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单位正式工 职工 临时工职工,在工作中带领临时工干活,临时工受伤,我替单位代签的赔偿协议对我有什么不利?

临时工因工作失误受伤,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临时工因工作失误受伤,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 【基本案情】
&刘某于1997年起在甲液化气站上班,每月工资700元,无其他待遇,主要负责灌气、安全检查、检修、用电等工作。2002年7月,在该液化气站购买并灌装液化气的王某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故找到该液化气站。随后刘某在未经管理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到王某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罐内液化气爆炸,刘某身体被大面积烧伤,并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甲液化气站支付了其中的1万余元,其余7千余元由刘某自己支付。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为8级伤残。后刘某曾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但未被认定为工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液化气站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5万余元,同时还表示,因自己亦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故同意承担30%的责任。对此,甲液化气站辩称,刘某是本单位的临时工,他的主要任务是安全检查、用电维修,并没有让他负责其他工作,出事当天,单位以为他回家了,后来才得知他被烧伤了,单位立即派人赶去处理,将他送至医院,并支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单位认为虽然内部没有关于维修的书面规章制度,但维修应当经指派,并应将气罐拿到单位维修,而刘某外出修理气罐并未受到管理人员的指派,是私自维修,故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甲液化气站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5,770.9元
&【法律评析】
& 本案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当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自身的失误导致损害发生,雇佣他的单位是否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具体而言:一、临时丁刘某存在失误的维修行为应如何定性?单位对所雇佣的员工受到损失予以赔偿的前提是该员工应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丁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液化气站称刘某为其临时丁,而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在《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T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了,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所以本案原告刘某自1997年即在甲液化气站工作,工作性质为临时工,但已和甲液化气站形成雇佣关系,已为其提供劳务,在劳动保护上享有与其他职工同样的权利。
而刘某在没有受到单位管理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到壬某家维修气罐,虽然与甲液化气站的一贯做法不符,并且事故的发生也是因其操作失误,但应看到,他是作为甲液化气站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受到的伤害,这属于职务行为。同时,这一受伤的结果并不是由于他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酗酒、白残、自杀等原因,所以雇佣他的甲液化气站应当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二、在原告刘某自愿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单位是否仍需予
以赔偿?本案中,作为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刘某承认,事故的发生
是由于自己在维修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环节,自己对损害结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同意自己承担300-/0的责任。对于他的
这种自认行为,法院首先予以了认定。同时,如前所述,甲液化气& 站对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责任分配的考量上,不能因为刘某自己承担了部分责任。
就可免除甲液化气站的责任。所以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所计算的损失内容并没有过高之处,被告应在原告自认责任的前提下赔偿其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
&对于雇员而言,任何时候都应坚持按照生产规律和工作规章制度办事,要对自己的健康安全负责,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和操作
失误引发损害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要尽可能地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确保他们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认真工作,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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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伤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2:43:52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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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
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
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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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我现在在一家单位干临时工,在我办公室的这位领导是一位有编制的正式员工,而我平时干活也很卖力,加班_百度知道
我现在在一家单位干临时工,在我办公室的这位领导是一位有编制的正式员工,而我平时干活也很卖力,加班
没有到过后他找不到手机上的图片了,比如有一次疑似一个危险包裹,今天他的手机有问题了,虽然最后没有弄成,你应该可以想想,可是我是不能带枪的,而我在这里根本转不了正,后来来了一个高手看了一下他的手机。………………………我是公安协警,是有一定危险的,可是即使这样,哎,他是正式民警,可是即使这样,而我当时看到了,他偶尔还说我天天不干活,他们正式民警都是带着手枪去执勤的。…………………………………………………………………………………………………………………………我在这里干一个月就1550元的工资?而且我无论怎么努力干活,可是我也尽力了,不是我给他删除的,还冷笑着说真想踹我几脚,埋怨我的话一大堆,他就开始埋怨我,危险的工作先让我冲在前面,这个正式员工还时不时暗示我让我请他客,硬是说我把他的图片给删除了,没有任何人同情我,好心好意地帮他了,干多干少都是这样,给我难听话,就这么一点工资,没想到我好心帮他他却恶语相向。还有本来武装执勤,没有别的了,穿上他的服装,问题是手机上的图片无法传到电脑上,给他送礼什么的,想知道大家觉得我该怎么做,原因是他的图片被屏蔽了,而我当时也没有给他删除,让我去。我现在都想换一个工作了,不管我怎么说他都说是我给他删除了什么的也没有任何怨言,他就唆使我去拿个刀子给剥开,可是他还不想去了,有时我累的满头大汗,哎,哎
提问者采纳
不可能的你有没后台,随时让别人无路可走,抚血金他们都吃下去大头。你还想社会有感情,感觉没后台,我也读过大学,老板看得到的,在这样的体制下。当然了在心态我们要阳光,所以凡是严格体制一律不进,你就是累死,没有就出来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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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是临时工,去年工作期间手指受伤,十级伤残,单位想要私了,继续工作,能够赔偿多少钱?只签协议未签合同,继续工作可以赔偿多少钱,农村户口,工作1-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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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劳动关系类型确认与其对应工伤赔偿方案  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存在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无需工伤赔偿,如,保姆受到伤害,就不能要求工伤赔偿,但是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第二,不同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的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  一 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用人的单位没关系,有关系的不用人”,那么是有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工伤的赔偿的责任?还是没有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还有种理解,认为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能否达到这样的效果呢?  案例:刘川是的一名高职毕业生,去年年底,他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一名车床技术工,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和别的工作不一样,雇用刘川的是劳务公司,可他工作的地方是别的工厂,换句话说,刘川的真正老板是劳务公司,而不是他上班的地方。  可前些日子,因为操作方面的原因,刘川的手指被机器划伤,需住院治疗,这节骨眼上,劳务公司和工厂却打起了官司,双方都认为对方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法律解析:  对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了工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因此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的这种说法错误。  对内,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用工单位才是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的真正力量。刘川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用工单位的指令,“除非劳务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是用工单位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二退休员工与工伤赔偿  退休返聘的员工,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已不缴纳工伤保险。在现实生活种,很多单位考虑到不用缴纳保险用人成本较低倾向录用退休人员。那么工作时间发生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是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聘用的退休教师,一日在校园走道上被人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学校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报工伤。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于2006年9月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期间,陈老师分别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均被告知“不予受理”。2006年12月,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2007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示,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黄浦区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参照上海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三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闲着无事干。2003年5月,我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维持生活。日,在工作中不慎我被机器挤伤左手。出院后我找该厂报销医疗费及有关待遇时,该厂领导说我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也拒绝承担,理由是工伤事故发生不在本公司。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你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发生伤害不以他到该单位上班时,是否隐瞒了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标准,只要他能依法证明自己与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该公司就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协保人员与工伤赔偿  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在工作单位发生工伤,工伤基金能否支付?单位应承担部分,应由原单位还是现单位支付?  吴某原是一家国营机械厂的职工,前几年,因为厂里效益不好,自己年龄较大,吴某遂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经朋友介绍,吴某进入了一家民营机械厂A公司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吴某觉得干的是老本行,而且工资收入是原来的一倍,非常满意。可好景不长,他在一次操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经住院治疗,休息了近半年。吴某认为他是因为工作而负伤,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8年3月他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因与公司交涉未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  仲裁审理中,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时负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公司则认为,吴某是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证明其是原单位职工。他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在为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应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另查明,A公司系参加城镇保险的用人单位,且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故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协保人员吴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来承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本案中,吴某虽是协保人员,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不承担吴某的工伤待遇,显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但由于A公司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客观上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五 非全日制人员与工伤赔偿  非全日制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请在合同和工资单将工伤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费)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第五十一条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回复时间: 11:1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知十级如何得知。。。。。。私了的风险还是很大的。。。。。一定要签订协议。。。。。具体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全面维护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11:1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解除合同赔偿数额在8万左右,建议你电话联系我 问清楚情况后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15: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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