,而且将近21%的情况下有“更严重的伤害事件”发生(其中可能存在同一施暴者多次违反RO的情况)5。在美国,RO的违反常常意味着施暴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国内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的惩罚,那么为什么它的实际执行率还是那么低呢?在Harvard Legal Aid实习时,我听到过一句让我久久不能释怀的话,在一次代表我的客户和对方交涉时,我告诉对方,违反RO意味着刑事责任,他冷笑了一下,说:“So what? Just another item on my record. (那又怎么样?不就是我犯罪记录上多一笔而已嘛。)”家庭暴力的发生常常在社会的最底层,而这个低层中的许多有暴力倾向的人,可能早就已经有了犯罪记录,那么多上一条好像也不是多大不了的事。我想,也许对于这些人处以罚款会不会反而也许是更为有效的制约方式呢?《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但司法实践上如何避免滥用和保证执行,也会是需要考虑的两大问题。四、《反家暴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最大的进步就是家庭暴力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家庭中的私事,公权力介入构建了一套预防和处理的法律体系。不论这一套体系有多大的威力,对于”家庭暴力是错的”这一个本早就应当成为共识的观念的推进,有着极大的意义。关于《家暴受害者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所在家庭?》,请看1. 见中国法院网:。2. 同上。“实际上,在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时,就有数据显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家庭暴力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一般不再实施暴力。如广东省、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98%、95.65%。”3. 见重庆法院网:。“申请人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自己带来了安全感,而本申请人也因为摄于公权力的介入而不敢违反法院的裁定,因而裁定的自动履行率非常高。”4. 见Cathy Young,
(1999), The Boston Globe. 5. 见 (2002), Trauma Violence Abuse.该回答也发表在了我和 共同的专栏——,刚刚建立,还只有这一篇文章,但之后将讨论一些有关美国法律、女性主义和政治哲学相关的问题,欢迎关注。
不知道为什么没人看好。虽然知道知乎是男性社区,但是你们想干嘛啊?因为可能没有用所以这个法律就没有用啦?还是觉得打老婆是我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你们的妹妹,女儿以后也是要结婚的,营造一个比现在更安全的婚姻环境不好吗?这明明是很大的一个进步。有些地方是由社会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但是由法律来推动社会发展的案例也有很多啊!执法靠不靠谱,实际操作变成怎样我暂且不谈,至少你们这些记者会搞一个大新闻嘛。你帮他说一遍,等于你也有责任欸欸欸错了,等于推广这个法律观念。国内家暴比很多人想的要严重得多,至少这件事做了,会造成好的影响,我们还是可以鼓励一下的。个人没有亲身经历过家暴,但是知道自己周围有不少这样的事。法律出台了,她们也多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
回答建议修改:不友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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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对待家庭内部纠纷以“维稳”“和解”为主流的执法环境下,感觉这部法律的执行力存疑。又要辛苦各位阿sir。
有肯定比没有好
没有被使用过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没有嵌入意识的观念不能称之为观念。
不管怎么样至少以后执行有了法理依据
不知道楼上冷嘲热讽的是受了什么刺激,但反家暴应该支持,执行有难度但至少从理念上迈出了一步
换汤不换药,带了个大胸罩,奶子还是那么小。『反家暴工作』之所以难以进行,除了你知道的施暴者屡教不改之外,还有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这个条款并没有解决『受害人包庇施虐者』怎么办。或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坚定反对家暴行为的人』。这点不解决,反家暴就是反个卵,协助反家暴就是协助个卵。反的是家庭暴力行为,可是受害者本人却足以粉碎你的『反家暴行为』。受害者只需要一句话,一句迫不得已的话、一句被迷惑,欺骗时说的话、或者被胁迫状态下说的一句话,就能粉碎你的反家暴行为。你反个卵子反?这法律是民法,想都不要想,就是没有卵用。按照我们现在的情况,亲情依然可以包庇家暴、家暴依然可以成为保护伞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我想实施某些犯罪,那么我只要以家暴为保护伞就好了』。刑法依然没有修改,刑法依然要求被害人自诉,被害人都被打傻个屌了。换汤不换药,屌还是那么小,带了个大套。
我不知道看到这样的司法进步除了欣喜还能有什么反应,法律的执行不是我等能决定的事情,它归公安和法院;法条的科学与否,是恶法还是良法,它归学者、人大和历史。我等平民,这部法律出台的好处就是,如果成为这部法律保护的受害者,就可以拿这部法律往施暴者脸上狠狠的砸。
可惜来的太晚了,尤其是那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多少人面对威胁,面对一次次变本加厉的报复无能为力,没有人能保护她们。期望能落到实处,期望看到实施细则。
同居纳入家暴范畴不得不说是一大进步。
12.30更:本来只想分析资料,干脆贴论文上来好了……最近刚好在写儿童权利保护和强制报告制度相关的论文,随便分享一点资料。 在11年的景德镇,有一个叫婷婷的女孩,面部、身体遍布伤痕,这些伤口均出自女孩的父亲和继母之手。 但是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人,最让我触目惊心的不是她身上的伤痕、血泡、脓包,是公权力的机关的不作为/无能为力。 女孩儿的事情曝光之后,其父亲和继母并没有停止对孩子的虐打,围观群众、女孩儿的姑姑、医院多次报警,但是每一次,其父及继母都能够安然离去。 案件的难点: 一,虐待罪系亲告罪,父母的刑事责任难以追究 女孩儿的其他亲戚碍于情面,不愿起诉,当地民政局拒绝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单位”,需联系当地妇联/共青团。 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9岁的女孩儿虽全身遍布伤痕,但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若想按故意伤害罪起诉,伤情需达轻伤。二,强制报告制度的缺位=====粗暴的分割线=====这次反家暴法的“亮点”在于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的论文(的一部分)=====(虽然只是我作为大三狗的《婚姻家庭法》作业,但是禁止转载,不要剽窃)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介入难的社会因素 1、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很难被外界发现家庭,是一个公权力无法干预和监控的私人空间,而中国本身的家长制文化之下,“法不入家门”的理念根深蒂固,未成年人常被视作父母之爱的客体,甚至父母之私产,如何对待自己的子女,是家庭的私事,故而父母究竟是如何教育自己的子女,是难以被外界知悉的。 2、未成年人缺乏对暴力行为的认知及自主报案的能力 许多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囿于年龄较小,缺乏认识能力,加诸施暴者常为其近亲属,使得未成年人难以对自身受到的暴力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产生报案意愿。根据有关调研数据显示,仅有1.87%的案件是由未成年人自己进行报告的,未成年人受限于其社会阅历,很难获得报案途径的相关信息,难以进行自主报案。 3、社会公众不愿意报案或缺乏报案意识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教师报案的案件比例为0.43%、邻居报案的占9.18%,市民、村民报案的占23.67%,而在2011年报道的景德镇市的婷婷案中,在事件曝光前,婷婷的邻居就常听见婷婷的惨叫声,其姑姑对孩子被生父和继母虐打知情,但是从未有人有报案的意识。事实上,社会公众是缺乏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的认识的。 (二)强制报告制度的颁布 于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将于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在第14条中作出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在第35条中作出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出台强制报告制度,旨在明确相关机构的权责,使得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安吉爱你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组织、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规定,仅是“有权报告”而非“义务报告”,不能有效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做到有效监督。但就此次《反家暴法》的出台而言,仍需颁布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监督、权责分明,才能保证在实践中,各相关机构不会出现“懒政”的现象。二、强制报告制度的公私领域冲突 (一)强制报告制度之定位 根据我国《反家暴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工作时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在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中,不仅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虐待的迹象时要及时报告,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照片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所有有报告义务而没有报告的义务主体,需要受到罚金和短期监禁的处罚,甚至要为那些因为他们不作为而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强制报告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权力及公共的民间社会权责在介入私领域问题上的第一步。 在此前的对未成年人施行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由于强制报告制度的缺位,出现了司法活动难以开展的窘境。如前文提到的的婷婷案,9岁的婷婷常年遭受家暴,如若不是一次被“打到街上”,引得路人围观、报警,遑论开展后续的救助工作。并且在本次出台的《反家暴法》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制度,作为强制报告制度的承接,而在美国早有类似的规定,经报告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正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可不经其父母同意,将儿童直接带离家庭。这充分说明,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对私领域进行破壁,并且成功为后续的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机会。 (二)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之难 强制报告作为公权力及公共的民间社会权责在介入私领域、司法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力武器,在实践层面,有着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种问题,始终根属于公权力与私领域的冲突。1、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之难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仅规定这些责任主体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何探查责任主体知情与否,依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探查,制度出台之时没有规定,尤其是学校、幼儿园这类特殊的环境下,对于追究校方责任而言,取证相对困难,那么在实践当中,如果不能配套有效地监督方式对该类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想要通过追责来防范这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机构不作为,将成为空谈。 至于如果而如何界定严重后果,亦未提出相应标准。是什么标准的伤情,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发育时期,因为家暴带来的心理创伤应不应纳入考量,这些问题都亟待立法者完善。如果孩子身上仅为轻微细小的伤痕,即便幼师、教师在日常的学习活动中发现了孩子疑似被家暴的痕迹,极易因侥幸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进行报告,甚至由于最终没有带来严重后果,逃脱责罚。如果权责不能得到根本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效果将有所折扣。2、强制报告制度效果不足 强制报告制度试图通过给非家庭的、会与未成年人产生接触的组织机构赋责的形式,将公权力的手探入私领域之中。但由于私领域本身的封闭性,作为施暴者的家长,有较强的能力控制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尤其在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时更为明显,使得遭到虐待的未成年人拒绝相关组织机构的帮助;而受制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伤口部位及暴力手段,强制报告制度难以发挥效用。如2006年1月报出的14岁女孩被生母用烙铁烫下体案,14年10月被媒体曝光的一起生父性侵女儿多年的案件,是难以被学校、医院等组织机构探查。 强制报告制度作为我国法律正式赋权责予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一次尝试,其出发点无异是好的,但是由于私领域之私密性,使得这种介入始终是有限的,体现出,解决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问题,只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不知道你们为什么都在调侃。逼乎er经常在说,栽一棵树最好的是昨天,其次是今天,为什么却要求观念和法律一步到位。美帝那些你们羡慕的是充话费送的( o?? _ o?? )?
总算警察不能再用 两口子的事,外人不好管 这样的说辞了。顺便天朝竟然也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这是进步,执法上肯定有问题,毕竟要一步一步来。
说实话,妇女好歹是成年人,只要自己能活下去不用靠男人养还有斗争希望...打老人孩子的咋办,老人孩子离了家庭又没人养...在政府不能接管没有独自生存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抚养需要之前,这部法律将长期维持txt状态。
很关注这件事,相关的新闻看了一些。只想说,这条法律没有个十年八年,全面贯彻不了。要想全面落实,用时会更久。虽然在往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该挨打的还得继续挨打,该不管的还是继续不管,但这次立法确实是一次重大的法制进步和历史进步。对司法系统进行严格监督,对渎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加速推动立法全面生效。也只有这样,才能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改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
没什么好看待的!支持!
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在72小时内裁定作出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终于也有类似美剧里耳熟能详的restraining order了,这个禁止令(injunction)将来在媒体的出镜频率应该会很高很高…尚无就“家庭成员”的具体司法解释,灰色区域如涉及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同性伴侣组建的家庭、寄养关系、离婚后续存的共生关系等的类似侵害行为,不知道37条是不是都能包得进去;英美法系对这类禁止令的执行非常严格,如关于“跟踪”和“骚扰”都有明确且严格的定义,立法上也有相应的程序性支持并设置期限,我国在执行方面是否能够真正到位和及时、是否有条件做到既防君子又防小人,就只能看着最高院永远发不完的那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呵呵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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